纪检监察基本知识 (依法治国法律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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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纪律审查

纪律审查

过去叫案件查处,亦称办案。就是调查、处理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党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以及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案件。

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惩处腐败分子,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对那些违法乱纪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予以立案查处,清除腐败现象,才能加强和改善党和国家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能力,才能切实保障改革和“四个全面”的顺利进行。

案件查处的任务

党纪政纪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任务是:调查处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党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案件查处的原则

党纪政纪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是:调查处理案件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绳。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党和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慎重地进行处理,达到既严肃党纪政纪,又教育干部的目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要发扬民主,依靠群众,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以及经济监督机关的联系配合;要坚持违反党纪政纪必须追究、执行党纪政纪必须严格,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纪律审查的要求

实行分级立案、分级调查、分级处理、各负其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案件的受理

纪检监察机关对上级批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反映、检举、控告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纪检监察对象自述或申诉的问题,应予受理。群众反映、检举、控告,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均可。对口头反映、检举、控告的违法违纪问题,可以录音,也可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来访者签名、盖章或捺印。如反映人、检举人、控告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应为其保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问题,应当告知来访者到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凡是已经受理的违纪违法问题,都要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意见及群众反映;经初步了解,确有违法违纪事实而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即可立案。

案件来源

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党政机关或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所依据材料的来源渠道。主要有:

1.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揭发、检举、控告的;

2.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群众来信来访揭发、检举的(包括口头揭发、检举写成的笔录);

3.各级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的问题;

4.新闻单位披露的;

5.物价、财务、税收三大检查中发现的;

6.上级机关以及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转交的;

7.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呈报的;

8.司法机关移交的;

9.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了解和在工作中发现的;

10.违反纪律的人员交待和检举的。

匿名检举

是用不署名或不署真名的书面形式进行检举揭发的行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党政领导机关负责检举任何行政单位和任何工作人员的问题,均属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范围内的光明正大行为,应当署自己的真实姓名,而不要采用匿名的做法,以免给组织上的调查核实工作造成困难。但是,由于某些单位的政治生活不正常,或由于检举者害怕打击报复,在检举揭发时采取匿名的方式,也是允许的。对于匿名检举应同署名检举一样认真对待。只要检举揭发有根有据,就要认真查处,不能把匿名检举看成是“违反组织原则”,搞阴谋活动。处理这类信件也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如果发现有人采取核对笔迹或其他方式追查检举人,打击报复时,要追究责任。对出于个人目的,采取匿名检举的形式,诬陷他人的,经调查清楚,应按诬告陷害对待,严肃处理。

报案

一般地说,指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把发现的违反党纪政纪,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给纪检监察机关。有时也指下级机关把发现或立案查处的重大违纪案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的制度。下列案件,应立即报案,并随时报告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1.性质特别严重,情节非常恶劣,危害很大,影响很坏的案件;2.牵扯面广,涉及人多,特别是涉及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案件;

3.在查处某些案件中,遇到来自某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阻力或有关部门对案件查处意见不一致,致使案件查不下去或者案件查清后得不到正确处理的案件;

4.反映出一定时期内带有倾向性、代表性并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

揭发检举

揭发是揭露缺点、错误和罪行;检举是向有关机关或组织揭发某人或某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向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地揭发、检举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能保证工作人员及时有效地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个人主义、官僚主义、违法乱纪等错误行为做斗争,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自下而上的监督,坚决地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各级组织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广大公民行使检举揭发的权利,对检举揭发的问题要分级分部门及时查处。对于检举部分不实的,对不真实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对真实部分应予以肯定,并认真查处。对检举基本不实的,必须严格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分情况处理。

检举控告

检举控告,是指人民群众对党政监察对象违法乱纪行为的揭发。如揭发者与所揭发的问题无直接关系,这种揭发叫作检举。如果揭发者是违法乱纪行为的受害者或是受害者的合法代理人,这种揭发叫作控告。检举和控告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案件的主要渠道。

控告与检举的区别

到纪检监察机关控告与检举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都是揭露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党纪政纪案件主要来源之一。但是,控告和检举却不是一回事,二者之间有着一定的区别,主要是:

1.控告人,一般是指直接受到违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者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检举人则一般与违纪案件无直接牵连。

2.作为控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控告的目的,是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要求对违纪的纪检监察对象依法查处;而检举人一般是出于义愤或为了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揭露违纪行为而要求查处违纪对象的。

控告和检举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党和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个人当发现监察对象有违纪事实或违纪嫌疑时,有权利也有义务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

控告和检举,用书面或口头均可,如控告人、检举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纪检监察机关应为其保密。

诬告与错告或检举失实

在控告与检举党和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来信来访中,多数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向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地控告和检举工作人员中的违法乱纪的行为。但是,也有少数来信来访是属于诬告、陷害他人的。凡是为了达到个人的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采取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恶劣手段,向纪检监察机关控告或检举,都属于诬告。由于了解情况有限,或者缺乏调查研究,轻信道听途说的反映,而造成检举与控告失实,甚至造成错误的,不以诬告论处。在诬告与错告或检举失实暂时难以分清的时候,应当充分走群众路线,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进行分析鉴别,论证事实,划清界限。对诬告者,要根据情节、后果的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错告和检举失实者,也当给予适当的批评和教育。

案件检查的范围

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立案、分级调查、分级处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党纪政纪案件的范围分别是:

1.中纪委监察部受理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中由党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其自诉或申诉的案件。

2.省级和省辖市纪委监察机关受理所在省委和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所在人民政府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党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其自诉或申诉的案件。

3.县级纪委监察机关受理所在县委和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所在人民政府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党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其自诉或申诉的案件。

4.在必要时,上级纪委监察机关可以受理下级纪委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

初核(初查)

是指为了保证立案质量,立案前对检举、控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可靠性,而必须进行的初步摸底调查。对来自各方面的检举,控告材料,要严肃认真地对待,慎重处理材料中反映的问题。一般来说,大部分是属实、可靠的,但也确有少数无事实根据、道听途说,不负责任的材料。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前,必须对材料中所反映的主要问题,采取恰当方法,做必要的调查了解工作。

立案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或政府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度办理立案手续。对党员政府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具体内容,详见中纪委监察部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退职、退休、离休人员违纪问题的受理

党政机关的退休、离休人员的违纪问题,应按退休、离休人员现在管理的范围受理。即:属于原行政机关管理的,由原单位受理;不归原单位管理的,由其现在管理的单位负责受理。

分级办案

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纪检监察对象的管理权限确定立案并进行处理。分级办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承办党纪政纪案件的原则,不论采取何种办案方式,各方都应积极配合,按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要求予以结案。对于重大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立案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报结果。对于联合办理的案件,有关部门应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注意衔接,共同调查,分别处理。

立案手续

是指凡需立案检查的问题,均应整理书面材料或填写立案报告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才能算正式立案,才能检查。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案件承办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采用逼供、诱供、指供等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

2.不准使用拘留、传唤、搜查、侦查等司法手段;

3.不准将检举人、证人的姓名和检举材料、证明材料告诉被检查人和无关人员;

4.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5.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6.不准接受被检查人及其亲属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7.不准牵连无辜。

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

案件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被检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案件承办人的回避,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立案机关决定。

办案的方式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方式,一般采用如下4种:

1.主办;

2.协办;

3.催办;

4.转办。

主办案件

是指本机关直接承办或以本机关为主,会同外单位参加办理的案件。

协办案件

是指以外单位为主,本机关派人参与或指导办理的案件。

转办案件

是指本机关批转给外单位办理,并要求对方报告结果的案件。

过问案件

是指以询问方式,对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或在其承办过程中进行督促、检查,要求对方报告查处结果的案件。

自查案件

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组织人员直接检查处理的案件。自查案件,要从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案件中选择比较重要复杂的案件。自查案件的组织形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派人查处;一种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查处,必要时,还可以跨系统、跨行业抽调人员参加。

交办案件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处理并要查处结果的案件。交办案件,是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选择不需本级直接查处的案件,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交办案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办理正式行文手续,提出明确要求,并报告查处结果;

2.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对应转办而不宜转交检举、揭发原材料的,要隐名转摘抄件;

3.加强对案件调查的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4.承办单位要抓紧落实调查措施,一般在3个月内向上级机关呈报查处结果。如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能结案,要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请求延长办案时间,决不允许采取久拖不查,或查而不报的不负责任态度。

指导办案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正在检查处理过程中的案件,在业务上进行指导。违纪案件大量发生在基层,必须依靠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要加强对案件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随时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指导办案的一般方法:

1.面对面的指导。分管案件检查或负责指导办案工作的同志,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基层,了解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帮助分析案情,研究政策,发现问题就地解决;

2.请上来听取案件进展情况的汇报。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基层办案的负责人和有关办案人员请上来,听取他们关于案件情况的汇报,帮助他们解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参与办案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派人参加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重大违纪案件。参与办案一般适用于那些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处的案情复杂、牵涉面广、进展迟缓的案件。对这类案件,上级派人参加,便于引起下级党政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视,以便加快办案速度。

归口办案

根据群众对纪检监察对象检举、揭发、控告所要求解决的问题,按各个部门的业务范围,分别受理。原则上是应该由哪个部门解决的问题,就由哪个部门受理解决。

联合办案

在党委或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同政法机关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共同查处案件。大案要案,特别是经济方面的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往往都是党内党外、违纪违法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这类案件,只靠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很难奏效,必须与有关单位联合查处,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效率。其形式如下:

1.纪检监察机关同司法机关联合办案;

2.纪检监察和工商、财政、税务、审计、物价、海关等行政监督部门联合办案。在联合办案中,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调查,分别处理。凡是属于违犯党的纪律的问题,由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及其他方面的问题,由参加联合办案的有关单位处理,但应注意把党纪、政纪、法纪的处理衔接好。

案件的催办

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自己直接检查或上级交办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案件所进行的督促检查的行为。其方式一般有:

1.电话催办;

2.发函催办;

3.请上来汇报,共同研究;

4.深入基层督促检查等。

销案

是指对已立案检查的案件,由于某种原因而决定撤销。凡对已立案检查的案件,有遇下列情况,应予销案:

1.发现同一案件重复立案检查的,撤销其重复的立案;

2.被调查人因病死亡,使查处案件工作无法进行的;

3.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销案的批准权限是:根据干部管理范围,一般是由哪一级批准立案调查的,就应由哪一级批准销案。在特殊情况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批准销案。销案必须说明理由,履行批准手续。案件一经批准撤销,查处工作应立即终止。

大案要案

是指影响大、危害大、涉及人员广、被调查人员职务高,案情重大的案件。一般说,大案是指案情重大,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违纪案件;要案是指违纪人员职位重要,涉及问题重大的案件。大案要案是案件检查工作的重点,查处好了,震动大,效果也大,可以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查处大案要案,必须做到敢于碰硬,忠于职守,铁面无私,执纪如山。同时,要讲究政策,注重实效。

普通案件

亦称一般性案件,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案件。普通案件一般危害较小,涉及的人员少,被调查人职位低,案情比较简单。纪检监察机关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对普通案件的处理也不可忽视,应认真查清问题,作出结论,恰当处理。

典型案件

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其特点是:①群众反映强烈;②能够反映一个时期的某种错误倾向;③影响全局,有普遍教育意义。典型案件具有代表性,同时,从案件事实到处理结果,是非和政策界限十分分明。是党纪政纪在某一案件、某一当事者身上的具体运用。纪检监察机关要不失时机地抓住各种典型案件公开处理。其形式是:①通报;②公开见报;③召开处理大会。选择运用典型案件,要注意以下问题:选好选准,能够起到震动大,教育人的作用;错误事实确凿可靠,不能夸大,不能失实;处理恰当,符合政策规定。

案件调查组

指违纪案件立案后,承办单位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涉及的范围等不同情况,组织相应的有关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查而临时组成的工作组。

1.调查组可根据揭发、控告问题的多少、范围,来确定检查人员数,但每个调查组不得少于两个人;

2.调查组可根据案件的性质,特别是涉及经济、文教、卫生、科技等方面的案件,应吸收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

3.与案件有牵连的人员,需要回避的不应参加调查组。

办案中的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则,是无产阶级世界观的根本点,是认识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的唯一正确的科学方法,也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党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检查违纪案件更须如此。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检查什么案件,都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反对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彻底揭露问题,反复核实材料,如实地、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反对指供、诱供、逼供,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问题不夸大,不缩小,不隐匿,不歪曲,使结论真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依靠群众办案

是指检查案件必须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采取组织专门力量与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办案。

坚持原则,敢于斗争

是指在检查案件时,必须秉公办案,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持党性原则,不畏权势,不徇私情,刚直不阿,排除阻力,忠实履行纪检监察干部的职责。

保护检举人

是指在检查案件的过程中,不要轻易说出检举人、揭发人、证明人的名字,以防检举人、揭发人遭到打击报复,影响群众检举揭发违纪事实的积极性。

事实清楚

是指对所犯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案件材料对所犯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要客观原因等都要交待得清清楚楚。

证据确凿

是指案件定性的依据要切实可靠。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没有证据和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要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人没有交待或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定性准确

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分析认定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和法律、法规作为判断的标准,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性质时,可采取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对案件的定性,首先要严格划清敌我性质的界限,同时要区别是工作失误还是严重官僚主义的错误或者是严重违法乱纪的问题,是思想认识问题还是政治立场问题,是生活作风上的一般错误还是道德败坏、是指在事实清楚、腐化堕落的问题等。不要把个别的或不甚严重的错误,牵强附会地随意拔高;不要对已经解决过的历史问题抓住不放,算总账;也不能放弃原则,不分是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总之,要使认定的错误性质符合事实和政策规定,做到恰如其分。

处理恰当

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根据工作人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程度、责任大小,涉及犯错误者的一贯表现和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作全面的历史的分析,予以恰当的处理。使给予的纪律处分符合国家的政策,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使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认为合情合理,使受处分的人受到教育。

凡是可以留在机关内教育挽救的,就不要轻率地开除公职。两类性质的矛盾一时分不清的,可先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但是,对于那些无视党纪政纪国法,严重违法乱纪的人,必须绳之以法,不得以任何借口姑息迁就。对那些混进机关来的证据确凿的敌对分子、蓄意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和欺压人民群众的腐化变质分子,要坚决清除出党,清除出机关。顽固抗拒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的人,在经济上和其他刑事问题上严重犯罪的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乱纪的人,都应当开除公职。在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处理上,既要防止“宁左勿右”,滥施纪律处分的情况,也要防止姑息迁就,不严格执行纪律的倾向。

程序合法

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的规定履行办案程序,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党员、行政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手续完备

手续完备就是执行纪律处分时要严格按照党中央、中纪委监察部有关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事。上报审批案件时,要做到材料齐全。

调查方案

调查组成立后,在调查取证核实之前,要组织办案人员熟悉全部案件情况,学习与本案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具体的调查方案。其内容包括: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需要查清的问题;调查的方法、步骤;预计完成的时间和组织领导等。调查方案须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调查提纲

是把已收集、掌握的案件线索分清主次并按问题的性质分别列出调查细目,排出调查顺序,确定调查对象等具体的工作安排。调查提纲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随时可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组织处理措施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1.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以停职。

2.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内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以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任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以予以调查;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依据本条第2项的规定予以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案件调查方法

案件调查方法,一般有3种形式,其主要内容如下:

1.面对面的调查。就是纪检监察机关首先通知被检查者的单位,然后由单位通知被调查者,调查人找其谈话时,首先讲清组织上要调查的问题,交待政策,应正确对待,认真反思,然后开展调查工作,这是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纪案件的主要方法。实行面对面调查,有助于实事求是,防止认识上的“先入为主”和片面性,有助于贯彻以思想教育为主和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加快办案速度和提高办案质量。

2.背靠背调查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实施检查时,在一定时期内不告诉被调查者的情况下开展调查。这是一种带有措施性的调查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宜过早地同被调查者见面的案件,以有利于防止被调查者设置障碍,干扰调查等现象的发生。

3.不搞少数人“关门办案”。“关门办案”是指办案人员不相信不依靠群众,不相信不依靠各级单位的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不能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一是办案人员听不到各方面的意见,不能全面客观地看待犯错误的同志;二是由于脱离群众和各级组织,不能及时发现调查线索,不利于加快办案速度和提高办案质量;三是容易使犯错误的同志在感情上与办案人员疏远,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在思想上背着等待挨整的包袱,不利于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组织处理

是指党组织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2.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3.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单人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实施组织处理的程序

适时组织处理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下列程序进行:

1.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的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其中,采取停职措施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2.对组织处理建议,应当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批准。

3.做出组织决定前,应与被处理人员谈话,听取其陈述,并如实记录。对其合理要求和意见,应予采纳。

4.做出处理决定后,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通报。涉及党外职务变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需要履行法律手续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办理。

5.上级纪检机关在查处案件中,需要对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可向下级党委(党组)提出组织处理建议,下级党委(党组)应予采纳。有意见分歧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的同级党组织作出决定。

案件调查

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对正式立案的违纪案件,向当事人或知情人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核实问题、弄清事实,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区分责任、认定性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而进行的专门性工作。

调查工作是办理案件的主要环节,办案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对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当事人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必须了解清楚和反映真实;收集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凿;认定性质要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最后写出案件调查报告,送交审理部门审理。

调查取证

是指对某个问题经过周密细致的调查、核实、获得证据的工作。只有做好调查取证,才能凭客观存在的事实作出正确的结论。

分工负责

是指开展调查时采取的方法。目前一般采用两种方法:

1.混合调查,即“出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按照所掌握的线索划分为若干个地区,每一个地区派出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2.单项调查,即按照问题性质分组调查。通常采用前一种方法。

核实事实

是指抓住案件的主要问题、主要情节和主要证据,查明犯错误的全过程。主要应注意两个方面:

1.核实是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地点和采用什么方法、手段、犯了什么样的错误或罪行(就是我们平常所讲的办案五要素),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

2.要核实犯错误或罪行的动机、目的,是否故意或过失,如果同一个案件涉及两个人以上的,还要核实每个人应该负的责任。

当事人

是指同案人。纪检监察案件的“同案人”,一般有两种情况:

1.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犯错误,犯错误的各方,均为当事人。

2.犯错误的主谋者,将得到的经济上的利益,分得一部分给另一参与者,其“参与者”为当事人。

旁证人

一般是指知道案件中某些问题、某个方面情况的“第二者”或“第三者”。办案中,调查人员必须找到这方面的人,取到这方面的证据。

知情人

了解违纪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知情人提供的情况、证据,是搞清案情事实的重要依据。在案件检查中,做好知情人的工作,使他人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提供情况很重要。由于知情人所处的地位、情况不同,提供情况、证据的真实程度也会不同。因此,调查人员要仔细分析,认真研究,去伪存真,把事实真相搞清。

有牵连的人和事

与违纪案件有关联的人和事。为了客观地、真实地把案件调查清楚,必须做好有牵连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实事求是地把问题讲清楚。

直接证据

是指能够直接证明犯错误事实的证据。它可以作为确定错误事实的根本依据。一般说来,当事人(包括同案人、在场人、知情人)所提供的物证、文字证明材料或者谈话笔录等均属直接证据。直接证据还包括账册凭证证据、档案材料和照片等。

间接证据

是指凡需与其他证明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间接知道情况或问题的第二者或第三者所提供的证明材料。

传来证据

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传来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经过传述、转抄的第二手及其以后的事实材料。

有错证据

是指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错或错重的证据。

无错证据

是指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无错或错轻的证据。

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就是一定人的口头陈述,又称人的陈述,包括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案件当事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必须考虑到提供言词的人的各种因素,如他与案件结局有无利害关系,精神是否正常,品质如何等。

实物证据

是指具有实体物形状的证据,包括物证、视听资料、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由于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特点不同,对它们的收集和判断也不同。实物证据,主要采取扣留、勘验、检查等手段。

物证

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其特征是以物质的内部特征或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诸如用物品或痕迹的存在状况、形状、数量、质量、物质结构、化学成分等来证明某案件事实。

物证的种类很多,违纪案件中常见的物证有犯错误人实施错误行为时使用的工具,犯错误过程中留下的物品或痕迹,以及其他可供揭露错误的物品,如赃款、赃物等。

书证

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含义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材料。如各种证明文件、账本、单据、合同、检验报告、书信等。

书证的特征是以文字符号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用它的外表形态、特征、存在的地点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做证的人。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情,向办案人员陈述事实的语言、文字材料。由于证人证言是证人提供的,因而它具有两个特征:

1.证人证言可能有一定倾向性。

2.证人证言受到证人的感受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的限制,此外还受到感受环境等客观因素的限制。

视听材料

是指以录音、录像工具以及电子计算机保存和储存的可以证明案件问题的资料。监察部发布的《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规定:“重要的也可使用录音、录像手段。”这就是说,重要问题,也可以采取对证明人、犯错误者录音、录像的办法取证。

勘验笔录

是指案件调查人员对犯错误者实施某种错误行为所用的物品和所在的场所等进行实地勘验、检查所做的记录(或拍照)。

勘验、检查

是指办案人员勘查案件的场所时,对勘验过程、勘验方法、勘查结果所作的文字记录。兼指单独进行勘验或检查时所做的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分析研究案情、了解案件场所情况和甄别其他证言真伪的重要依据。记录的内容应是案件场所上的客观情况,不应记入办案人员的分析判断。

勘验、检查笔录的基本结构由三部分组成:①案件场所概况;②勘查所见;③附记和签署。

函调取证

函调,即取证的一种方式方法。但在实际工作中,在一个案件的所有取证过程中,用函调取证比较少。实践证明,采用函调取证,有如下弱点:

1.所取证明材料,往往不符合要求,或有时间,没有地点;或情节写得不清楚,前因后果不明白;或在证明材料上称呼官名,不写姓名等。

2.时间拖得过长,影响及时结论。有的对方已经调动工作,本单位转办函调手续要花很长时间,有的对方单位领导因工作关系,在一段时间里不能安排找被函调人谈话、取证;有的被函调人所在单位路程遥远、偏僻,邮寄函调信件、证明来回时间长等。因此,上述这些情况说明,调查人员调查取证,一般应是直接的。

函调取证的方法

函调取证一般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较为简单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又是非要取到证据才能作结论的。

2.一件证据的复制。一般可采用函调复制的办法。

3.间接证明人及其证明问题的一般情节。间接证明是不可缺少的,一般情节也是重要的。但毕竟不是直接证明问题。解决这方面问题的取证方法,可以采用函调。

函调,主要做好两件事:一是写好“函调信”,一般写法是:①××单位;②写好后请被函调人和单位签字、盖章,连同原件一并转回,××单位、时间。二是函调回信。一般写法是:①××单位;②你处所需之证明材料已办好,共×份×页,现在同调查提纲等原件转去,请查收。

单方交待错误的认定

对于此种情况,首先要详细审阅其交待材料,看材料是否对问题发生的全过程写清楚了,其情节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符合逻辑;如果写得不清楚,调查人员要做一次谈话笔录,加以补充。然后,从未作交待的另一方找到问题发生过程中的证人或间接知道此事的人或事例,并取到证据。这样,就证实已经作了交待的一方是可靠的。

拍照

拍摄照片,这是案件认定问题的需要。纪检监察案件中需要拍照的情形有:

1.贪污、受贿、走私等数量较多的现金和物品;

2.特别严重的弄虚作假、涂改、伪造的发票、凭证及其文件、证件等;

3.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国家和集体资产重大损失的现场;

4.以权谋私营建私房,占地面积大,建筑豪华的房屋等。

错证

是指不能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亦称证据失实。证据失实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证人与案件有牵连,有利害关系,为了推卸或减轻自己的错误,作出不实的陈述。

2.证人受到外界压力、威胁、利诱、欺骗,说了假话。

3.证人受到自然条件,如时间早晚、雾雨气候、距离远近等影响,说了错话。

4.证人受到个人生理条件,如耳聋、近视、恐惧等限制,说了错话。

5.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因工作粗心大意,造成某些失误。

伪证

是指知情人、鉴定人、调查人员,对案件的重要事实、情节,故意作出违反事实真实的证明、鉴定、记录等。

伪证必须是主观故意,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必须是案件的知情人、鉴定人、调查人员所为;

2.必须具有保护受审查人员或陷害他人的目的;

3.必须是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隐匿证据。

物证的鉴别

物品和痕迹能否作为物证的关键问题是该物品或痕迹是否与案件有联系,鉴别物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鉴别物证是否是伪造;②鉴别物证是如何得来的;③鉴别物证同案件事实之间有无联系。

鉴别物证的方法有:①与其他证据对照分析;②交有关人员辨认;③进行科学技术鉴定。

书证的鉴别

对书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鉴别:

1.鉴别书证是否伪造;

2.鉴别书证是否在暴力、威胁、欺骗等情况下做成;

3.鉴别书证的内容是否有错误;

4.鉴别书证和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

证人证言的鉴别

对于证人的证言必须进行认真的鉴别:有的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关系,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有的可能提供伪证,有的可能夸大事实或缩小事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证言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些证人,主观上虽然愿意据实陈述,可是决定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往往不取决于证人的主观愿望,而取决于他本人正确领会一定事实的能力、记忆的能力和正确表达印象的能力。而这些方面,又往往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影响,这就可能包含着某些错误的内容。所以对证人的证言一定要进行鉴别,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证人证言进行鉴别,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鉴别证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有无关系,有何关系;

2.鉴别证人是否如实提供了证言;

3.鉴别证人证言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还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4.审查证人证言形成的环境、过程、表达时的情况。

鉴别证人证言的方法有:进行实验、检查,特别要注意将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对比鉴别。

被审查人陈述的鉴别

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但这证据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口述的,他们对于案件事实情况的说明,是为了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往往有很大的片面性,对事实难免有夸张、缩小,甚至歪曲。因此,这种证据必须经过鉴别。

分析案情

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办案人员集中对案情进行的分析研究。首先要依据调查提纲,检查调查核实工作有没有忽视和遗漏的问题,看该取的证据材料是否都已索取,还需要进行哪些补充调查。调查核实结束之后,便可进入分析案情的阶段。分析案情,就是把检举、查证和被检查者的检查交待材料加以集中,逐件进行整理、对照、鉴别。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发生错误的背景、主客观原因、情节、责任、危害、态度等,提出切合实际的定性处理意见。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注意考察证人与被审查人的关系,以便分析所取得的证据的可靠程度,鉴别其对问题的证实是否如实地反映了事物的本来面目;

2.要注意证言与证言、证言与被检查人交待材料之间是否一致,以便分析研究正反两方面的材料,找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问题存在与否;

3.切忌离开客观事实,离开党和国家的政策,而推论或无限上纲,以感情代替政策。

犯错误者的检查材料

犯错误者向组织写出的违纪事实、检查和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书面材料。检查材料内容应该包括:错误事实;对错误及造成危害、影响的认识;犯错误的思想根源及教训;悔改的决心和措施。

证据的收集

即收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证据。证据的收集主要由案件调查人员(即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纪检监察或单位委派的工作人员)负责进行。参与收集证据的人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证据要及时、客观、全面。既要收集原始证据、直接证据,也要注意收集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既要收集有错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错证据。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收集物证应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应随卷保存,不能提取原物或不能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并需注明原物存放何处。

2.收集书证采用提取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私人信件日记等方法,并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用摘抄或复印的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摘抄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节录材料时不得断章取义。可作为书证提取的原始材料或复制件,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收集的材料若涉及机密事项应履行一定的批准手续)。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与案情有关的工作记录本。

3.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只能采取动员的方法,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取证人和相关单位应为其保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机关工作人员和群众,都有如实提供证言的义务。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拒绝做证。工作人员知道案情,拒不提供证言,应给予批评教育,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4.收集证人证言,不要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由证人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他人或调查取证人根据证人的讲述代写,写好后读给证人听,并按证人意见进行修改,然后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书写证人证言,要把所证实的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以及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写清楚。对提供证言的证人,应由取证人注明证人工作单位、职务。不必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或加注“属实”“供参考”之类的文字。证人做证后,如有补充、更正,可另行书写,并说明更正的理由。应为做证人保密,如发现受审查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党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人员及其亲友对证人打击报复,应从严处理。

5.注意收集被审查人员的陈述,即对自己所犯错误的交待或申辩;揭发共同犯错误人的材料。被审查人员应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组织交待自己的问题。同时也有依照宪法规定为自己申辩的权利。

6.纪检监察机关不能运用法律手段直接收集证据,需要时,可以运用公安、司法部门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纪检监察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笔录,也应作为证据收集。从公安、司法部门取得证据,应履行一定的批准手续。

7.对受刑罚的人员作党纪政纪处理,也必须收集主要证据材料,必要时到公安、司法部门摘抄或复制主要证据。

账册凭证证据

是指账簿、传票、记账凭单。发票、收款收据、提货单、运单、字条、书信,等等。这是第一手材料,是直接的、重要的、可作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在索取账册凭证证据时,一般采取4种办法:

1.按原形复制,例如记账凭单、发票、收款收据,将它们全文复制出来。

2.用复印机将要复印的记账凭单、发票、资料、书信等等全文复印下来。

3.用照相机将索取的原始证据包括文字的、退赔的赃款赃物、账册凭证及现场等拍摄下来。

4.索取原件,即原始的资料、物件等。如果取到的原始资料陈旧或破烂了,或文字模糊了,则应将它们重新复制于原始资料的后面。所有复制复印件、照片和原始的资料,均应裱糊在调查材料纸的右上端,在下端则由办案人员注明是从哪个单位,在什么时间复制的,并写上复制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所有的这些材料,交凭证证据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档案材料

查阅档案是办案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步骤。复制档案材料,要认真查阅抄写,字迹要清晰,标点符号要准确。需要抄录的材料抄完后,要核对无误,并注明所抄的档案材料是在哪个单位抄的,以及卷号、文件标题、发文单位、时间,等等。落款要注明复制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和时间。交单位核对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档案材料是一种历史资料。它一般分为:

1.文书档案;

2.干部档案;

3.技术档案;

4.纪检监察档案;

5.刑事档案。

文书档案

主要是复制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文件。

干部档案

主要是复制犯错误者的基本情况,即出生年月、地点、文化程度、参加工作和入党时间、工作经历、职务、职称、工资级别等。

技术档案

主要是复制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以确定问题的实质,划分是非界限。

纪检监察档案

主要是复制本案之前犯过错误、受过处分的决定和批复(指现行的),这部分档案也可到干部职工档案中复制,供本案处理时参考。

刑事档案

主要是复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的有关材料,如犯罪事实、判决书等,以作为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

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是通过找当事人、被审查人谈话而提供的文字证明材料,有的可作直接证据,有的要作间接证据,有的可作补充材料。

调查笔录

是就某一问题或某一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时,同某某人或某几个人进行谈话的内容所做的文字记录。笔录可以分为一般(问题)调查研究的笔录和案件调查笔录两种。前者是无特定调查对象,无最终处理结果的。后者是有特定范围、特定调查对象、特定内容和最终处理结果的。一般问题的调查研究笔录应当包括同被询问者的谈话以及重要的插话。案件调查笔录应当包括案件的主要情节与经过,参加和参与者,知情和证明人,有关时间、地点、人员、数字等都要记录清楚。

证明材料

是指对某一问题、某一情况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书面材料。它可分为:一个组织向另一个组织提供的单位证明材料,个人向组织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两种。出具证明的单位要用全称落款,并加盖公章。日期要按开具证明的实际日期来写,而不能按照要求开具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的“需要”,将日期任意提前或推迟。个人的证明材料,也要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年、月、日。

鉴定结论材料

是指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能够作出结论(定案)的材料。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由于某些问题错综复杂,难于定性,为了正确作出结论,就要分别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法定机关进行鉴定。例如:有的经济问题难以定性,就需请会计师鉴定,有的笔迹难以认定,就需请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鉴定等。参加物品鉴定的成员,一般由办案人员、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被审查者组成。鉴定结论材料,均要写出事情的起因、问题的大小和认定即结论的意见。鉴定材料的后面,写参加鉴定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职称,以及地点和时间,然后由鉴定人签字盖章,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鉴别

证据鉴别就是通过审查证据材料,判断其是否与案情有联系,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去伪存真。通过鉴别,确实符合实际情况的,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证据鉴别,一般有下面5种:

1.鉴别证据首先鉴别每个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原始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分析其来源有无问题,判断其是否属实,对于传来证据还要审查其在传述、转抄、复制过程中是否有问题。然后,综合分析同一事实的各类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注意各种证据之间的联系和时间、条件的变化及证据的影响。发现证据材料存在疑点,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就要进一步分析证人与本案的关系,是在什么情况下出具的证明。还要把不同的证据摆到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去,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鉴别、分析、判断,必要时重新取证。

2.鉴别物证要审查是否错误地收集了疑似的物品和痕迹,收集的物证是否伪造,有无栽赃陷害的情况。研究、分析所取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确定其有无证明作用。

3.鉴别书证要查清其原始制作人是在何种情况下制作的,是否伪造,节录材料是否断章取义,所记载的内容是否清楚,联系其他证据判断所取书证的真实性。

4.鉴别证言要注意审查证言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来源有无问题,是否属实,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一般不得采用对质的方法鉴别证言。

5.鉴别受审查人员的陈述。要审查其交代或申辩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将交代或申辩与其他证据相对照,看其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属实。

证据的使用

在使用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证据经过鉴别,其真实性得到确认后,即成为有效证据,任何人无权涂改或弃毁。有关单位在移送证据时,不得任意取舍,特别不得舍弃那些经过鉴别证明受审查人员无错的证据。要综合运用证据,证据之间发生矛盾时,不能仅凭数量多少确定其真实可靠性;认定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

2.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都有着客观联系;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定案。如果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

3.仅有被审查人员的交待,没有其他的证据,不能定案;被审查的人员拒不承认错误,其他证据充分确凿,仍可定案。

取证方法

一般取证方法如下:

1.询问证人、被害人和被审查者,均应个别进行。

2.询问证人、被害人和被审查者,均应向他们交代政策,要求他们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如实反映情况。

3.询问证人、被害人和被检查者,均不得指供、诱供和逼供。

4.要允许证人、被害人和被检查者改正和撤回原来提供的错误情况,允许被调查者辩解。

5.搜查赃款赃物,要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法律手续。取得司法机关的搜查证,并将搜查结果写成笔录,由搜查人、被搜查者或者他的家属和其他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

6.调查人员对于与作案有关的场所、物品等应当进行勘验、检查。在必要时,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并且将勘验、检查结果写成笔录,由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

7.对于根据案情需要而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物证、书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

8.所有书面证明材料,调查人不得涂改。

9.有些物品不能或不适宜随卷保存的,可分情况采用照相或复制的办法取证,但取证人要签名,保管原物的人或单位也要签名。

10.调查取证时,不得对调查对象提供的情况做轻率表态,也不得流露自己带倾向性的看法,以免影响调查对象提供真实情况。

调查取证还要注意态度和蔼、严肃、认真,工作要特别仔细,千万不可粗枝大叶,要有追根究底的精神,以查明详细情况。

对于所取的每项证据材料,都要立即审查是否详细清楚。有些人谈得比较清楚,但写出来的东西就不清楚了,甚至走了样,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问明原因,要他重新写清楚。在调查过程中,既要认真查清立案时提出的主要问题,又不要局限于原立案线索,要注意研究解决新发现的重大问题,以扩大调查成果。凡新发现的大问题,如果是属于被调查者一案的,则应一并查清;如果与本案无关,则可另案调查处理。在向证人调查时,也应注意扩大线索,以发现新的证人,取得更确实的证据。

证据分析

在办案实践中,调查核实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调查,不断分析研究,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从对案件事实不明白到逐步明白的过程。一般都是边调查边分析,调查一段分析一次,肯定和否定一些问题,同时发现一些新的线索或疑点,再进行调查,如此反复若干次,逐渐查明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在调查取证完成后,还应对全案材料综合性地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包括在调查过程中已初步肯定或否定的问题),“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以便对整个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明确的结论。该否定的否定,该肯定的肯定,对肯定的事实要划清责任,并作到否定、肯定和划清责任都有可靠的证据。

办案材料

是指查处一个案件必须形成的材料。一般包括案件调查报告、与犯错误者的结论见面材料、根据犯错误者对见面材料所提出的意见所写的说明材料、行政会议记录、处分决定、处分批复等。

案件调查报告

是指一个案件从立案、调查、取证,到定性等工作结束之后的书面小结性质的材料。调查报告,是一个案件最主要最基本的综合材料,一般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和调查工作简况、错误事实、责任界限、认错态度和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从形式上看,一般由标题、导语、正文、结论四个部分组成。

写实方法结论

在认定案件性质时,对一时难以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可采取写实的办法表达。在写实方法结论时,要把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后果、被检查人应负的责任等主要事实情节写清楚。

错误事实材料

是指根据调查报告确认的错误事实及定性结论。错误事实材料,应在案件调查报告之后,处分决定之前产生。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核对的过程,也是进一步核实材料的过程。错误事实材料的内容包括:案件调查简况;错误事实;经济和其他问题的处理;结论。

错误事实材料,一般是以犯错误者所在单位或上级组织的名义,由调查组起草,然后由犯错误者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派人与犯错误者核对。

此外,要注意错误事实材料的严肃性,不得用调查报告代替错误事实材料同犯错误者核对。问题较简单的案件,也可采用一次核对,即用单位或纪检监察作出的处分决定材料同犯错误者核对。较为复杂的案件,要进行两次核对,即第一次,是错误事实材料的核对;第二次,是党政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材料的校对。

错误事实材料见面

是指错误事实材料必须同犯错误者的本人见面。单位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时,“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通过错误事实材料的见面,听取犯错误者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有助于组织全面地了解情况,防止片面地作出决定,同时也使受处分者本人受到教育。

会议记录

在错误事实与犯错误者本人见面之后,党政单位既要公开党政会议,讨论对犯错误人员的处分处理意见。在党政会议讨论时,对每一个工作人员的意见都要认真记录,并将记录整理一份装入案卷。会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标题;概况;会议议程;案情介绍;犯错误者本人的检讨和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态度,以及对组织上已作出结论的所犯错误事实提出的申辩和要求等,与会人员讨论的意见;决议。需要召开党政领导全体会议讨论的案件,其会议记录的内容亦大体与之相同。

处分决定

是指给犯错误人员某种处分的决定性文书。处分决定要求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处分决定的内容通常包括: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犯错误的根源;处分处理意见。处分决定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说明材料

说明材料是指组织上对犯错误的人员作出结论后,犯错误者申诉、申辩或拒绝在见面材料上签字时所作的文字说明。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就不需要写说明材料。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其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由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案件,作出书面说明,连同本人的意见一并上报。说明材料的内容一般包括:标题;见面情况;对申辩的问题的说明;犯错误者本人意见。

移送审理

凡属立案检查需要作出处理决定或审查结论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部门进行审理。纪检监察室(处)、室(科)应将调查报告连同立案依据、证据材料和被调查人的书面检讨等全部材料整理后,移交本部审理局、司、室(处)、室(科)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最后由审理局、司、室(处)、室(科)立卷归档。有些重大复杂的案件,经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领导决定,审理局、司、室(处)、室(科)可以派人提前介入进行审理。

在送交审理的同时,调查组还应将调查报告、结论见面材料、主要证据和被调查人的书面检讨等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按照处分机关处分工作人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审理过程中,如需补充证据,审理局、司、室(处)、室(科)可直接调查补证,也可由纪检监察局、司、室(处)、室(科)予以补证或共同调查补证。

受党纪或刑事处分的人员,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审理局、司、室(处)、室(科)直接受理。审理过程中,应将案件材料送有关纪检监察司、处、科征求意见。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司、处、科直接补证;需作进一步调查的,经分管纪检监察局、司、室(处)、室(科)的主管领导同意,由纪检监察局、司、室(处)、室(科)办理。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告有关纪检监察局、司、室(处)、室(科)。

结案

是指对案件作出最后处理,全部查处工作的结束,凡已立案检查的案件,不论检查的结果如何,都要作出组织结论,上报批准机关审批;对有轻微错误而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也应作出结论,上报批准机关结案;对受别人错告或诬陷的,也要作出结论,在适当范围内给予澄清,上报批准机关备案。对上级转交查处并要结果的案件,结案后要向上级写出正式结案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可以结案,一般要正式下达批复或结案通知。其内容包括:

1.是否同意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结案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结论和处理意见。

2.是否准予结案,或虽然准予结案,但还应在某些方面进一步完善提出意见。

专业技术人员

是指已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一般行政、管理工作的,以及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范围是指现在担任技术员、研究实习员、医(护)士、助教、会计员、统计员、经济员、助理编辑、助理记者、三级播音员、助理翻译、三级教练员、管理员(图书、档案、资料)、工艺美术员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尚未制定职称而专职从事文艺创作、评论、编导、指挥、演奏员、舞美设计等人员和各种学校的教师(农村民办教师除外);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一般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或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中、高级知识分子

中、高级知识分子是指已取得中、高级职称的人。

1.高级职称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编审、特级和高级记者、特级和高级播音员、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国家级和高级体育教练员、高级工艺美术师。

2.中级技术职称包括: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会计师、统计师、编辑、记者、一级播音员、翻译、馆员、经济师、一级体育教练员以及工艺美术师。

家庭主要成员

是指和本人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如父、母(包括养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受其抚养和由本人供养的其他亲属,如本人的祖父母、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兄弟姐妹等。

社会关系

是指本人的亲戚朋友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本人的旁系亲属(爱人的父母、分居的兄弟姐妹、伯叔姑姨舅、甥侄等)和同本人关系较密切或本人受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友、同事、同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