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东正教国家的信仰自由
(1909年5月22日斯托雷平讲话摘录)
政府及立法机构肩负着修订调节入教和退教、调节宗教信仰、调节推行宗教信仰的方式、最后确立一种源于宗教信仰状况的政治或非宗教的限制的使命。但是,进入信仰领域、进入宗教信仰领域,我要指出的是,政府、甚至国家都应当极为小心、极为谨慎地行事。
回顾过去可以看出,教会和国家相互关系的自然发展导致教会在教条问题、教规问题上的完全独立,导致在主管教会制度和教会管理的教会立法领域国家无法限制教会,导致了国家保留了在确定教会和国家关系方面的完全自由。
保证国内宗教信仰制度的合法途径就在于,国家既不参与教规问题,也不参与教条问题,不限制教会在教会立法方面的独立性,保留确定源于公民的宗教信仰状况的政治、财产、非宗教的和普通的刑事准则的权力和责任。但对最后一个问题,政府应当尽各种努力,以便使宗教信仰自由的需求及整个国家的需求与占统治地位的最主要的教会的需求相协调,为此政府要与教会就这些问题进行事先联系。
我不能不做一个有特殊意义的极为重要的补充。如果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宣布完全无可争辩,那么改信其他宗教需要非宗教权力的各种许可就会失效;如果我们的立法中对叛教的任何惩治(早在1906年12月14日就废除了惩治脱离基督教而改信非基督教的第185条)都不可能保留完全无可争辩,那么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必须在法律中宣布脱离基督教而改信非基督教自由的要求就要受到极大的怀疑。诸位,要知道,实际上承认自己根本不信教的人要比决定改信穆罕默德教、佛教或犹太教的人多得多。委员会关于改信非基督教的人的各种考虑可能是完全针对宣称自己不信教的那些人的。
而且,委员会完全正确地承认,我们不可能承认非宗教性的原则。
诸位,如果在对宗教问题比我们更冷淡的其他国家,宗教自由理论要向国民精神、国民信仰、国民传统让步,那么难道在我们这里我们的国民精神就应当成为干巴的、人民所不理解的理论的牺牲品吗?先生们,难道为了给几十个没有受到处罚就脱离了基督教、被教会视为误入歧途的人,给他们提供公开与教会断绝关系的机会,难道为此就要把居民眼中的东正教徒与非基督徒地位平等的原则列入我国的立法中吗?难道在我们严肃的东正教中基督教国家的一个最主要特征会消失吗?我国人民忠于教会,也容许不同宗教信仰。但宗教宽容还不是漠不关心。
现在我们面临着落实4月17日诏令和10月17日宣言的最高原则的大问题。先生们,在你们确定完成这项任务的方式时,不能站到带有政党及政治意图的道路上。在进行其他改革时,你们现在及将来始终都要遵循其他方面的考虑,即考虑如何在不损害我国的生活原则、不损害过去和现在把数百万俄罗斯人联合在一起的国民精神的情况下,按新的原则改革、改善我们的日常生活方式。
在祷告中寻求安慰的人民当然都会明白,法律不会对宗教信仰、对每个人按自己的仪式进行祷告进行惩处。但是,先生们,人民不懂法律,不懂得宣布东正教、基督教与多神教、犹太教、穆罕默德教平等的纯属招牌性的法律。(右边传来了“对”的喊声,中间和右边响起了掌声)
先生们,我们的任务不是要让东正教适应抽象的信仰自由理论,而是要在我们的东正教的俄国范围内点燃宗教信仰自由的明灯。你们记住,宗教信仰法将会在俄国施行,也会得到俄国沙皇批准,俄国沙皇对于上亿的人而言,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东正教沙皇。(右边和中间响起了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