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清教徒如何抵制乌托邦的诱惑
如果有一种人具有走向乌托邦的思想素质,那么这种人就是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圣经》是他们建立理想社会的蓝图,而去美洲的艰难远征使他们在可能建立现世天堂的信念方面具有一种既得利益者的地位。考虑到这些事实,他们的社会思想中乌托邦的成分竟如此之少就是出乎意外的了。所以如此,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英国法律具有一种权威和使人清醒的影响——殖民地居民不得不注重实际利益,如保持他们的特许状和土地所有权,同时他们对自己司法制度的英国基础也有感情上的依恋;加尔文教内在的悲观主义和关于邪恶的强烈意识不利于空想;最后,荒野生活充满着新奇和危险,这使他们更急于依靠自己熟悉的制度,并使他们发现主的圣则和英国法律(因而也是新英格兰法律)之间存在着新的一致。
《圣经》正统观念的特点养成了他们讲求实际和不尚空想的心理。正是由于《圣经》已提供了天国的图景,他们的政治思想才没有转向勾画理想社会。而且,《圣经》是一部故事,而不是一部玄思之作,从而他们的乌托邦主义顶多是一种习惯法的乌托邦主义,它在于情势的类似,而不在于教条、原则和抽象观念。
也许因为基本理论问题已经解决,清教徒才能把精力集中于人世的实际问题。奇怪得很,这些问题预示了那些将继续困扰美国政治思想的难题。它们关系到社会的组织结构和群体的效率,更甚于社会的目的和群体的理想化;关系到保证群体领导人的正直和自我约束,以及防止政府变成压迫性的机构。
使新英格兰清教徒烦恼的问题有三个。第一是如何选举领导人和代表。从一开始,使清教徒与众不同(并使他们受到莱奇福特等人抨击)的是他们对加入教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是他们担忧未皈依者如果加入教会会成为它的统治者。他们设想的教会是——以其本身十分狭隘的方式——一种基督教的自治:每个教会的“成员们”都完全能治理自己,因而不必有主教。在早期新英格兰的重大争论中,有许多争论实质上是关于谁是胜任的统治者以及如何把他们选举出来的问题。马萨诸塞海湾的早期政治史几乎可以写成一部就此问题进行争执的历史。行政官和议员之间的关系应当怎样?每个城镇应产生多少议员?他们的布道,甚至“纯理论”著作有许多是以此为主题的。
他们关切的第二个问题关系到政治权力的适当限度。没有谁比约翰·科顿把这个问题表达得更好了。他说:“对于教会和共同体的官员,最好是不要在对他们和对人民有益的范围之外赋予更多的自由和权力,因为不管给予何种超越此限的权力,它们都肯定会侵害它们的给予者和接受者。人心中有一种倾向,除非受到神的制约,它说不定什么时候会发展成过分行为。不应让人冒这个险。因此,人世间一切权力都必须是有限的……”早期法律汇编的形式就表明了他们的这种成见。马萨诸塞法律的第一部汇编(1641年)意味深长地被称为“自由权典章”,它设法根据社会不同成员的“自由权”来表述整个司法制度。它开头是《大宪章》的释义,接着是有关司法诉讼的限制因素,然后分述自由人、妇女、儿童、外国人包括“蛮人”的“自由权”。甚至关于死罪的法律也名为“自由权”,而教会组织则被说成是“我主耶稣给予教会的自由权”。这第一部自由权典章的前言令人难忘,即使假定它并非出自美洲荒野:
此种自由权、豁免权和特权系由人道、礼仪和基督教所要求,亦应为每个人依其地位而不受怀疑和侵犯地享有。它们的自由实现已带来、并将继续带来教会和群体的安宁与稳定,而否定和取消它们的结果即使不是两者的毁灭,也会出现动乱。
清教徒的第三个大问题是:什么有助于形成一个可行的联合组织?权力应当如何在地方和中央机构间分配?公理会教派本身是以特殊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尝试。它企图找到一种手段,据此教会可以互相伸出“教友自由之手”,而不使各个教会或教会成员受制于特定的信条,或预先使之遵守中央机构的决定。那些不属于前两个问题的实际争端都来自这一类。殖民地议会对于欣厄姆镇选举民兵首领一事有何权力——如果有权的话?就在当时,有位镇民“宣称他如果不能挑选自己的军官,毋宁死于剑下”。或者,中央政府有何权力召集宗教会议?城镇的议员们(在一个关于它们的联合应具有什么性质、因而预示了美国革命和南北战争的争端中)愿考虑应邀派遣代表,但反对奉命这么做。
所有新英格兰生活的情况——传统、神学和新大陆的各种问题——合在一起,促成了对实际问题的关注。人们很容易赞成莱奇福特如下勉强的赞词:“即使比他们更聪明的人,到荒野去建立不同于此地既定政府的一个新异的政府,也有可能犯下比他们所犯的更大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