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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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2.10.1 复习笔记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定与颁行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下简称《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一部政府组织法。它在1911123通过,1912年1月2日修订,共4章21条。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国家政体,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组织大纲》的产生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建立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1《组织大纲》产生的社会背景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后,中国南方各省纷纷宣布独立,成立都督府。为了抵御清兵的大举南下,尽快组织起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各省分别派出都督府代表于1911年11月15日召开了“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并议决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组织大纲》规定的政府体制与基本内容

《组织大纲》是南方各省革命政权组建中央政权的一部政府组织法。它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作为模式,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确定总统制共和体制。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1)按《组织大纲》的规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是总统制共和国政府。临时大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和行使行政权力。

(2)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3名议员组成。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

(3)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3《组织大纲》的性质与历史意义

《组织大纲》是一部筹建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政权的政府组织法。因《组织大纲》的施行期限到中华民国宪法产生之日止,使得《组织大纲》具有临时宪法文件的性质。

《组织大纲》的历史意义在于:

(1)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宣布封建帝制的灭亡。

(2)它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3)它第一次法律的形式确认总统制共和政体,结束了封建专制制度,因而具有进步意义。但同时应当指出,《组织大纲》对于人民的民主权利没有任何反映,显示出《组织大纲》缺乏民主性的缺陷。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与颁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共7章56条。它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中国宪法史和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

1《临时约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的。为了以法律手段防止袁世凯擅权,临时参议院在2月9日审议约法草案时,决定将原来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

1912年2月15日,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政权落入袁氏之手已属必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更希望制定一部约法来制约袁世凯,因而在孙中山主持下加快了《临时约法》的制定。至3月8日,《临时约法》在参议院三读通过,并于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次日——3月11日,由孙中山正式公布。

2《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与性质

(1)《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民权主义是孙中山整个国家学说的核心,其基本内容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临时约法》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判了传统帝制专制制度的结束,确认了中华民国的合法性。它规定了中华民国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更广泛地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思想。

《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采用实质上的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的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项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

《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它以法律的形式铲除了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桎梏,摧毁了封建国家所有制,在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同时也清楚地表现了《临时约法》的资产阶级性质。

(2)《临时约法》的性质

《临时约法》是新生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组织法,同时又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性质。在正式宪法实施前,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作为中国近代的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体现了资产阶级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具有革命性和民主性。

3《临时约法》的特点与历史意义

(1)《临时约法》的特点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临时约法》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临时约法》限制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和努力。主要表现在:

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实质上的责任内阁制以限制总统的权力。

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制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了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决议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的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删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表决方可进行,以防止袁世凯擅自修改变更约法。

(2)《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帝制,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三、南京临时政府社会改革的主要法令

1促进经济发展的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为适应民族资产阶级发展民族工商业的迫切要求,颁布一些保护人民营业权利、振兴实业、发展经济的法规和法令,鼓励兴办实业,奖励农垦,鼓励华侨在国内投资。比较突出者有:

(1)《保护人民财产令》,这是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发布的法令,共5条。该法令宣布保护人民财产,同时对清廷及其官吏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

(2)《慎重农事令》,这是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发布的法令,主要内容是要求切实保护农民,迅速恢复农业生产。

2保障人权的法令

根据资产阶级天赋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南京临时政府除在《临时约法》中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各族人民一律享有各种公权、私权以外,还颁布一系列法规、法令以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主要有:

(1)《通令开放疍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孙中山发布的法令,明确宣布废除清代法律中对“贱民”的歧视和限制,规定疍户、惰民、丐户、“义民”(奴)、优娼、隶卒等一体享有“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

(2)《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孙中山发布的行政命令,责成内务部切实采取措施,禁止买卖人口,革除旧社会弊病。

(3)《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孙中山发布的行政命令,责成外交部采取切实办法禁绝贩卖劳工,切实保护海外华侨利益。

此外,南京临时政府还先后颁布了劝禁缠足、晓示剪辫、禁烟禁赌以及废除主奴名分、人身奴役等方面的法令和命令,以解除社会陋习对人民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

3发展文化教育的法令

南京政府成立后,以“启文明而速进化”作为拟定教育方案、颁布教育法规的指导方针,采取措施发展文化教育。

(1)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等法令。规定奖励女学,实行男女同校,废止读经,禁用前清学部颁行的教科书,并要求各种教科书的内容“务合乎共和民国宗旨”。高等学校虽可暂依旧章办理,但《大清会典》《大清律例》《皇朝掌故》《国朝事实》及其他有碍民国精神的书籍,一律废止。前清御批等书,亦一律禁止使用。

(2)临时政府教育部通电各省,要求废除有碍民国精神的科目。

(3)进行社会教育。明令各省筹办“共和宣讲社”,宣传革新事实、共和国民之权利义务及尚武、鼓励实业等新的社会风尚,注重公民道德。

4改革社会陋习的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颁布一系列社会改革法令,旨在革除社会陋习,振奋民族精神,提倡近代文明,改进社会风尚。主要内容有:

(1)禁烟。指出浸淫鸦片不止者,不可为共和国民,应剥夺其选举、被选举等一切公权。同时责成内务部尽快制定法令、条例,切实禁绝烟毒。

(2)禁赌。

(3)剪辫。

(4)劝禁缠足

(5)改革称呼旧制。宣布此后官厅人员全以官职相称,不得再称大人、老爷,民间相称为先生、君。

5改革司法制度的法令

(1)主张司法独立

(2)禁止刑讯。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曾于1912年3月发布《禁止刑讯令》,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从前刑具,一律焚毁。

(3)禁止体罚。南京临时政府曾颁布“禁止体罚令”,规定不论司法、行政官署审理及判决刑民事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若有罪当笞杖、枷号者,一律改科罚金、拘留。

(4)试行审判公开及陪审制

(5)成立律师团体,试行律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