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秦代法律制度
2.2.1 复习笔记
一、法制概况
1法制指导思想与基本特色
法家的“法治”“重刑”等主张都是秦政权的基本法制指导思想。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秦始皇吞并六国、实现全国统一以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建立了一个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权。与这种政治体制相适应,秦始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权力都集中到皇帝手中,形成了“天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局面。
(2)以法为本,严刑峻法。“法治”和“重刑”是法家学派的基本主张。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进一步将这两项原则作为治国的基本策略加以推行,并走向极端。“法治”和“重刑”是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3)统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传。
2主要法律形式
秦统一后主要是颁布各种单行的法律法令,没有制定一部大而全的统一法典。
秦代的法律形式多种多样。
(1)律。是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统性的法律文件。自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以后,“律”一直是秦政权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一些主要法律规范都以律相称,如《田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军爵律》,等等。
(2)“制”与“诏”。这是秦代皇帝命令的名称。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曾发布一系列法令,建立封建帝王的专属称谓,如规定皇帝自称“朕”,皇帝的印信成为“玺”,皇帝的口头命令称为“制”、书面命令称为“诏”等。自此以后,以“制”和“诏”为名的皇帝的命令,就成为封建时代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3)程。是秦代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秦墓竹简中即有《工人程》。
(4)课。是秦代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秦墓竹简中有《牛羊课》。
(5)式。是秦代关于某些专门工作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秦墓竹简中有《封诊式》。
(6)法律答问。是秦代官吏在回答法律问题时对现行法律法令的阐释和补充。秦代规定,民众学习法律应“以吏为师”,国家官吏具有向民众解释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各级官吏的法律解释即法律答问,同正式的法律法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是对秦代刑法的重要补充。
(7)廷行事。是秦代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从秦墓竹简及其他资料看,秦代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廷行事”作为判案根据。
3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要内容
秦墓竹简中与法律密切相关的内容被分别归纳为《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若干部分。这些法律文件大致可分为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
二、刑法制度
1刑罚种类
(1)死刑
①绞刑。
②枭首。枭首是割下罪人的首级并高悬示众的刑罚。
③腰斩。腰斩是将罪人拦腰斩断的酷刑。
④磔。磔是将罪人肢解分尸的酷刑。
⑤车裂。
⑥戮。戮刑是既剥夺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代的戮刑有戮尸。
⑦弃市。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
⑧族刑。族刑又称夷三族,即将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
⑨具五刑。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2)身体刑
身体刑是指损害受刑人身体器官或使受刑人承受肉体痛苦的刑罚,包括残害肢体器官的肉刑和施加痛苦的笞杖刑。秦代的身体刑主要有:
①黥刑。即夏、商、周时代的墨刑。
②劓刑。
③斩左趾。即砍去罪人左脚的刑罚,源于夏、商、周时代的剕刑。
④宫刑。
⑤髡刑。髡刑是剃去罪人头发鬓毛的刑罚。
⑥耐刑。剃去鬓须保存头发谓之“耐”。耐刑程度轻于髡刑。
⑦笞刑。笞刑是杖击罪人身体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秦代的身体刑往往与劳役刑结合使用,特别是髡刑与耐刑一般都配以徒刑。
(3)徒刑
徒刑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到秦代时使用更加广泛,成为秦代刑罚体系中的主体刑种之一。秦代的徒刑主要有:
①城旦舂,是强迫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一类重苦役的刑罚。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城旦舂是秦代徒刑中最重的一级。
②鬼薪白粲,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即强制罪人从事砍柴祭鬼、择米一类苦役的刑罚。其中男为鬼薪,女为白粲。
③隶臣妾,是强制罪人服各种官府杂役的刑罚。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④司寇,是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盗寇”之类劳役的刑罚。其中,男犯为司寇,女犯为作如司寇。
⑤候,是轻于司寇的一种劳役刑,性质与司寇基本相同。候刑可以与耐刑等较轻的身体刑结合使用。
(4)流刑
流刑是将犯罪人流放到边远、穷困地区的刑罚。秦代的流刑主要有三种:
①迁,是将犯罪人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多是迁往新占领、新开拓的地区或是蛮荒之地。有时将犯罪人全家迁往某地。
②谪,是将犯罪人罚往戍边的刑罚。有时则作为赦免重刑的替代方式。
③逐,即放逐。主要针对原籍不属秦人者使用,即将罪人驱逐出境。
(5)财产刑
秦代的财产刑主要是赀刑。赀即是罚,具体有赀甲、赀盾、赀布等,有时也出现赀徭役的例子。大体上说,秦代的赀刑多适用于较轻微的犯罪,或作为对某些特殊身份者的优待。除赀刑外,秦代也使用赎刑制度。
(6)身份刑
身份刑是剥夺犯罪人某些政治权利或是降低其社会地位的刑罚。
①夺爵。夺爵是剥夺犯罪人原有爵位的刑罚。
②废,是终生剥夺犯罪人担任国家官吏资格。
③收。即收孥,将犯罪人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是一种剥夺犯罪人自由身份的刑罚。
④籍门。籍门是剥夺犯罪人全家及后代子孙政治权利的刑罚。被处籍门以后,其家族即沦为贱民,永远是官府的奴仆。
2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代在定罪量刑方面,除了沿袭商周以来的区分故意过失等原则外,还有如下原则:
(1)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数个案例,都是以身高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成年以及是否应该给予刑罚处罚。一般以男子身高6尺5寸、女子身高6尺2寸为成年标志,不足这个标准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加刑罚处罚。同时,秦代也注意到了心智不健全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以有无犯罪意识作为构成犯罪的要素。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许多案例都是以“知其为盗”“知其为赃”来决定处刑与否和量刑轻重的。说明其时已将有无犯罪意识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3)按照犯罪客观后果量刑。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侵犯财产案件中,赃额分若干等级,刑罚轻重依次各有不同。
(4)共同犯罪加重处罚。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一直是秦代刑法打击的重点。按秦律的规定,个人盗窃,赃满660钱者黥为城旦。但若是5人共盗,赃值1钱者,也要黥劓为城旦。很明显,秦代对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的处罚大大重于个人单独犯罪。
(5)累犯加重处罚。秦代对于累犯、惯犯都加重处罚,并形成了相应的数罪并罚制度。
除上述定罪量刑原则以外,秦代还存在诬告反坐、教唆犯加重、消除犯罪后果减免以及连坐处罚等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都充分说明,秦代刑法理论和制度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三、司法诉讼制度
1司法机关
秦王朝实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在这种政治体制之下,皇帝包揽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各方面的国家最高权力。因此,国家的最高司法审判权也在皇帝手中。
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作为最高法律官员,廷尉在秦代法律工作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2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
(1)告诉
在秦代,诉讼的提起大致有两种方式,即自诉和官纠。自诉是指被害人自行向官府控诉犯罪。官纠则是国家各机关、各级地方官府主动追捕犯罪并进行审判。
秦代根据告诉权的不同,把犯罪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类。“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非公室告”,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
(2)审理
秦代审理案件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和相对完善的制度。
①现场勘察和检验。秦代在诉讼过程中注重搜集证据、询问证人,并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验。
②拷讯。讯问人犯应先以言辞为主,反复讯问。若不用拷讯而能审得实情,则是“上策”。若再三审讯而仍不得实情,才可以动用刑讯取得口供。
③爰书。是记录司法活动的文书,包括案情、犯人供词、证人证词以及拷讯等文字记载。秦代法律规定各种审判案件都应该有这种爰书。
④乞鞫。要求重审案件称为“乞鞫”。“乞鞫”可由被告自己提出,也可由他人代为提出。
3监察制度
监察制度是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发端于秦代。
秦代在中央设御史府,以御史大夫为长官,行使对文武百官和各级地方的监察监督。秦代御史大夫居三公之位,职权甚重。监察体制是中央皇权控制百官、监察地方的重要工具,在秦代以后得到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