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1.13.1 复习笔记
一、法与民主政治的一般关系
1民主与民主政治
(1)广义民主,泛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实行按照多数人意志进行决定的社会活动机制。
(2)狭义民主,即民主政治,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民主,民主首先是指一种特殊的国家形态或国家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包括国家形态和非国家形态的民主,主要是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2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法治与民主有内在的联系和共生性,法治生存、发展和真正实现的政治条件和政治框架,只能是民主政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
(1)民主是法治的依据。只有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并采用了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才有可能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2)民主决定法治的性质和内容。在资本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产生了资产阶级法治,体现和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社会主义民主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确认、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3)民主是法治的保障。法治不但要求有良法之治,还要求良法可以得到良好的贯彻实施,而良好的贯彻实施也离不开民主。只有赋予人民一定的民主权利,对法律的适用者实施严格监督,才能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3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1)民主的成果必须经由法治来加以确认和巩固。法治通过立法把民主的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确定下来,使其制度化、法律化。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既是民主的存在形式,也是民主的实现条件。
(2)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其运行必须通过法治来体现和保障。民主政治,包括民主的政治决策、民主选举,都必须有法定的、可遵循的程序和规则,这些程序和规则通常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人民的意志要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得到体现和确认,对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也是通过法定程序来实现的,对法定程序的违背和破坏,就是对民主制度的违背和破坏。
(3)民主的具体内容、范围以及公民行使权利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必须实现法律化。各项民主权利均由法律加以确认,转化为正式的、具体的、有现实性的国家制度。这样,人民才可以在制度的运行中,切实感受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
二、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体系,即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根本形式和途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互相监督,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加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促进少数民族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4.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体系。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趋势和基础工程。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