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1.11.1 复习笔记
一、法律实施的含义和形式
1法律实施的含义
法律实施,又称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行的活动。法律实施是使所制定的抽象法律规范具体化、将法律要求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过程。
2法律实施的形式
(1)按照法律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具体化程度,可分为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实施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实施。
(2)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
(3)以法律规范是否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才能实施和实现为标准,分为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
(4)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实施法律的方式为标准,分为法律遵守、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三种形式。
二、法律遵守
1法律遵守的含义
法律遵守即守法,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理解法律遵守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守法的法律依据上,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既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抽象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院判决裁定书、行政机关执法意见书、法律关系主体间签订的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法律文书。
(2)在守法的行为主体上,既包括公民和法人,也包括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等。
(3)在守法的行为方式上,这里的“遵守”,既包括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这类消极被动的、不作为的守法,也包括根据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的积极作为的守法。
2法律遵守的原因
(1)从合法性出发守法。守法的原因来源于法律的合法性,即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与信任。
(2)从道德出发遵守法律。
(3)从舆论压力出发遵守法律。
(4)从法律的威慑作用或从利益出发而守法,即人们是否守法取决于利益的计算,如果违法比守法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他宁愿选择违法;反之,则守法。
三、法律执行
1法律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1)法律执行的概念
法律执行,即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①广义的法律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②狭义的法律执行(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本节采用的是狭义的法律执行概念。
(2)法律执行的特点
法律执行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执行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主体的有限性。法律执行的主体只包括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及其公职人员。
②主动性。法律执行主体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
③内容的广泛性。法律执行涉及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
④单方意志性。由于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性意义。
⑤程序的效率性。当然,强调效率的同时也要注重公平和发扬民主。
2法律执行的基本原则
法律执行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包含公正原则、比例原则等)、信赖保护原则、效率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凡是法律没有允许的,都是禁止的。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要义,也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包括公正原则、比例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精神的应有内涵,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遵循合理性原则需要:
①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公平、公正,不偏私、不歧视。
②行使行政自由裁量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③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④行政行为的实现应衡量实现的利益与侵及相对人的权益孰轻孰重,只有前者重于后者,其行为才具合理性。
(3)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①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②公定力。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
③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的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4)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益,从而获取最大的执法效益。与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比,行政机关更强调效率。
四、法律适用
1法律适用的概念和特点
(1)法律适用的概念
法律适用即法的适用,又称司法,狭义上专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特点
①专属性。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活动。在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②程序性。程序性是司法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我国目前的司法可分为三大类,即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相应的有三大类法定诉讼程序。
③被动性。司法权的行使是在纠纷业已存在并有当事人将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情况下,司法权在现实中才开始运作。
④中立性。要确保司法正义,必须要求司法权运作时不偏向争诉中的任何一方,以中立的立场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和抗辩主张。法官不应因其他因素影响这种中立性。
⑤权威性。对司法的信任来源于裁判的公正性。公正的裁判树立了裁判的权威性。裁判的权威性得以成立的原因是:
a.裁判是法院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活动的结果,因而从权力设定上看,具有权威性。
b.审判权的中立性使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充分考虑争诉双方提供的信息、法律规定及一般社会正义观和公共道德观的结果。
c.裁判的公开性增加了其权威的可信度。公开的法律程序、广泛的参与和公开性使裁决的正当性和正义的维护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d.裁判的权威性是当事人寻找正义的最后渠道。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是法院。
2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仅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①基本内容
a.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b.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
②我国对司法权的监督
a.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
b.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构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因此,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司法机关也有义务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c.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着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具体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
(2)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它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无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殊和差别。具体表现为:
①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对于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②对于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平等地、公平地对待,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3)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行使国家司法权给予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给予严惩。
(4)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五、法律实施的监督
1法律实施监督的概念
法律实施监督,即有关主体对法律实施活动的监督,通常简称“法律监督”。
(1)广义的法律监督,泛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指导、监察和督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2)一般意义的法律监督,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的创制和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指导、监察和督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3)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监督。本节采用广义的法律监督概念。
2法律监督的原则
(1)民主原则
法律监督的民主原则主要体现在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的广泛性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监督最基本的特征。
(2)法治原则
法律监督中的法治原则,是指法律监督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法律监督客体及权力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具体来讲,有两个方面:
①法律监督主体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监督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②法律监督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行使法律监督权,避免随意性。
(3)公开原则
实行公开原则,增加透明度,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监控的必要前提,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4)独立原则
法律监督的主体具有相对独立性,是法律监督活动能够正常实施并达到目的的基本条件,也是法律监督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讲,有三个方面:
①法律监督机构依法设置,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决定其存废。
②法律监督人员依法任命,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随便剥夺其监督权。
③法律监督活动依法进行,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5)效率原则
法律监督的效率原则,是指法律监督的措施得力,及时有效。对权力的法律监督越及时、越有效,就越能更好地防止和减少权力负效应的发生,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
3我国宪法和法律监督的体系
(1)宪法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的宪法监督体系主要包括: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宪法监督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力,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力。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宪的监督。
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
(2)法律监督体系
①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主要是指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
a.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
b.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它既包括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也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c.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和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两种。
②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公民和新闻媒体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实施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社会监督可分为:
a.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b.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是指民主党派、人民政协以及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法律监督。
c.公民的监督。
d.新闻舆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