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 课后习题详解
1论述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
答: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即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是立法必须坚持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则。
①立法必须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进行,以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做主,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高于一切。
②立法应当符合民主程序,使直接参与立法工作的人民代表真正有机会表达民意,形成符合人民意志和实际情况的国家意志。
③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这就要求立法机关要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种途径,便于其参与立法;立法机关要深入民众、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把人民的利益、意志和智慧充分地体现在法律中。
④立法应当公开。立法公开是立法民主的应有之意。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是人民群众与立法机关交换信息的必要条件。立法公开既包括程序公开,也包括立法资料以及结果的公开。
(2)法制统一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是形成和维护国内统一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
①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统一。
②坚持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立法,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定程序立法。
③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④在制定各类法律规范时,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根本利益出发。
⑤要依法、及时、有效地开展法规清理和法规的备案审查活动。
(3)科学原则
立法要求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尽可能使主观意志和观念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客观规律,这是立法科学性的根本要求。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①立法应当坚持从一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这是科学立法的前提和基础。
②法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立、改、废,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
③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的确定必须明确合理,权利与义务不能失衡。
④立法在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时,不能脱离我国的国情和实际。
2简述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答: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涉及哪些国家机关具有什么性质、多大范围的立法权限,以及享有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立法权限的各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相互关系。我国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4)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5)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可以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
(6)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3简述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
答: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和方式。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例,来介绍一下立法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1)法律案的提出
提出法律案标志着立法程序的正式开始。《立法法》规定了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
(2)法律案的审议
①法律案的审议程序,是立法程序的主体部分。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制。
③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④法律案在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撤回即刻生效,常委会即不列入议程。如果法律案已经列入议程,提案人要求撤回法律案,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⑤立法法规定法律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
法律案经过审议程序后,则进入了表决程序。法律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对法律案是赞成、反对或弃权进行表态的活动。表决的结果是法律案通过或不通过。可见,表决程序是决定法律案命运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程序。我国法律案表决遵循多数原则,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常委会表决议案,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法律案经立法机关表决通过后便成为法律,但法律的生效还应当经过法律的公布程序。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国家主席签署公布法律,是必经的步骤,以证明该法律已经履行完法定程序,并证明该项法律与立法机关所通过的完全一致。
4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
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上下衔接、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的统一整体,主要包括: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商法。它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为横向关系。
(3)行政法。它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可以称为纵向关系。
(4)经济法。它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既有调整纵向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有调整横向关系的法律规范。
(5)社会法。它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法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社会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二是有关特殊社会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
(6)刑法。它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不论哪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只要发生了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受刑法调整。二是强制性最突出。所有法律都有强制性,但都没有刑法突出。刑法是保证其他法律有效实施的后盾。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它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已经制定了三大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引渡法等。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非诉讼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