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部分 法理学
导 论
1.0.1 复习笔记
一、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1法理学的对象
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一般性、普遍性问题是指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行全过程、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法理学的性质
(1)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法理学提供的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①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意义。
②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3)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①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法理学提出的法的一般理论,是对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本质性理解和导向性阐释,体现了法学的总体性精神结构和独立自足的观念特征,是整个法学的根基和灵魂。
二、法理学的历史
1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1)古希腊古罗马的法理学思想
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同时,这个时期提出了一系列法理学问题,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人治和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古罗马法学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的思想,关于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划分的思想等,对后世的法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理学思想
①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立场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
②法家,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明确提出“援法而治”“以法治国”等主张,并发动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
③墨家,从“天意乃法的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他们还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主张在经济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
④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设想出发,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甚至断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2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1)西欧中世纪的法理学思想
中世纪,基督教独大。独立的法学消失了,但这不意味着法学思想的消失。
①托马斯·阿奎那通过把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法律思想揉合在神学中,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②中世纪后期,出现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
③职业法学家集团的形成,出现了法学流派,即注释法学派。其旨在恢复和发展古罗马法,对古罗马法的传播起了很大作用。
(2)中国古代的律学与法理学思想
从汉代起产生了一种独特形态的法学知识,即“律学”,又称“刑名律学”“注释律学”,即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
3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
(1)资本主义兴起与法学的勃兴
自13~14世纪开始,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是这一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
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为民族国家的形成、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出现和法律的统一化创造了思想理论和技术等方面的有利条件。
(2)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世界观的出现
资本主义法律世界观批判上帝决定一切的神学世界观,而主张法律决定一切。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
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提出了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等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思潮与流派
从18世纪末开始,欧洲和美国的资本主义国家陆续出现了众多法学思潮和流派,如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同时,出现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分化,即出现了法理学和刑法学、民法学、宪法学等法学部门的分化。
(4)当代西方法理学
当代西方出现了强调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社会法学派、继承和发展黑格尔法学理论的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和继承康德法学理论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以新的政治和理论姿态出现,成为西方法理学的三大主流学派。
同时也出现了其他法学流派,如试图折中调和各派,实现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学方法三统一的综合(统一)法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评论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朝着实现最大经济效益的目标改革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的批判法学派等。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在对人类法律思想进行扬弃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著作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
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1)马克思主义关于思维与存在,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的理论对于认识法律现象的性质具有认识论的根本意义。
(2)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为理解法律现象的历史发展,剖析法律现象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奠定了理论框架。
(3)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理论和阶级分析的方法为认识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提供了基本线索。
(4)马克思主义关于普遍联系的辩证法为认识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的关系,以及认识法律现象之间的关系给出了整体思路。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对法理学的作用表现在如何认识法律现象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涉及关于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的全局性、整体性、根本性的问题,这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不同于其他学派的根本特征。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对其他的研究方法具有指导意义,但它不是万能的,不能代替其他具体的科学方法。
2具体研究方法
(1)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确证或批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
(2)实证分析方法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不但要揭示法的应然状态,还要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在法学中运用的实证分析方法中最主要的有:①社会调查的方法;②历史考察的方法;③比较的方法;④逻辑分析方法;⑤语义分析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