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资格管理
一、证券分析师执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1证券分析师
证券分析师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证券经营机构就业,主要就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种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包括对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价值及变动趋势进行研究及预测,并向投资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投资价值报告等,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上述报告及分析、预测或建议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2从业资格证书
2015年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之后,以下几种情形可认定为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合格。
(1)通过改革前的考试科目《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分析》;
(2)通过改革前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改革后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3)通过改革前的《证券投资分析》和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4)同时拥有《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三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
3执业资格
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合格,同时又具备其他相应规定条件,在合格成绩有效期内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成为证券分析师,即可从事相应专项业务。
二、证券分析师的监管、自律管理和机构管理
1证券分析师的监管
(1)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2)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2证券分析师的自律管理
(1)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3证券分析师的机构管理
(1)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2)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3)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三、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
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的成立在提高证券分析师的职业水准和树立证券分析师良好的社会形象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证券分析师组织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三项:
(1)为会员进行资格认证。这种资格认证主要通过考试这种形式进行;也有不必通过考试认证的,但一般会在资格的称谓上加以区分。
(2)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为标准管理。
(3)证券分析师组织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证券分析师进行培训、组织研讨会、为会员内部交流及国际交流提供支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