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制组织形式
一、会员制组织形式及会员分类
1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组织形式,及其会员结构、会员类型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的组织形式,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及其衍生品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或其他营业机构。
(1)按照权利义务的不同,交易所会员可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①普通会员
普通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可分为金融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
a.金融类会员
金融类会员可开展自营业务、代理业务以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类似于全牌照会员,主要为国内知名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如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除自营业务、代理法人机构客户和自然人客户进行黄金交易外,金融类会员还开展黄金租借质押、账户黄金、实物金等业务。
b.综合类会员
综合类会员可开展自营业务和代理法人机构客户业务以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主要为产用金企业以及黄金投资咨询服务公司等,如中国黄金集团、山东黄金集团、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等。综合类会员除自营业务、代理法人机构客户业务外,还可开展黄金租赁、黄金质押等业务,与金融类会员最大的区别在于不能代理个人客户。
②特别会员
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可吸纳特别会员,特别会员包括国际会员、外资金融类会员、询价市场参与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类型的机构投资者。特别会员不享有会员大会投票权等权利。
(2)按照注册地点的不同,交易所会员可分为国内会员和国际会员
①国内会员
国内会员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②国际会员
国际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或其他营业机构,均为国际知名银行、黄金企业和投资机构。国际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A类国际会员、B类国际会员和特别国际会员。
图2-1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组织架构
截至2017年底,上海黄金交易所全球会员总数为253家,其中普通会员共计157家,包括金融类会员27家、综合类会员130家;特别会员96家,包括外资金融类会员8家,国际会员69家和证券公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别会员19家。
2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客户结构、客户类型
按照代理会员的不同,客户分为国内客户和国际客户。国内会员代理的客户称为国内客户,国际会员代理的客户称为国际客户。按照其主体类型的不同,客户又可分为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不同类别会员享有的各项业务权利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各类会员依据不同类型享有不同的业务权利。具体而言,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展黄金和其他贵金属交易业务;
(2)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3)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服务;
(4)对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与发展提出建议;
(5)《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会员除享有以上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
(1)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提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动议;
(3)《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不同类别会员应尽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2)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
(3)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4)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管理制度;
(5)认缴会员资格费、年会费和其他费用;
(6)接受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业务监督与管理;
(7)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8)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管理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此外,普通会员还应当履行出席会员大会,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管理的义务。
三、会员代理业务的要求
1上海黄金交易所不同类别会员的代理资格及权限
代理业务是指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其他经交易所批准的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
金融类会员可开展自营和代理业务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可代理法人机构客户和自然人客户,还可开展黄金租借质押、账户黄金、实物金等业务;综合类会员可开展自营和代理法人客户业务,还可开展黄金租赁、黄金质押等业务,其与金融类会员最大的区别在于不能代理个人客户。
国际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A类国际会员、B类国际会员和特别国际会员,其中A类国际会员可开展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B类国际会员仅限开展自营业务。
2会员在开展代理业务时需要做的具体事项、会员在开展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允许进行的活动及会员必须开展的事项
会员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并认真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会员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双方须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会员必须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一户一码的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分担风险或分享盈利。
3会员开展代理业务时对客户的交易保证金收取的比例、账户设置的要求以及对客户资金的管理要求
会员可参照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代理业务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会员收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必须高于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会员的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都必须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完成,不得私下对冲。
会员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的会计账目必须严格分开。客户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严禁会员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资金。
每日交易结束,会员可通过交易所获取成交记录。会员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在规定时间内,若会员未对成交结果提出异议,即视为其已确认交易结果正确。
客户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代理会员提出,由代理会员在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确认。
会员在每日交易收市后应当为客户准备交易结算报告。客户有权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4上海黄金交易所可以开展个人代理业务的会员类型
金融类会员可代理法人机构客户和自然人客户;而综合类会员不能代理个人客户。
5会员开展代理业务时会员和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
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和代理客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会员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对代理客户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市场主体素质,提高市场运作和经营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规定。
会员有义务将交易所公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告知客户。
代理业务必须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时,应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客户的身份、资信及交易资格核查确认,并签署代理协议。
客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客户名称不相符的,客户应当提供交易资金合法使用的证明。
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个人客户必须提供本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协议形式的授权委托;法人客户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协议形式的授权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或资金调拨指令。没有授权委托或授权不明的,不得代客户从事交易活动。
会员应及时、准确执行客户交易指令。委托交易成交后,代理会员应及时通知客户。
会员应完善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和交易结算资料的签字确认手续。与交易所相关的资料及交易记录等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五年,但对交易交割结算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会员为控制交易风险,需要对客户持仓实施强行平仓的,应当遵守双方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
会员不得允许客户透支交易。会员可向客户收取清算准备金和代理手续费。
开展代理业务的会员应设立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按不低于年代理手续费5%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6会员开展代理业务时禁止代理会员从业人员从事的事项
开展代理业务的会员不得接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客户: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机构客户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3)未按交易所规定提供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
(4)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没有授权委托或授权不明的,不得代客户从事交易活动。
会员应当将自有资金与客户保证金分账管理,客户保证金专户存储,严禁挪用;设置独立的保证金科目并分客户进行明细核算;代理委托合同、交易编码、分客户结算单与分客户会计明细账之间应建立对应关系,不得以结算单代替客户明细账。
客户办理存取款手续时,代理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或其合法资金调拨人在财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
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会员和结算银行应对客户信息资料保密,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员不得允许客户透支交易。会员不得以各种形式虚假开户、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
会员受托从事交易,不得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欺诈客户。
7会员间客户转移的条件及手续
一个客户目前只能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编码,与一家会员存在关联。当客户需要变更代理会员时,必须先在原代理会员处办理解除代理关系的注销手续。注销时必须保证账户上没有实物库存和持仓,相关仓储费等费用必须结清。注销成功后可以由新代理会员向交易所申请新开户。客户变更代理会员,交易所发放的客户编码不变。
8会员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保密责任
会员应按照客户的委托进行交易,并为客户保守交易秘密。
9客户违约,会员先行承担的责任
会员对其自营交易及代理交易先行承担全部责任,会员在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自有资金及该会员在交易所的其他资产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上述资金仍不足的,交易所应当以交易所风险基金和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交易所以交易所风险基金和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对于守约方,交易所以向守约方支付补偿金的形式代为履约。
10客户在代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客户对自己委托的交易负全部责任,客户有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权利。
会员负责客户的交易风险控制。对交易保证金不足的客户,会员有权对客户持仓实施强行平仓。会员执行强行平仓应当符合双方协议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国内会员进行自营交易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单独开立自营专用账户,国际会员进行自营交易必须在国际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单独开立自营专用账户,存入足够的资金。会员自营交易通过自营交易编码进行。
四、会员管理制度
1年审制度
上海黄金交易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会员交易员资格实行审查制度。
2资格转让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上海黄金交易所批准,普通会员的会员资格可以转让,受让方也应满足普通会员申请资格条件。会员资格转让时,转让方应提前60个工作日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受让方应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文件。上海黄金交易所对受让方作初步资格审查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经理事会会员管理委员会审议提请理事长批准后履行转让手续,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会员资格转让手续。特别会员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任何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或交易席位。
3资格继承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如需承继会员资格的,应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黄金交易所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4资格取消
(1)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的;
②被监管机构认定为市场禁止进入的;
③违反监管机构及交易所制定的反洗钱及发票等相关管理规定的;
④私下转让交易席位,将交易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⑤资金、人员和设施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改无效的;
⑥拒不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
⑦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
⑧参与非法交易活动的;
⑨未按规定缴纳年会费或其他费用的;
⑩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黄金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①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清偿能力明显下降的;
②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③代理业务活动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④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上海黄金交易所有权暂停其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应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声誉,协助上海黄金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当出现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会员未做好客户相关工作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暂停其相关业务。会员应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事先报上海黄金交易所同意。上海黄金交易所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会员开展反洗钱、发票管理等现场或非现场的业务合规检查。
会员资格发生转让、承继和终止等情形的,该会员对其会员交易员的授权自动失效。除上海黄金交易所授权同意外,会员不得擅自使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标识及文字用于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上海黄金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