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货物运输保险
9.1 复习笔记
一、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货物装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即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或称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据。被保险货物若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则保险人负责对保险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据的持有人。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它可以是任何财产及其有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国际货运保险又不像有的保险(如人身保险)那样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便具有保险利益,它仅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保险合同是以最大诚信为基础的,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可声明该保险合同无效。对被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1)重要事实的申报
重要事实的申报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自己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决定承保的条件。
(2)保证
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条件。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其中,明示保证是指经保险双方同意写进保险单中的条款即为保证条款;默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单内虽未明文规定,但是按照法律或惯例,被保险人应该保证对某种事情的行为或不行为。
3.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理赔时,对补偿原则主要应掌握以下几个标准:
(1)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根据损失时市价所确定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时的市价来确定的。
(2)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赔偿金额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所具有的保险利益金额为限。
(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即保险的赔偿是使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经过补偿能恢复到他在受损前的经济状态即可,而不应使被保险人通过补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而这个原因又是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
②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应作具体分析:
a.如果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该项损失的近因肯定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b.如果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三、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1.风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风险分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类。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自然灾害,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②意外事故,即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海上风险并非局限于海上发生的灾害和事故,那些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在陆上或海陆、海河或与驳船相连接之处的灾害和事故也属于海上风险。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雨淋、短量、偷窃、玷污、渗漏、破碎、受潮、受热、串味、锈损和钩损等为一般外来风险;战争、罢工和交货不到、拒收等则为特殊外来风险。
2.损失和费用
国际货物运输的损失和费用包括海上损失和费用与外来风险的损失两大类。
(1)海上损失和费用
海上损失和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费用,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①货物本身遭到损坏或灭失的损失;②为营救货物而支出的费用。海上损失与费用的具体分类如表9-1所示。
表9-1 海上损失和费用的分类及关系
运输途中被保险货物本身遭到损坏或灭失的损失,按其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①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全部损失可分为以下两种:
a.实际全损。实际全损是指该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b.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即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②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a.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
(b)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
(c)所作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
(d)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即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船舶和/或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从而避免了船、货同归于尽的局面。
b.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c.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均属部分损失,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a.是否存在人为因素。单独海损是由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货物损失,没有人为因素在内,而共同海损则是因采取人为的故意的措施而导致的损失。
b.是否分摊损失。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按比例共同分摊。
③费用
海上货运保险的费用是指为营救被保险货物所支出的费用。其主要有以下两种:
a.施救费用。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保险单受让人对保险标的所采取的各种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b.救助费用。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救助措施并获得成功而向其交付的报酬。
(2)外来风险的损失
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按不同的原因,外来风险的损失可分为以下两种:
①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钩损、碰损、雨淋、玷污等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损失。
②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四、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1.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与条款
(1)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
按照《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①平安险
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h.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②水渍险
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③一切险
保险公司对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
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三种基本险别,保险公司规定有以下除外责任: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⑤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起讫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附加险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投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一种或数种附加险。目前,《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险别共有11种。当投保险别为平安险或水渍险时,可加保一般附加险中的一种或数种险别。但如已投保一切险,就无需再加保一般附加险。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险别共有8种,下面主要介绍战争险和罢工险。
①战争险
战争险承保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负责各种常规武器所致的损失及引起的共同海损和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是以水上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
②罢工险
罢工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工人被遣停工或参加工潮、暴动等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责赔偿。
3.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险别与条款
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还有专门适用于海运冷藏货物的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海运散装桐油的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以及活牲畜、家禽运输的保险。这三种保险均属基本险性质。
①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根据《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险别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两种。其中,冷藏险的责任范围除负责水渍险承保的责任外,还负责赔偿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腐败或损失;冷藏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腐败或损失。
②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根据《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的规定,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是保险公司承保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散装桐油的短少、渗漏、玷污或变质的损失。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起讫也按“仓至仓”条款负责,但是,如果被保险散装桐油运抵目的港不及时卸载,则自海轮抵达目的港时起满15天,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③活牲畜、家禽运输保险
根据我国《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条款》规定,活牲畜、家禽运输保险是保险公司对于活牲畜、家禽在运输途中的死亡负责赔偿,但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健康状况不好,或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因怀仔、防疫注射或接种所致的死亡;或因传染病、患病、经管理当局命令屠杀或因缺乏饲料而致的死亡,或由于被禁止进口或出口或检验不符所引起的死亡。
活牲畜、家禽运输保险的责任起讫是自被保险活牲畜、家禽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直至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为止。
五、我国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1.我国陆上运输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
(1)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
①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相似;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险的除外责任相同。
②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起讫
陆上运输货物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保险人负责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2)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
①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的主要责任范围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的主要责任范围是,保险公司除负责陆运险所列举的各项损失外,还负责赔偿在运输途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的损坏或者车厢内贮存冰块的溶化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解冻溶化以致腐败的损失。
②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的责任起讫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的陆运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但是最长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车站后10天为限。
(3)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火车)是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特殊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经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方可加保。陆运战争险仅限于火车运输,责任起讫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时为限。即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到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卸离火车时为止。
2.我国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
(1)航空运输险与航空运输一切险
①航空运输险与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航空运输险与航空运输一切险是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其中,航空运输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大致相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②航空运输险与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讫
航空运输险与航空运输一切险也采用“仓至仓”条款,但与海洋运输险的“仓至仓”责任条款不同的是:如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而未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是航空运输货物险的一种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航空运输险或航空运输一切险的基础上经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方可加保。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责任是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的飞机时开始,直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
3.我国邮电运输保险险别与条款
根据《邮包保险条款》规定,我国邮包保险基本险别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此外还有邮包战争险。
表9-2 我国邮电运输保险险别
六、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简介
《协会货物条款》(I.C.C.)由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现行条款是1982年1月1日修订本。现行的伦敦保险业协会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以下六种险别:
(1)协会货物(A)险条款
(2)协会货物(B)险条款
(3)协会货物(C)险条款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
(6)恶意损害险条款
其中,除(A)、(B)、(C)三种险别可以单独投保外,战争险和罢工险在需要时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2.(A)险条款
ICC(A)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较广,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即除了在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所致损失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所致损失均予负责。(A)险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四类:
(1)一般除外责任;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3)战争除外责任;
(4)罢工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
3.(B)险条款
ICC(B)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即把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凡属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程度均负责赔偿。
(B)险承保的风险是:灭失或损害要合理归因于以下几种原因:(1)火灾、爆炸;(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者倾覆;(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5)在避难港卸货;(6)地震、火山爆发、雷电;(7)共同海损牺牲;(8)抛货;(9)浪击落海;(10)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11)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整件的全损。(B)险的除外责任方面,除对“海盗行为”和恶意损害险的责任不负责外,其余均与(A)险的除外责任相同。
4.(C)险条款
ICC(C)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仅对“重大意外事故”所致损失负责,对非重大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均不负责。
(C)险的承保风险是:灭失或损害要合理归因于:(1)火灾、爆炸;(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5)在避难港卸货;(6)共同海损牺牲;(7)抛货。
七、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在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在选择确定投保的险别后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确定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加成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它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且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具体来说,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等。如未作约定,保险价值为CIF价格,不包括预期利润。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凡按CIF或CIP条件达成的合同一般均规定保险金额,并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保险加成”。如合同对此未作规定,按惯例规定,卖方有义务按CIF或CIP价格的总值另加10%作为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相关计算公式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保险金额=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
仅有货价与运费(即确定CFR或CPT价)的情况下,CIF或CIP价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在原则上虽也按进口货物的CIF或CIP货值计算,但在目前,我国进口合同较多采用FOB(或FCA)条件,为简化手续,方便计算,一些企业可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共同议订平均运费率(也可按实际运费计算)和平均保险费率。其计算保险金额的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FOB(或FCA)价格×(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2.办理投保和交付保险费
(1)办理投保
出口合同采用CIF或CIP条件时,保险由出口企业办理。出口企业在向当地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时,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按规定格式逐笔填制投保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货物名称、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起讫地点、运输工具名称、起航日期、投保险别等,送交保险公司投保。
(2)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如按CIF或CIP加成投保,上述公式可改为:
保险费=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3.取得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它反映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又是保险索赔和理赔的主要依据。
(1)保险单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证明,是使用最广的一种保险单据。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据,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保险凭证的正面内容与保险单一样,但背面空白,没有载明保险条款,只是在正面声明以同类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
(3)联合凭证
联合凭证是一种将发票和保险单相结合的,比保险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目前已不再使用。
(4)预约保单
预约保单又称预约保险合同,它是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旨在简化保险手续,使得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主要适用于进口货物的保险。
(5)批单
批单是指保险单出立后,投保人如需要补充或变更其内容时,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即另出的一种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保险单一经批改,保险公司即按批改后的内容承担责任。
4.保险索赔
保险索赔是指进出口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在索赔工作中,被保险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损失通知
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被保险货物已遭损失,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并申请检验。检验报告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时的重要证件。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应立即向承运人或海关、港务当局等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货损货差涉及承运人、码头、装卸公司等方面责任,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应迅速对受损货物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抢救、阻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备妥索赔单证
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时,被保险人除应提供检验报告外,通常还须提供相关单证。
(5)代位追偿
代位追偿权或称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业务中,为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
八、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必须订得明确、合理。保险条款的内容依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而有所区别。
以FOB、CFR或FCA、CPT条件成交的合同,保险条款可订为:“保险由买方负责”。如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则应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投保险别、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以及保险费由买方负担,同时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时间和方法。
以CIF或CIP条件成交的合同,条款内容须明确规定由谁办理保险、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以及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并注明该条款的生效日期。应注意避免使用“通常险”“惯常险”或“海运保险”等笼统的规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