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公安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题库【真题精选+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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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刑事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依照我国《刑法》第一十三条的“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是(  )。

A.情节轻微的

B.危害不大的

C.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答案】D

【解析】《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

A.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答案】C

【解析】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犯罪的本质特征,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法律特征,即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法律后果,即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3.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所体现的犯罪基本法律特征是(  )。

A.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刑事违法性

C.应受刑罚惩罚性

D.反社会性

【答案】B

【解析】刑事违法性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体现出来的犯罪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虽然犯罪的基本特征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4.下列关于犯罪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B.犯罪对象的功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

C.犯罪对象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D.犯罪对象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答案】A

【解析】A项,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BC两项,犯罪客体的功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犯罪对象仅是部分犯罪具备的要件;D项,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5.甲将自己亲生的婴儿以2万元价格卖给他人。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的这一认识错误属于(  )。

A.法律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客体认识错误

D.手段认识错误

【答案】A

【解析】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本题中,甲将自己亲生的婴儿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构成拐卖儿童罪,甲却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属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中的“假想非罪”。

6.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中,属于必要要件的有(  )。

A.危害行为

B.犯罪的地点

C.犯罪的时间

D.犯罪的方法

【答案】A

【解析】特定的危害社会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因素,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在每个犯罪的构成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危害行为以外的客观方面中的因素仅仅是某些犯罪的成立条件。

7.从一般意义而言,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包括(  )。

A.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

B.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

C.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

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答案】D

【解析】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它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BC两项,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素。

8.行为人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这是由于行为人(  )。

A.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

B.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C.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D.不具备犯罪的主体条件

【答案】C

【解析】《刑法》第一十六条规定了无罪过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无罪过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是因为行为人没有罪过,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无罪过即无责任。

9.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单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B.单位犯罪都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

C.单位犯罪都采用双罚制

D.单位犯罪也可以只处罚自然人

【答案】D

【解析】CD两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刑法分则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仅处罚直接责任者,而不处罚单位;A项,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犯罪,但也有少数是过失犯罪;B项,并不是所有单位犯罪都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如某些责任事故性单位犯罪并不以牟利为目的。

10.下列选项中,成立犯罪既遂的是(  )。

A.甲违章驾驶运土车,不慎撞上一辆面包车,造成面包车上2人死亡

B.乙购买货值金额30万元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销售3万余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C.丙在茶楼准备将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人员时,被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D.丁趁为他人搬运行李之机,将他人背包(内有价值3万元的相机)放在隐蔽地点,当丁回头取包时,背包已不见踪影

【答案】D

【解析】A项,过失犯罪只有是否成立即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BD两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在盗窃罪中,只要被盗窃财物已经脱离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的控制并已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便是既遂;C项,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1.甲得知某单位财务室保险柜中有10万元工资款将于次日发放,遂携带工具潜入财务室撬保险柜,因保险柜十分坚固,甲用了3个小时都没有撬开,便离开。甲的行为属于(  )。

A.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B.实行终了的中止

C.能犯的未遂

D.不能犯的未遂

【答案】C

【解析】A项,未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实行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时中止了犯罪行为的行为,当然也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B项,犯罪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的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CD两项,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达到其犯罪目的的可能性,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情况,不能犯未遂则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其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达到既遂,而使犯罪停止在未遂形态的情况。本案犯罪行为人乃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行为得逞,属于能犯未遂。

12.下列关于过失犯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的犯罪

B.过失犯罪既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

C.过失犯罪未造成严重结果的,可以按照犯罪未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对具有高度危险的过失行为,即使未造成法津规定的实害结果,也应当定罪处罚

【答案】B

【解析】A项,《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B项,过失犯罪既可以由不作为也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C项,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只有故意犯罪才有“犯罪停止形态”;D项,过失犯罪是结果犯,没有造成法津规定的危害结果的过失行为不是犯罪,不得定罪处罚。

13.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

A.甲买回剧毒农药意图杀害妻子,后念及夫妻多年情分,悄悄将农药处理掉

B.乙以出卖为目的,买到一个婴儿后,尚未出手即被抓获

C.丙尾随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意图抢劫,在小区人口处被保安阻拦

D.丁乘某女不备,将其扑倒,意欲强奸,却被该女制服

【答案】C

【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常见的预备行为如练习犯罪手段,犯罪前调查、排除障碍等。途中行为、尾随行为、守候行为、寻找行为都是预备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A项,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B项,属于犯罪既遂;D项,构成强奸罪的犯罪未遂。

14.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该条款的理解正确的是(  )。

A.“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不构成犯罪

B.“应当免除处罚”是指不追究刑事责任

C.“造成损害”是指造成犯罪既遂结果以外的损害

D.“应该减轻处罚”是指应当以所犯罪名的最低刑判处刑罚

【答案】C

【解析】C项,造成损害是指非犯罪既遂结果的损害,如果造成了犯罪既遂结果的损害,则成立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可能性;A项,对于中止犯,其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结果,则定其罪而免其刑;B项,免除处罚与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等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中止犯;D项,“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而非所犯罪名的最低刑。

15.医生甲意图杀死患者司某,将毒药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粗心大意,未经检查就让司某服下毒药,司某中毒死亡。甲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

A.教唆犯

B.帮助犯

C.间接实行犯

D.直接实行犯

【答案】C

【解析】AB两项,《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医生甲和护士乙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乙因疏忽将医生甲用来杀死患者的药交给患者服用致其死亡,甲乙之间并不构成共同犯罪;CD两项,甲仅仅只是将不知情的乙作为工具利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行犯。

16.甲受乙教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甲、乙的犯罪属于(  )。

A.必要的共同犯罪

B.简单的共同犯罪

C.特殊的共同犯罪

D.任意的共同犯罪

【答案】D

【解析】AD两项,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以任意形成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而必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本题中,甲乙所犯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构成的必要共同犯罪,因此属于任意共同犯罪。B项,根据有无分工,共同犯罪分为复杂的共同犯罪与简单的共同犯罪,题甲乙中存在分工,属于复杂的共同犯罪;C项,根据是否建立犯罪组织,共同犯罪分为特殊的共同犯罪与一般的共同犯罪,题中甲乙没有建立犯罪组织,属于一般的共同犯罪。

17.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对甲的行为(  )。

A.应以教唆罪定罪处罚

B.应认定为爆炸罪的犯意表示

C.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应当免除处罚

D.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D

【解析】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故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形又称“教唆未遂”。甲完成了教唆行为,但乙并没有实施,构成“教唆未遂”。

18.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依据是(  )。

A.作用

B.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C.分工

D.分工为主,兼顾作用

【答案】B

【解析】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19.下列情形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  )。

A.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

B.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其因羞愤自杀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人致其死亡

【答案】B

【解析】结果加重犯有两个特点: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行为,但发生了法定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针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否则不是结果加重犯。A项,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B项,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典型的结果加重犯;C项,妇女羞愤自杀只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量刑情节;D项,“遗弃没有独立生活的人”本身并不一定构成犯罪。

20.下列情形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是(  )。

A.甲为迫使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女子卖淫而对其实施强奸

B.乙非法拘禁债务人张某10天,其间多次毒打张某,致张某伤残

C.丙无证驾车,在被交警队查处时使用暴力抗拒执法,失手将交警打死

D.丁开地下卷烟厂,制售劣质卷烟数量巨大,在县联合执法队前来查处时,组织数十村民围攻执法人员,迫使执法队暂时撤离

【答案】D

【解析】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A项,甲的强奸行为被强迫卖淫罪包容;B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法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C项,丙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失手打死交警构成结果加重犯;D项,丁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21.刑罚的特殊预防是指(  )。

A.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

B.预防特殊人群犯罪

C.预防犯罪人再犯特定之罪

D.预防犯罪人再犯同种之罪

【答案】A

【解析】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其中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22.甲、乙在街头因琐事斗殴,甲感到自己不是乙的对手,转身逃跑,乙紧追不舍。路人丙见状,跑上前想阻止乙追打甲。甲误认为丙是乙的同伙,挥棍打丙,致其重伤。在本案中,甲打伤丙的行为在刑法中属于(  )。

A.假想防卫

B.防卫过当

C.防卫不适时

D.正当防卫

【答案】A

【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因此正当防卫的第一要点就是必须有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存在。如果行为人反击了主观臆测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人,那他的行为就是假想防卫。本题中丙欲帮甲而甲却误认为丙是乙的同伙而将其打伤,由于并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甲误以为存在而进行防卫,因此甲的行为构成假想防卫。

23.甲酒后到一洗浴中心进行足浴,发现为其洗脚的女服务员乙很漂亮,于是提出要与乙发生性行为,遭乙拒绝。甲便采取暴力欲强奸乙。乙在反抗中用修脚刀刺死了甲。乙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杀人

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答案】A

【解析】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采取暴力欲强奸乙,乙在反抗中用修脚刀刺死了甲。乙构成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4.下列关于紧急避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是出现了不法侵害以外的危险

B.紧急避险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C.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或者等于所保护的利益

D.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体范围一致

【答案】B

【解析】B项,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迫不得已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途径,别无选择。这是成立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A项,紧急避险必须是在合法权益受到紧迫的侵害时才能实施;C项,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D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主体范围上并不一致,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5.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  )。

A.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先执行罚金,剩余部分再支付民事赔偿

B.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执行罚金

C.以犯罪分子的财产为限,民事赔偿和罚金各占50%

D.先执行罚金,民事赔偿部分暂缓支付

【答案】B

【解析】《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6.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答案】A

【解析】《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未成年人的限制条件是“犯罪时”,而对怀孕的妇女的限制条件则是“审判的时候”。犯罪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一定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所以,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27.甲因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缓刑期满后,司法机关发现甲在缓刑考验开始后满2年时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对甲(  )。

A.应在5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B.应在5年以上8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C.应在5年以上6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D.应直接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

【答案】B

【解析】缓刑的法律后果一般有三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本题中甲在缓刑期间犯新罪,应当对其前后所犯两罪进行数罪并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在其最高刑期(5年)之上,总和刑期(5年加3年)之下决定执行的刑期。

28.下列选项中,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是(  )。

A.犯罪后自首

B.教唆他人犯罪,被他人拒绝

C.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D.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答案】C

【解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法规定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法规定有: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未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等。

29.下列情形中,符合假释的罪刑条件的是(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B.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C.丙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D.丁因参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答案】B

【解析】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的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适用假释的限制条件还包括: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的,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

30.甲因债务纠纷故意将张某打成重伤(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对甲的故意伤害犯罪(  )。

A.追诉期限为10年

B.追诉期限为15年

C.追诉期限为20年

D.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答案】D

【解析】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但以下情形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分。)

1.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有(  )。

A.行为侵犯的客体

B.行为手段和方式

C.行为人的个人情况

D.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答案】ABCD

【解析】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一般认为,这些因素或变量主要有: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2.下列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是(  )。

A.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的

B.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盲人实施2次盗窃行为数额较大,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的

C.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D.初次犯罪并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答案】AB

【解析】A项,《刑法》第一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该规定是“但书”规定对认定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具体适用;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C项,“不认为是犯罪”自然也不存在刑事责任和刑罚适用的问题,“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前提是构成犯罪;D项,初次犯罪也是犯罪,不论其是否积极退赃或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

3.下列关于我国犯罪形式意义上概念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的形式概念

B.犯罪的形式概念是从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两个方面来界定犯罪的

C.犯罪形式意义上的概念是从主观恶性来界定犯罪的

D.犯罪形式意义上的概念是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来界定犯罪的

【答案】AB

【解析】我国是从犯罪的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相结合来定义犯罪概念的,即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实质意义上的概念,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形式意义上的概念。

4.犯罪的基本特征有(  )。

A.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人身危险性

C.刑事违法性

D.应受刑罚惩罚性

【答案】ACD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因此答案选ACD。

5.犯罪目的在定罪中的作用有(  )。

A.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

B.决定故意犯罪的既遂

C.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

D.决定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AC

【解析】犯罪目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上,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对于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犯罪目的也是直接故意犯罪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每种直接故意犯罪都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因此,犯罪目的的作用就是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或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从而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6.对犯罪客体按照其范围大小可划分为(  )。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复杂客体

【答案】ABC

【解析】按照犯罪客体范围的大小,可以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种。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犯罪的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7.下列关于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B.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必备要件

C.行为犯的既遂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

D.危险犯的既遂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

【答案】ABCD

【解析】A项,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例如,过失犯罪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B项,危害结果是有些犯罪的既遂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D两项,某些犯罪,并不要求有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可以认定为既遂,例如,行为犯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危险犯只要求造成特定的危险,即使没有达到犯罪人的预期目的或者造成犯罪结果,也认为是既遂。

8.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不作为成立条件的有(  )。

A.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

B.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行为

C.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D.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答案】ACD

【解析】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以下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B项,不作为不等于没有实施任何行为,有可能行为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义务,但是没有尽到真诚、认真、努力的程度。

9.下列选项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有(  )。

A.甲欲杀张三,却误将李四当作张三打死

B.乙认为嫖娼不为罪,有意嫖宿了不满14周岁的幼女

C.丙以为他人电脑背包里有电脑,偷回家后发现里面装的是假币

D.丁用木棍猛击陈某头部,以为陈某已经死亡而离开,后陈某获救

【答案】ACD

【解析】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的认识。包括对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对行为的认识错误、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对主体身份的认识错误以及打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反之则不影响。A项,甲是打击错误;C项,丙是客体认识错误;D项,丁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B项,乙属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10.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有(  )

A.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B.盗窃病人财物致病人无钱治病死亡

C.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重伤

D.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而把被害人打死

【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项,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B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的盗窃行为不属于其应负刑事责任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CD两项,行为依法应当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1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盗走铁路上钢轨10米,因铁路巡道员发现钢轨被盗,采取紧急措施,才避免了火车颠覆事故的发生。对甲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适用法律

B.乙为一15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后,因勒索财物未成而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C.丙是某国有仓库保管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其保管的物资价值2万元。后听说单位要来盘点物资,担心事发,遂将所盗物资送回仓库,丙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D.丁设立一家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对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

【答案】ABD

【解析】A项,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并不以实际结果的发生为要件,只要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即可;B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对绑架罪负刑事责任,但对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D项,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C项,丙的贪污行为已经完成,结果也已经发生,其将所盗物资送回仓库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未完成或结果未发生的情形下。

12.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

B.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处于犯罪过程中

C.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D.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答案】AD

【解析】A项,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D项,过失犯罪以结果的发生为构成要件,故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未遂形态;B项,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C项,行为人在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也构成犯罪中止。

13.如果行为人与他人有共同犯罪故意,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

A.均应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B.可能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C.均按同一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D.可能不按同一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BD

【解析】即使行为人与他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在共同犯罪的故意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也不一定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比如部分聚众犯罪、集团犯罪仅处罚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这时就不适用总则规定。刑法分则将部分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作为另一个罪名作特别规定,如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与他人有共同犯罪故意,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也会按照不同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14.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  )。

A.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

B.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C.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

D.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答案】ACD

【解析】A项,《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C项,《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D项,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共犯论处;B项,《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而不是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15.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B.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

C.事前与盗窃犯罪人通谋、事后为其销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D.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超过了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A项,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B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C项,事前与盗窃犯罪人通谋、事后为其销赃的行为,因为销赃者与盗窃者在盗窃前有共同的故意,销赃是整个盗窃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应按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理;D项,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同犯罪的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这在理论上被称为“实行过限”。

16.甲误认为遭到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对乙实行防卫行为,致乙死亡。事后证实乙的行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甲的行为(  )。

A.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B.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D.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答案】BC

【解析】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将不是不法侵害的行为当作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行为。甲的行为不具备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行为人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17.下列情形中,应认为自首的有(  )。

A.犯罪分子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办案人员为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

B.犯罪分子没有自动投案,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C.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集体犯罪事实的

D.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

【答案】ABCD

【解析】A项,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控下,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犯罪罪刑,属于自首;B项,交代同种罪行,但由于司法机关并未掌握原来犯罪成立事实,在此范围以外的同种罪行仍应作为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属于自首;CD两项,单位犯罪在所述情形下,属于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

18.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

A.吸收原则

B.相加并科原则

C.先减后加原则

D.先加后减原则

【答案】AB

【解析】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中原则。先减后加、先加后减是数罪并罚的方法,而不是数罪并罚的原则。

19.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  )。

A.再犯故意犯罪

B.再犯过失犯罪

C.发现遗漏了其他故意犯罪

D.发现遗漏了其他过失犯罪

【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可见,对于发现的漏罪和又犯新罪的罪过形态没有任何的限制,只要该行为构成犯罪即可。

20.减刑的对象包括(  )。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它表明减刑的对象仅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

21.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罪行的法定刑幅度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该案的追诉期限为10年

B.该案的追诉期限为15年

C.如果甲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内逃跑,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D.该案如果超过追诉期限,经最高检批准,仍可追诉

【答案】BC

【解析】《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另外,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