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考研真题详解
一、概念题
1.自愿原则(北理2008年研)
答: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民事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包括: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2.私法自治原则(南京理工2011年研)
相关试题:私法自治(广东财大2017年研;山东大学2015年研;北邮2006年研)
答: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有学者说:“法律制度赋予并且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人们把这种可能性称作‘私法自治’。”现代西方国家对私法自治的限制有所加强,学者提出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又称合同公正)结合的理论。对自愿原则的扩大解释(自愿包括自主),和当代西方民法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与限制大体一致。
3.诚实信用原则(北大2009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研)
答: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4.公序良俗原则(山东大学2015、2014年研;湘潭大学2015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
相关试题:公共秩序(浙江工商2015年研)
答: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的分类包括:
①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通常,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即为违反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比禁止性规定的外延更宽,除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现行法律规范外,还包括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某些情况。
②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故意违背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
二、简答题
1.简述民法的平等原则。(扬州大学2017年研;山东大学2008年研)
答:《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突出平等原则对于划清民法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实际意义。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法总则》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自然人自出生之日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法人自有效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的业务性质不同,具体业务范围不同,但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平等的。具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即使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如果他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其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在一定的财产关系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也处于平等地位。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的民法对财产的保护方法,主要是支付违约金、返还被侵占的财产、赔偿损失等,并不因为民事主体的所有制性质不同或者经济实力不同,保护就不同,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同。社会上存在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悬殊等问题,是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解决的问题;民法可以在其功能范围内保护弱者,限制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
2.简述民法自愿原则。(浙江财大2016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自愿原则。(山东大学2005年研)
答:《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没有自愿,商品交换关系难以进行,婚姻关系就难以成立,就没有遗嘱制度,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其所有物,发表作品,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为体现自愿原则,民事法律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
(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在民事立法上特别是合同法上规定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在继承关系中,在有遗嘱的情况下,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3.何谓诚实信用原则?它的具体要求如何?它在民法上有何体现?(北大2008年研)
相关试题:
(1)试述诚实信用原则。(论述题,杭州师范大学2016年研)
(2)简述诚信原则的功能(华南理工2015年研)
(3)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论述题,中山大学2010年研)
(4)试论诚实信用原则。(论述题,北邮2010年研)
答:(1)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的简称,是对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要求。
(2)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3)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
①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②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③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例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三、论述题
1.试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山大学2016年研)
答: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结合学理解释,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除前述的“权利不可侵(或称私权神圣)”原则外,还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1)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又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②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
③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④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界限。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通说认为,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⑤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
⑥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⑦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是宪法的要求,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国家的发展战略。该条确立的绿色原则,正是贯彻宪法、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坚持绿色原则,就是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的和谐价值观。这一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从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出发,以是否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应否从事相关民事活动的考量。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造成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①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学者在论述民法基本原则时,强调它是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②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基本法中的具体规范和单行民事法规,具有约束力,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行为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司法活动具有约束力,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如果偏离民法基本原则,就会形成错判。
③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与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有学者称民法基本原则是“帝王条款”,不可轻易动用,否则就会造成适用法律的偏差和混乱。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
2.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北大2005年研)
答:(1)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结合学理解释,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除前述的“权利不可侵(或称私权神圣)”原则外,还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包括绿色原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民法的几大基本原则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也是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和基础;体现当事人意志自由的自愿原则同样是建立在平等原则基础上,与公平原则共同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基本方针,是民事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指导思想。其中,一部分内容为另一部分内容更有效的实施进行了保障,同时也对另一部分内容作了限定,这也是把民法基本原则分为根本原则和保护原则的依据之一。
从保护性原则的内容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每个原则设立的作用都是为了使根本性原则更容易的得到实现,为根本性原则的实现扫清障碍,其设立的目的是使人们能真正进行平等、公平、自愿的民事活动。同时,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作了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就集中在对民事活动意思自治的限制。如果一旦意思自治的自治观绝对化,那么整个民事活动将毫无诚信可言,权利将被滥用。
正因为如此,需要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来限制民事活动的意思自治。
3.论述平等原则在财产法中的体现。(北大2006年研)
答:(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即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总则》第4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在进行利益和负担分配的意义上,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即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平等原则的含义在分配利益和负担的层面上主要就由这两项内容所构成。
(2)平等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颁布以后,民法学界有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对市场主体运用合同法进行法律调整的时候,是否不用贯彻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而是要贯彻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3)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①物权主体的平等。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a.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尤其是如果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必须采取合同的方式,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当处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越于另外一方的权利。
b.各类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也应当平等地遵循物权行使规则,例如要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即使国有财产进入交易领域,也必须要和其他财产一样遵守相同的规则。
②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即使是国家与其他主体发生产权纠纷,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明晰产权,确认归属。
③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有人认为这一条的规定体现了“同命不同价”的不平等观念。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武汉理工2010年研)
答:上述理解是错误的,该司法解释并不体现“同命不同价”的不平等观念。具体分析如下:
(1)这恰恰是民法中公平原则的体现。具体体现在两方面:
①对赔偿责任人来讲,法律不应苛求其严重超出其赔偿能力支付赔偿金。否则,法律在看似公平的背后却是对赔偿责任人的最大不公平。这有损法律的权威和作用。
②对受害者来讲,按照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确定死亡赔偿金金额,正是体现了死亡赔偿金的本来意义和价值,补偿受害者的家庭因此造成的损害,帮助其度过生活的经济难关,而不是要仅仅严厉惩罚侵权人。
(2)必须承认不同地区,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经济差距,人们的收入水平因此也有较大差距。这是当前不可逾越之国情。
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这才是生命的本来含义。不能用金钱的多少去衡量生命的价值。“同命不同价”恰恰是这一错误观念和理解。
(3)该司法解释也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依据解释权限和规则,作出的解释,是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不存在违法的嫌疑,更不能因这一解释而诟病法律的公正。
5.论民法上的权利禁止滥用原则。(中山大学2015年研)
相关试题:
(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概念题,浙江工商2017年研)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功能。(简答题,山东大学2016年研)
答:(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含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根据宪法和民法总则的精神,禁止权利滥用应当成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构成要件
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
①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②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③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3)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关系
关于二者的关系,存在以下两种学说:
①诚实信用原则是最高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效果。
②诚实信用原则是从主观上要求建立的权利的内在界限,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划出权利的客观界限。民法就权利的行使,自主观的及客观的两方面作规定,二者的范围有时偶然一致,但其基准不同。
(4)权利滥用的认定
认定是否权利滥用,主要是从行为人的利益和他人或者社会受到的损害程度的比较,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6.论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中山大学2014年研)
相关试题:
(1)论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中山大学2011年研)
(2)论公序良俗原则。(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山大学2009年研)
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我国《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规定了合法性和公序良俗原则。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都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1)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
①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通常,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即为违反公共秩序。法律难以将禁止性规定列举周全,公共秩序比禁止性规定的外延宽,除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现行法律规范外,还包括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某些情况。
②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善良风俗,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故意违背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
③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关系。学者通说认为二者的范围大致相同,有时难以区分,不过一则是从社会秩序方面立论,一则是由人们道德方面着眼,概括起来就是要求行为具有社会妥当性。
(2)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形
以下是可供参考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例和例判:
①利用他人处于急迫情势、没有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者意志显著薄弱,以法律行为使他人为某项给付,而向其自己或者第三人许诺或者给予和该项给付明显地不相当的财产利益(学理上称为暴利行为)。
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③滥用垄断地位,规定不合理的流通条件,违背流通所需要的合理的法律秩序,获得不合理的好处。
④订立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限制近亲属正常往来的合同。
⑤以婚外同居为条件赠与财产。
⑥订立借腹生子协议。
⑦订立以实施犯罪行为为目的的协议。
(3)公序良俗原则的意义
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社会在不断发展,人们的观念在不断变化,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内涵也会随之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民事行为无效,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应当以整个法律的价值体系和一般道德观念为基准,区分不同的情况,慎重裁量。
四、案例分析题
甲(女)与乙(男)于1963年登记结婚,婚后收养一子女,购买房屋一套,1996年乙与比他小近30岁的丙相识,此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周围的群众都认为乙和丙是老夫少妻关系。2000年,甲乙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款项一直存在银行,准备另行购买房屋。
2008年初,乙因患肝癌住院治疗,丙去医院照顾乙,但遭到甲及其亲友的怒骂。2008年5月11日乙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出售房屋所获款项的一半(40万元)、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手机一部合约50万元的财产遗赠给“朋友”丙所有。13日,当地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15日,乙因病去世。乙的遗体火化前,丙协同律师宣布了乙的遗嘱。甲感到十分震惊,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丙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原告与乙是朋友关系,乙立下公证遗嘱将价值约50万元的财产遗赠给原告,现在遗嘱生效,原告接受遗赠,但被告甲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乙,因此甲侵害了丙的财产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财产。
该遗产纠纷案诉至法院后,社会各界对该案十分关注,对于原告是否有权享有乙的财产,众说纷纭。如果丙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有人认为这有悖于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如果丙不能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有人认为这无异于剥夺了所有人乙的处分权,也违背私权自治的民法精神。当地法院对本案十分慎重,在4次开庭后,认定遗嘱无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1500名旁听群众掌声雷动。(中山大学2010年研)
问题:
分析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并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析。
答:(1)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甲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以结婚登记为生效要件,甲乙二人于1963年登记结婚,已具有婚姻关系。
②乙与丙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丙二人虽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此时乙已有配偶,且双方的同居生活发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③甲乙双方对婚内所得财产的共有关系。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度,夫妻双方婚后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
④乙丙之间的遗嘱继承法律关系。乙的书面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丙因此而与乙之间存在着遗嘱继承的法律关系。
⑤甲丙与法院的诉讼法律关系。甲丙就乙的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并因此与法院之间产生诉讼法律关系。
(2)对法院判决的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公序良俗原则与遗嘱自由之间的关系问题。
①在现代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逐渐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它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中公共秩序包括政治公序和经济公序;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我国《民法总则》第8条以及《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确立了该原则在民事领域的地位。
②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在整个身份法中,遗嘱自由是最能够体现私法自治基本精神的。遗嘱自由实际上是所有权自由的表现,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最后处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出于个人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的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
③在本案中,将遗产赠与情人,按照法律行为的要件,应该是有效的。它属于立遗嘱人的自由意思,同时符合了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有效的法律行为。但是在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这一点上,有一定的争议。这一遗嘱是不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涉及到两种价值之争:一是个人所有权自由;二是社会公德。在本案中,公序良俗是指这样一种特定利益:国家对家庭秩序的治理。如果这一判决认可了给情人的遗赠,那么它是不是会产生一些危及婚姻秩序的恶果,从而影响社会对于家庭的信念?
④梁慧星教授依据日本判例,总结了现代社会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十种行为类型,包括危害国家公序行为类型;违反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违反性道德的行为类型;射幸行为类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类型……其中,违反性道德的行为类型中即包括了对婚外同居人的赠与或遗赠这一情形。在我国,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同时也是道德上的义务,对情人的遗赠是对我国传统婚姻观念的极大冲击,是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法院基于其自由裁量权而认定该遗嘱无效有其合理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