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2.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1)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由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
(2)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性质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①法定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学理原则只有理论性,没有法律效力。
②学理原则对法定原则有指导意义;法定原则一经颁布,也会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起推动作用。
3.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
①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基本法中的具体规范和单行民事法规,具有约束力,即民法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②民事行为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③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司法活动具有约束力,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如果偏离民法基本原则,就会形成错判。
(3)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与统帅的地位,但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
4.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结合学理解释,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除“权利不可侵(或称私权神圣)”原则外,还包括:(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包括绿色原则)。
二、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的内涵
《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
2.平等原则的主要体现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法总则》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自愿原则
1.自愿原则的内涵
《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2.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其所有物,发表作品,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在民事立法上特别是合同法上规定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
四、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的简称,是对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2.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
(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总则》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权利滥用应当成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内涵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界限。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2.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关系
关于二者的关系,存在以下两种学说:
(1)诚实信用原则是最高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效果。
(2)诚实信用原则是从主观上要求建立的权利的内在界限,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划出权利的客观界限。民法就权利的行使,自主观的及客观的两方面作规定,二者的范围有时偶然一致,但其基准不同。
3.权利滥用的认定
认定是否权利滥用,主要是从行为人的利益和他人或者社会受到的损害程度的比较,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六、公平原则
1.公平原则的内涵
(1)公平的含义
民法上讲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与否,应当从我国民法的基本精神出发,以我国现阶段的交易习惯和人们的一般观念为标准。
(2)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①共同点。认定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都是在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
②二者的区别:
a.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从道德观念上要求当事人应当怎样做,不应当怎样做,在人身关系方面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更注重道德标准;公平原则主要是从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
b.对于认定是否权利滥用,有时也需要用公平原则考量。公平原则比诚实信用原则的层次更高,内涵更丰富。
2.公平原则的主要体现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①合同关系中的公平并不是要求绝对等价,而是应当有相近的价值。当事人出于自愿形成利益不平衡的,法律上不受限制,以体现自愿原则。
②民法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了公平原则,当事人除另有约定外,通常都以法律规定作为处理其相互关系的依据。
③民事主体在精神利益关系上,也应贯彻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也适用于亲属法。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
①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有过错的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
③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3)风险负担的平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意外风险,风险损失应当由哪一方负担,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七、公序良俗原则
1.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
(1)《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①公共秩序,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通常,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即为违反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比禁止性规定的外延宽,除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现行法律规范外,还包括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某些情况。
②善良风俗,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故意违背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
(2)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关系
二者的范围大致相同,有时难以区分,前者是从社会秩序方面立论,后者是由人们道德方面着眼,概括起来就是要求行为具有社会妥当性。
2.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判例和立法例
(1)利用他人处于急迫情势、没有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者意志显著薄弱,以法律行为使他人为某项给付,而向其自己或者第三人许诺或者给予和该项给付明显地不相当的财产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滥用垄断地位,规定不合理的流通条件,违背流通所需要的合理的法律秩序,获得不合理的好处。
(4)订立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限制近亲属正常往来的合同。
(5)以婚外同居为条件赠与财产。
(6)订立借腹生子协议。
(7)订立以实施犯罪行为为目的的协议。
八、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坚持绿色原则,就是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的和谐价值观。
这一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从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出发,以是否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应否从事相关民事活动的考量。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造成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