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考研真题详解
一、概念题
1.取得时效(北邮2006年研)
答: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民法总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在是否应规定取得时效问题上,主要有两种学说:
①否定说。在我国没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②肯定说。在我国有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
在如何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问题上,有学者主张采用个别立法主义,即在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在所有权通则中规定取得时效。
2.诉讼时效(南航2016年研;武大2015年研;华中农大2013年研)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即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诉讼时效之客体(清华大学2004年研)
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及司法解释,参考外国的立法例和学者的主张,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①债权请求权;②继承权请求权;③物权请求权;④人身权请求权;⑤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⑥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⑦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
4.诉讼时效中止(湘潭大学2016年研)
答: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中止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权利人遇有阻却权利行使的特殊事由时仍然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这样,即使遇有权利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暂时不能行使权利时,亦有补救的机会。
5.诉讼时效的中断(南京理工2011年研)
答: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故时效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进行。
6.除斥期间(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湘潭大学2017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南京大学2012年研;武大2012年研)
答: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其主要特征有:①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从立法例看,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也有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确定的情况。②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这里所指的某种权利,是指有限范围的权利。
7.期限(浙江工商2015年研)
答: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期间,是指从某一特定的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的时间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某一特定的时间段,是时间某一动态的阶段,即期日与期日之间的间隔时间。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是时间的某一静态的点。
期限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判确定,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有些情况下还可以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指定。无论采用什么方式,期限一旦确定之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二、简答题
1.民法时效制度的作用。(中南财大2006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时效制度的意义及基本分类。(中南财大2004年研)
答: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1)时效的分类
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民法总则》仅对诉讼时效作了规定。
(2)民法时效制度的作用
①稳定法律秩序。时效制度的设置作用之一在于稳定法律秩序。在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不一致持续一定的期间时,法律应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否认旧的关系,确认新的关系,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安全。实行时效制度,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稳定法律秩序。
②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效制度的作用之二在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西方法谚有言: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权利人如不及时行使权利,就可能导致权利的丧失或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使权利人取得权利,这就促使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③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一种事实状态长期存在,必致证据湮灭、证人死亡,此事实状态是否合法,殊难证明。实行时效制度,凡时效期间届满,即认为权利人丧失权利或者不受法律保护,便于及时确定法律关系。
2.什么是诉讼时效的起算?因人身损害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上交2007年研)
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诉讼时效的开始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时间,该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规避诉讼时效。
(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发生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辨析: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北师2008年研)
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对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要有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就应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我国民事立法对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有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三种。
(2)《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
4.辨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里的“一年”为诉讼时效期间。(首都师大2010年研)
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依《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的特点主要有:
①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请求权。
②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只是丧失了司法保护请求权,权利人仍然享有原权利。
题目中提到的“一年”的期间针对的是撤销权,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因而不符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另外,1年期间经过后,撤销权就会丧失,因而也不符合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特征。因而,题目中提到的“一年”是一个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因而该说法是错误的。
5.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北化2007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中的“其他障碍”。(湘潭大学2015年研)
答: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是法定事由。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中止时效的事由有: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如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夫对于妻或者妻对于夫,其行使权利不困难,但因相互信赖以致对权利行使多不计较,基于伦理的考虑,通说认为婚姻关系的持续为时效中止的事由。
6.时效中断与时效中止的异同。(山东大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概念题,武大2013年研)
答: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195条对诉讼时效的中断进行了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的障碍,故时效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进行。
(1)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相同点
诉讼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
(2)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不同点
①产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开始之后的任意时间。而诉讼时效中止只有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而延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也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开始。
②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中止时效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障碍,是指当事人无法控制的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事由。
③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原则上仅具有相对的效力,即只对使诉讼时效中断的当事人有效力。诉讼时效中断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诉讼时效的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至届满为止。
7.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北师2007年真题;北邮2007年研)
相关试题: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中南财大2015年研)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概念题,华南理工2015年研)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二者的异同具体包括:
(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相同点
①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在性质上均属于法律事件。
②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的直接目的均在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交易秩序。
(2)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①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相反,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②适用的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③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④期间的可变性不同。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⑤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利并不当然消灭;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利当然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三、论述题
1.试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山东大学2007年研;北化2008年研)
相关试题:诉讼时效的客体。(山东大学2015年研)
答:(1)诉讼时效的含义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取胜诉的法律制度。即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诉讼时效的效力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我国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及司法解释,参考外国的立法例和学者的主张,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
①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已无争议。包括:
a.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
b.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赔偿损失请求权。
c.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不当管理的赔偿损失请求权。
d.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e.其他债权请求权。
②继承权请求权
我国法律承认继承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继承法》第8条)。在有多人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分割遗产请求权是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
a.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有争议。我国多数学者对上述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持否定态度。《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返还财产请求权(又称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三说:否定说、有限肯定说、区别说。《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涉及原权利人权利的保护和新生法律关系维护之间的平衡。如果彻底否定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不利于新生法律关系的维护。如果返还原物请求权彻底适用诉讼时效,又不利于对于原有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已经登记的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应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一般动产,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以适用诉讼时效为宜。
④人身权请求权
基于人格权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当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基于人格权发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侵害人格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本人认为,侵害人格权产生的赔礼道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基于社会公众的普遍心理,时过境迁,赔礼道歉无实质意义。
⑤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
例如,基于合伙人身份而产生的收益分配请求权,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股息支付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的利益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议决后,公司和股东之间形成了关于股息、红利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⑥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
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例如防止危险建筑物倒塌请求权、基于地界争议发生的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
⑦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如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其实质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离婚后当事人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对于离婚后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或侵占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婚姻法》第47条、《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及效力。(中山大学2015年研)
答: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a.权利人除向义务人直接提出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或者财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也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b.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义务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义务人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c.权利人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义务人的,可以认定时效中断。
d.权利人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义务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可以认定时效中断。
e.义务人下落不明,权利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义务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可以认定时效中断,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f.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方法除了书面或者能够证明的口头方式之外,债务人向债权人要求延期给付、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者租金、做出部分履行或者分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的,都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现方式。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诉讼时效中断。依据《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④其他。
依《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消等。其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再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
(2)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①对人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原则上仅具有相对的效力,即只对使诉讼时效中断的当事人有效力。但是,连带之债中对于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②对期间计算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3.论除斥期间。(苏州大学2013年研)
答:(1)除斥期间的概念和特征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其主要特征有:①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②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
(2)除斥期间的性质与作用
除斥期间界满,权利即消灭,由此可见其性质应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的存续或者行使时间的限制,因此除斥期间的作用与诉讼时效的作用基本相同;不同的是除斥期间更突出强调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3)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
(4)除斥期间的计算
法律对有些除斥期间规定了起算时间,例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但法律对有些除斥期间没有规定起算时间,对此学者通说认为自权利发生时起算。
(5)除斥期间的效力与法律援用
除斥期间届满,权利即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在诉讼过程中,即使当事人不援用除斥期间,法院也应当依职权援用。
(6)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①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相反,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②适用的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③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④期间的可变性不同。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⑤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利并不当然消灭;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利当然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四、案例分析题
2000年的8月原告薛明向法院起诉,称被告李忠1990年8月向原告借款8000元人民币并提供有李忠字迹的借条(借条中没有还款期限),1997年至1999年间被告归还了其中的800元,尚欠7200元未还,要求被告偿还此款,并支付滞纳金及利息。被告李忠辩称:被告不欠原告的钱,原告提供的是假借条,况且原告提供的借条是1990年的日期,已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其起诉。在法院审理时,因被告不愿交鉴定费而未对借条予以鉴定。(中南财大2001年研)
问:
(1)此案涉及诉讼时效的哪些基本原理?
(2)作为审判法官,如何认定借条的真伪?如何处理此案,其法律和法理依据是什么?
答:(1)此案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断及诉讼时效的效力等基本原理。
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本案中,原告薛明称被告李忠于1990年8月向其借款8000元人民币,并曾于1997年至1999年间归还其中800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偿还剩余款项。而被告李忠的抗辩理由包括两项,一是声称借条为假,二是主张诉讼时效已过。
假设借条为真来讨论诉讼时效的问题。借条系1990年8月所写,虽然距提起诉讼时已经年代遥远,但是如果不断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完全可能仍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为了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在诉讼时效之内,原告须证明以下几点:第一,自1990年到1997年间不断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使债权的强制力得以保持;第二,自1997年到1999年确有被告还款一事。至此,将各个阶段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联系起来,可使该债权的法律强制力一直保持到诉讼时。
(2)作为审判法官,对于借条的真伪应当凭借这样几点,首先,尽量找一些可对照的材料,以防出现重大失误,其次,要求被告进行鉴定,并向被告讲明,如果拒不进行鉴定,可能因未尽到举证责任而被推定为借条为真。因为借条是原告举出的初步证据,如果没有相当的反证,应当认定借条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