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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的本质
关于税收的本质,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税收的本质是公共权力主体对剩余产品价值的占有
税收本质上是以国家公共权力为一方、以各类财产所有者为另一方分割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而形成的经济关系。
二、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税收在本质上是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目的,由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进行分配而体现的特殊分配关系。当税收参与社会产品各部分价值分配时,必然涉及国家与产品价值原拥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同时,税收还是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分配目的具有特殊性
由于税收分配的最终目的是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税收分配关系就不仅仅是简单的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它比经济范畴的其他分配关系更具复杂性。
2.分配依据具有特殊性
在市场经济中,微观主体对收益分配的依据主要是“财产权力”,即投资者凭借其投入的资源获得相应的收益,分配的前提是财产权力。而税收分配凭借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国家的政治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其在税收分配中表现为:国家代表全体公民委托特定的执政机构(财税机关),对社会资源在满足公共需要与满足私人需要的不同用途之间的分割。为保证满足公共需要的资源供给,这种公共权力需要体现为一种强制性的权力。
3.社会财富分配具有特殊性
社会财富分配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税收虽然属于再分配的范畴,但却直接取自于初次分配,是连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渠道。税收从初次分配中获得多少直接决定着再分配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