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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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民经济行业统计

一、农业统计

1.农业统计的相关概念及主要内容

农业统计亦称为农林牧渔业统计,它是反映整个农林牧渔业再生产经营现状和过程的统计,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业服务业等5个行业大类的统计。

这里的农业是指狭义的农业,亦称农作物种植业,通常指栽培农作物以取得植物性产品的农业生产部门。在中国,农业同林业、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业服务业合在一起,为广义的农业。在国外,种植业一般同畜牧业合在一起,统称为农业。种植业在整个农业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是整个农业的基础。

林业是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防护作用的生产部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包括造林、育林、护林、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采集和加工等。

畜牧业是利用畜禽等已经被人类驯化的动物,或者鹿、麝、狐、貂、水獭、鹌鹑等野生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使其将牧草和饲料等植物能转变为动物能,以取得肉、蛋、奶、羊毛、山羊绒、皮张、蚕丝和药材等畜产品的生产部门。畜牧业是农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渔业利用水域以取得具有经济价值的鱼类或其他水生动植物的生产部门,亦称水产业,包括采捕水生动植物资源的水产捕捞业和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水产养殖业两个部分。

农林牧渔业服务业是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农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生产成果、生产过程和经济效益等。反映生产条件的基本指标有:土地面积、机械设备的数量和构成、农业劳动力数量和构成等;反映农业生产成果的基本指标有: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副业、渔业的产量、产值及农业总产值、净产值、商品产值、农业增加值等;反映农业生产过程和效益的基本指标有:土地面积、固定资产、农机具体的利用指标、劳动生产率及劳动力利用指标、成本、利润及反映收益分配的其他指标等。

2.农业统计范围和统计单位

农业统计范围覆盖我国境内各种经济组织、各个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军委系统的农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业生产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为基础,主要自然村或者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现在,各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有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农工商总公司等形式,有些地方还对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但是,不论是何种名称,是否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凡是以改革开放以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民集体财产所有制为基础的,并以自然村、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社性质的经济组织。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将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联成一体,形成合作经济性质的产业化经营体系,使农民参与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分配,获得了更高的经济效益。

(3)农业企业

农业企业是国有农业企业与其他农业企业的总称。它是以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建立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4)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除上述三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之外,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包括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原种场、良种场等。

(5)农户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常住户范围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现行统计方法所指的农村居民不仅包括纯农业户和农业兼业户,还包括农村中经营二、三产业的非农户中的常住人口;主要收入带回农村家中的在外务工人员;生活与农村家庭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和退休人员。简而言之,农村住户不仅包括了居住在本地的户籍家庭,还包括了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外来户。

3.农业统计主要指标

(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的总量,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农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按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其副产品的产量分别乘以各自单位产品价格求得;少数生产周期较长,当年没有产品或产品产量不易统计的,则采用间接方法计算其产值;然后将四业产品产值相加即为农业总产值。1957年以前的农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厩肥和农民自给性手工业(如农民自制衣服、鞋、袜,自己从事粮食初步加工等)。1958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林业中增加了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产值;牧业中取消了厩肥产值;副业中取消了农民自给性手工业产值,增加了村及村以下办的工业产值;渔业中增加了海洋捕捞水产品产值。1980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在副业中增加了农民家庭兼营工业商品部分的产值。从1984年起村及村以下工业产值划归工业。从1993年起取消副业,将野生动物的捕猎划入牧业、野生植物采集和农民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划归农业。

(2)农产品产量

粮食产量: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粮食除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杂粮外,还包括薯类和豆类。其产量计算方法,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和木薯)1963年以前按每4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从1964年开始改为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如马铃薯等)按鲜品计算,并且不作粮食统计。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

油料产量: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产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亚麻籽)和其他油料。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

水产品产量:指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和天然生长的水产品的捕捞量。包括海水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藻类以及内陆水域的鱼类、虾蟹类和贝类,不包括淡水生植物。

猪、牛、羊肉产量: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即胴体重)的重量。

期初(末)畜禽存栏头(只)数:指报告期初(末)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农民个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饲养的大牲畜、猪、羊、家禽等畜禽的存栏数。

(3)耕地面积

耕地面积是指可以用来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还包括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面积。不包括属于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或人工草地面积。

(4)农作物播种面积

农作物播种面积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种植在非耕地上,均包括在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在播种季节基本结束后,因遭灾而重新改种和补种的农作物面积,也包括在内。

(5)有效灌溉面积

有效灌溉面积指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当年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6)农用化肥施用量

农用化肥施用量是指本年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数量。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一百成分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7)农业机械总动力

农业机械总动力是指主要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各种动力机械的动力总和。包括耕作机械、排灌机械、收获机械、农用运输机械、植物保护机械、牧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和其他农业机械(内燃机按引擎马力折成瓦特计算、电动机按功率折成瓦特计算)。不包括专门用于乡、镇、村、组办工业、基本建设、非农业运输、科学试验和教学等非农业生产方面用的动力机械与作业机械。

(8)农林牧渔业劳动力

农林牧渔业劳动力是指全社会直接参加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劳动力。农林牧渔业劳动力分整劳动力和半劳动力。整劳动力是指男子18~50周岁,女子18~45周岁;半劳动力是指男子16~17周岁,51~60周岁;女子16~17周岁,46~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计入半劳动力数内。

4.农业统计调查方法

农业统计调查分年度调查与定期调查两大类型。年度统计包括:农业生产条件、主要农产品生产情况、林业生产情况、畜牧业生产情况、渔业生产情况、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等内容。定期统计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等季节统计和半年统计。

农业统计一般采取条块结合的方法收集资料。所谓“条”即地方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利用同级各有关业务部门(系统)已有的统计渠道、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按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由各有关业务部门(系统)组织调查或进行资料整理,形成各系统统计报表或数据。如耕地面积、机械作业面积、农机保有量、林业生产情况、渔业生产情况等统计报表,一般是直接利用同级国土部门、农机部门、林业部门和水产部门的统计结果。地方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在收到各相关部门报送的数据后,要进行检查核实,待核实无误后,与其他方面调查数据合并形成本地区全面综合数据,上报上级统计部门。所谓“块”即地方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对那些没有主管部门或有主管部门,但其主管部门没有统计基础的统计调查单位,直接组织调查,取得统计资料。

农业统计通常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如耕地面积统计采用全面调查方法,粮食、棉花、猪、牛、羊等主要农产品产量统计采用抽样调查,农业中间消耗则采用重点调查取得消耗系数,再利用相关资料加工推算。

二、工业统计

1.工业统计的相关概念

工业是采掘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的总称。

采掘业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如采矿、晒盐、森林采伐等(但不包括禽兽捕猎和水产捕捞)。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例如碾磨、选矿和处理,均属本类活动。还包括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但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

制造业是指对采掘品和农产品进行加工和再加工的物质生产活动。具体包括:(1)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再加工,如粮油加工、食品加工、轧花、缫丝、纺织、制革等;(2)对采掘品的加工、再加工,如炼铁、炼钢、化工生产、石油加工、机器制造、木材加工等;(3)对工业品的修理、翻新,如机器设备的修理、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小卧车)的修理等。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由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以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大行业组成。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包括:(1)电力生产和供应业,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以及其他能源,如风力、地热、太阳能、潮汐能、生物能等的发电活动,并利用电网出售给用户电能的输送与分配活动,以及供电局的供电活动。(2)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指利用煤炭、油、燃气等能源,通过锅炉等装置生产蒸汽和热水,或外购蒸汽、热水进行供应销售、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的活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是指利用煤炭、油、燃气等能源生产燃气,或外购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并进行输配,向用户销售燃气的活动,以及对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输配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修和管理活动。但不包括专门从事罐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业务的活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包括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以及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等活动。

我国传统上还将工业划分为轻工业和重工业。

轻工业是指主要提供生活消费品和制作手工工具的工业。按其所使用的原料不同,可分为以下两大类:

(1)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以农产品为基本原料的轻工业。主要包括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烟草加工、纺织、缝纫、皮革和毛皮制作、造纸以及印刷等工业;

(2)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是指以工业品为原料的轻工业。主要包括文教体育用品、化学药品制造、合成纤维制造、日用化学制品、日用玻璃制品、日用金属制品、手工工具制造、医疗器械制造、文化和办公用机械制造等工业。

重工业是指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主要生产资料的工业。按其生产性质和产品用途,可以分为下列三类:

(1)采掘(伐)工业,是指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包括石油开采、煤炭开采、金属矿开采、非金属矿开采和木材采伐等工业;

(2)原材料工业,指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基本材料、动力和燃料的工业。包括金属冶炼及加工、炼焦及焦炭、化学、化工原料、水泥、人造板以及电力、石油和煤炭加工等工业;

(3)加工工业,是指对工业原材料进行再加工制造的工业。包括装备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机械设备制造工业、金属结构、水泥制品等工业,以及为农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等工业。

根据上述划分原则,修理业中以重工业产品为修理作业对象的划为重工业,反之划为轻工业。

2.工业统计范围和统计调查单位

工业统计范围不仅覆盖独立核算的法人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其他行业法人企业附营的工业活动单位。

工业统计调查单位分为三类:一类是法人工业企业,二是非法人工业企业,三是工业产业活动单位。

(1)法人工业企业

法人工业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形式或各种组织形式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应依法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工业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法人工业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核准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等。

(2)非法人工业企业

个人独资工业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a.企业集团不是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和核心企业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协作企业组建而成。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均具有法人资格,而企业集团不是企业法人。

b.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分公司是附属于总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营业机构,一般不具法人资格。

c.子公司是企业法人。子公司是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但在法律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一般是企业法人。

(3)工业产业活动单位

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各种类型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下属的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工业法人单位中未单独登记注册但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4)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3.工业主要统计指标

(1)工业总产值

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计算工业总产值应遵循三条基本原则。

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销售,均应包括在内。反之亦然,凡不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均不计入本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中。

最终产品的原则:即凡是计入工业总产值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如果企业有中间产品(半成品)对外销售,那么对外销售的中间产品也应视为企业的最终产品。

工厂法原则:即工业总产值是以工业企业作为基本计算(核算)单位,即按企业的最终产品计算工业总产值。按这种方法计算的工业总产值,不允许同一产品价值在企业内部重复计算,但允许企业间的重复计算。

工业总产值包括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在制品、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

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是指企业本期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按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数量乘以本期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账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生产成品价值中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对外加工费收入: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修理作业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可根据会计“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有关资料取得。对于本企业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的劳务收入,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基础比较好,能取得这部分资料,而且这部分价值所占比重较大,应包括在对外加工费收入中。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是指企业报告期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减期初的差额价值,本指标一般可从会计核算资料中取得。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半成品、在制品的成本,则总产值中也不包括这部分价值,反之则包括。

(2)新产品产值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作用的产品。新产品完成数统计范围至少是通过了省部级及以上鉴定的新产品;新产品产值统计口径为国家级新产品统计三年、省部级新产品统计二年。另外,凡列入市经委新产品开发计划,又完成了开发项目的,由于该计划市经委均应报省经贸委备案,故一律视为省部级鉴定新产品。

(3)工业销售产值

工业销售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价值总量。工业销售产值包括以下内容:

销售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企业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金额,即按报告期产品实际销售量(以办理完出库有关手续为计算依据)乘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销售成品价值包括为本企业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和自制设备价值。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价值。

对外加工费收入: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工业总产值与销售产值的区别在于:

工业销售产值计算的基础是工业产品销售总量,不管是否本期生产,只要是在本期销售的都应计算工业销售产值,因此工业销售产值是以产品所有权的转移为计算原则;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工业产品生产总量,只要是本期生产的不论是已销售的还是尚未销售的都要计算工业总产值,所以工业总产值是以产品的生产为计算原则。

销售产值不含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而工业总产值包括。

(4)出口交货值

出口交货值是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用外汇价格结算的在国内批量销售或在边境批量出口的产品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

(5)工业中间投入

工业中间投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所一次性消耗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及其他实物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计算工业中间投入须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必须是从企业外部购入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不包括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废料以及自制品的价值。

必须是本期投入生产,并一次性消耗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不包括固定资产转移价值。

中间投入的计算口径必须与总产值的计算口径相一致。即计入工业中间投入的产品和服务价值必须已经计入了工业总产值中。

工业中间投入按企业支付对象可以分为中间物质投入和中间劳务投入。中间物质投入是指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其他实物产品和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工业、农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建筑业、货物运输及邮电业)的服务费用。中间劳务投入指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如金融、保险、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的服务费用。

工业中间投入按照具体内容分为直接材料、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销售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和利息支出五大项。

日常统计中计算中间投入是按第二种分类计算的。

计算工业中间投入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二种。一是正算法,即将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属于中间投入的部分分别相加,再加上直接材料和利息支出,得出工业中间投入合计。二是倒算法,即分别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合计减去其中属于增加值的项目(大体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劳动保险费、职工待业保险费等),倒算出三项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再加上直接材料和利息支出,得出工业中间投入合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倒算法计算比较简便易行。

计算中间投入的资料来源,可分别根据企业“产品生产成本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明细表归纳整理填报。

(6)工业增加值

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计算工业增加值通常采用两种方法。

生产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动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生产环节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

上述公式中,本期应交增值税的企业为负数,综合部门汇总时按零处理。

收入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原始收入初次分配的角度,对工业生产活动最终成果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目前工业统计主要采用“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收入法(分配法)”工业增加值用以审核“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的准确性。

其计算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a.劳动者报酬:工业企业劳动者报酬中的工资和福利费部分取自财务报表中的本年应付工资(主营业务部分)、本年应付福利费(主营业务部分)和劳动待业保险费。

b.生产税净额:取自财务报表中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管理费用中的税金。

c.固定资产折旧:取自财务报表中的本年提取的折旧。

本年提取的折旧=累计折旧期末数期-期初数

d.营业盈余:取自财务报表中的营业利润,但要剔除计入劳动者报酬的部分和其他业务利润中单独核算的其他行业的利润,这部分应包括在相应的其他行业中,管理费用中应计入营业盈余的部分按生产法中所述的原则计算,如果企业有亏损,国家给予补贴,应把补贴收入加到营业盈余中。

(7)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从业人员是指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及在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从业人员人数。其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人数之和÷报告月日历日数

季平均人数=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3

年平均人数=全年各月平均人数之和÷12

4.工业统计调查方法

工业统计根据其统计内容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

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由国务院有关部(局、公司)及直管行业协会按照各自的调查方法布置和调查,经汇总审核后报送国家统计局。其他统计内容或报表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对全部国有和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法人企业,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收集资料,而对于其他工业统计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收集资料。

三、建筑业统计

1.建筑业统计的相关概念及主要内容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具体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窖炉或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平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建筑业统计的主要内容有: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统计,主要反映建筑业的基本生产情况,包括建筑业总产值、竣工产值、单位工程施工个数、单位工程竣工个数、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房屋建筑竣工面积、自有机械设备年末总台数、自有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自有机械设备净值、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及期末从业人数等指标。建筑业企业建筑材料消耗情况统计,主要从价值量和实物量反映建筑业主要建筑材料——钢材、木材和水泥消耗的基本情况。

2.建筑业统计范围与统计单位

建筑业统计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建筑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1)建筑业企业

资质内建筑业企业:指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业法人,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资质外建筑业企业:指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业法人,但没有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

(2)建筑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资质外建筑业企业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建筑业个体经营户

a.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b.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

3.建筑业主要统计指标

(1)建筑业总产值(即自行完成施工产值)

建筑业总产值(即自行完成施工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安装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值包括:

建筑工程产值: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

设备安装工程产值: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指房屋、构筑物修理所完成的价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的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

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指加工制造没有定型的、非标准的生产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以及附属加工厂为本企业承建工程制作的非标准设备的价值。

(2)建筑业增加值

建筑业增加值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目前建筑业增加值采用分配法(收入法)计算,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建筑业增加值=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中的劳动待业保险金、税金+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利润

(3)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面积、上期施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

(4)房屋建筑竣工面积

房屋建筑竣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工,达到了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的房屋建筑面积。

(5)自有机械设备

自有机械设备年末总台数:指归本企业所有,属于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台数。包括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

自有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指本企业自有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等列为在册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设定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机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计算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可按1马力=0.735千瓦折合成千瓦数。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力。

(6)工程结算收入

工程结算收入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械调迁费等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

工程结算利润:指已结算工程实现的利润,如亏损以“-”号表示。计算公式为:

工程结算利润=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7)企业总收入

企业总收入指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各项收入,包括工程结算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公式为:

企业总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4.建筑业调查方法

现行国家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对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取得资料。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所有具有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由各地统计局组织填报;部门直属的所有具有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企业填报。

四、交通运输邮电业统计

1.交通运输邮电业的相关概念

交通运输邮电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邮政、电信等国民经济行业。

(1)铁路运输业指铁路客运、货运及相关的调度、信号、机车、车辆、检修、工务等活动。

(2)道路运输业包括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道路运输辅助活动等。

(3)城市公共运输业包括公共电汽车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客运、城市轮渡,以及其他城市公共交通。

(4)水上运输业包括远洋、沿海、内河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以及水上运输辅助活动等。

(5)航空运输业包括航空旅客运输、航空货物运输、航空运输辅助活动、空中交通管理以及其他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6)管道运输业指通过管道对气体、液体等的运输。包括:原油及成品油管道运输活动;水管道运输活动;其他液体管道运输活动;天然气管道运输活动;其他气体管道运输活动。不包括向用户提供天然气、煤气、热气和水的服务。

(7)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指独立于车站、港口、机场、仓库的货物装卸活动以及与运输有关的代理及服务活动。其他运输服务业包括各种运输、客运票务、货物运输等代理活动。

(8)邮政业指国家邮政局系统提供的邮政服务,以及国家邮政局系统以外的单位提供包裹、小件物品的收集、运输、发送服务和为顾客提供快速、便捷、灵活的商务快送服务。

(9)电信指通过电缆、光缆、无线电波等传输的通信服务。或者说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传输活动。包括固定电信服务、移动电信服务和其他电信服务。

2.统计范围和调查单位

交通运输邮电业的统计范围包括从事相关活动的全部企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交通运输邮电业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不具体从事交通运输邮电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总部,均不作为交通运输邮电业的统计单位。

我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对相关行业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做出了如下规定:

(1)铁路系统的铁路局一级单位为企业法人单位,其下属的站段、铁路办事处(包括原铁路分局)一级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法人单位所属的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疾病控制所、防疫站等视同法人单位,但不作为铁路运输业统计单位。

(2)省、地级邮政局作为法人,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3)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铁通、中国卫星通信等通信公司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但为电信公司提供分销服务且不隶属于电信系统的经营代办网点,视其证照性质确定其单位类型。

3.主要统计指标

(1)铁路营业里程

铁路营业里程:又称营业长度(包括正式营业和临时营业里程),指办理客货运输业务的铁路正线总长度。凡是全线或部分建成双线及以上的线路,以第一线的实际长度计算;复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和特殊用途线以及不计算运费的联络线都不计算营业里程。铁路营业里程是反映铁路运输业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客货周转量、运输密度和机车车辆运用效率等指标的基础资料。

铁路正线延展里程:指正线第一线、第二线、第三线和其他正线建筑里程之和,不包括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殊用途线的延展里程。它是作为计算铁路线上钢轨、枕木及路基砂石需要量的主要依据。

铁路电气化里程:指在全部铁路营业里程中已安装了供电线路及设备,可以供电力机车牵引列车运行的区段的总里程。

铁路自动、半自动闭塞里程:为保证列车安全运行,在一个区间、同一时间内,一般只允许一列列车运行,这种保证列车在这个区间安全间隔运行的技术方法称为“闭塞”。自动和半自动闭塞里程是指装有列车自动或人工完成闭塞状态的铁路设备里程。自动或半自动闭塞里程占铁路营业里程的比重是反映铁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2)公路里程

公路里程指在一定时期内实际达到《公路工程(WTBZ)技术标准JTJ01-88》规定的等级公路,并经公路主管部门正式验收交付使用的公路里程数。包括大中城市的郊区公路以及通过小城镇街道部分的公路里程和桥梁、渡口的长度,不包括大中城市的街道、厂矿、林区生产用道和农业生产用道的里程。两条或多条公路共同经由同一路段,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里程长度。它是反映公路建设发展规模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运输网密度等指标的基础资料。

(3)内河航道里程

内河航道里程也称内河通航里程,指在一定时期内,能通航运输船舶及排筏的天然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及通航渠道的长度。包括全年季节性通航累计三个月以上的航道,不包括仅供零散流放竹、木排的河道。它是反映内河水运网规模、水平和发展情况的主要指标。

(4)民用航空航线里程

民用航空航线里程指民航运输定期班机飞行的航线长度的总和。航线长度按机场之间的距离计算,通常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将每条航线长度相加称为重复计算航线里程;二是将两线或两条以上航线经过同一区段里程,只计算一次航线长度称为不重复计算航线里程。一般常用的是后者,它能确切反映民航运输网的规模,是表明民航事业为国民经济服务和方便人民生活程度的主要指标。

(5)输油(气)管道长度

输油(气)管道长度也称输油(气)里程,指油品(或天然气)的实际输送距离,一般按输油(气)管道的单线长度计算。若包括复线和备用线长度则称为输油(气)管道延展长度,是指管道铺设的实际长度。我们通常使用的是不包括复线的“输油(气)管道里程”,它是反映管道运输发展规模和水平的主要指标。

(6)货(客)运量

货(客)运量:指在一定时期内,各种运输工具实际运送的货物(旅客)数量。它是反映运输业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数量指标,也是制定和检查运输生产计划、研究运输发展规模和速度的重要指标。货运量按吨计算,客运量按人计算。货物不论运输距离长短、货物类别,均按实际重量统计。旅客不论行程远近或票价多少,均按一人一次客运量统计;半价票、小孩票也按一人统计。

货(客)运密度:指在一定时期内某种运输方式在营运线路的某一区段平均每公里线路通过的货物(旅客)运输周转量。计算公式为:

货(客)运密度=货物(旅客)周转量/营业线路长度

货(客)运密度是反映交通运输线路上货物(旅客)运输量运输繁忙程度的主要指标,是平衡运输线路运输能力和通过能力,规划线路建设及改造、配备技术设备,研究运输网布局的重要依据。

货物(旅客)周转量:指在一定时期内,由各种运输工具运送的货物(旅客)数量与其相应运输距离的乘积之总和。它是反映运输业生产总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编制和检查运输生产计划,计算运输效率、劳动生产率以及核算运输单位成本的主要基础资料。计算货物周转量通常按发出站与到达站之间的最短距离,也就是计费距离计算。计算公式为:

货物(旅客)周转量=∑货物(旅客)运输量×运输距离

铁路货车平均静载重:指铁路货车在始发站静止状态下平均每车装载的货物重量,用以分析货车完成装车时车辆载重力的利用情况。计算公式为:

货车平均静载重=货物发送吨数/装车数

静载重的多少取决于运送货物的性质、种类、车辆的类型和装载技术的高低。根据货车的平均标记载重与静载重进行对比,可以反映货车载重能力的利用程度。计算公式为:

货车载重力利用率(%) =货车平均静载重/货车平均标记载重×100%

铁路货运机车日产量:指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台货运机车在一昼夜内所完成的总重吨公里数,包括载运货物的重量和车辆本身的自重。它从时间和牵引能力两方面反映了机车运用效率。计算公式为:

货运机车平均日产量=货运总重吨公里数/货运机车台日数

沿海主要港口货物吞吐量:指经水运进出沿海主要港区范围,并经过装卸的货物数量,包括邮件及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包裹以及补给运输船舶的燃、物料和淡水。货物吞吐量按货物流向分为进口、出口吞吐量,按货物交流性质分为外贸货物吞吐量和国内贸易货物吞吐量。货物吞吐量的货类构成及其流向,是衡量港口生产能力大小的重要指标。

邮电业务总量:指以价值量形式表现的邮电通信企业为社会提供各类邮电通信服务的总数量。邮电业务量按专业分类包括函件、包件、汇票、报刊发行、邮政快件、特快专递、邮政储蓄、集邮、公众电报、用户电报、传真、长途电话、出租电路、市话无线寻呼、移动电话、分组交换数据通信、出租代维等。计算方法为各类产品乘以相应的平均单价(不变价)之和,再加上出租电路和设备、代用户维护电话交换机和线路等的服务收入。它综合反映了一定时期邮电业务发展的总成果,是研究邮电业务量构成和发展趋势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邮电业务总量=Σ(各类邮电业务量×不变单价)+出租代维及其他业务收入

无线寻呼电话用户:指携带小型寻呼机,接收市话用户通过无线寻呼中心,在规定范围内向其发出声音、数字或文字显示信息的用户。在寻呼台办理登记手续的无线寻呼用户,每一部寻呼机按一户计算。

移动电话用户:指在移动电话营业部门登记,通过移动电话交换机进人移动电话网、占有移动电话号码的电话用户。用户数量以实际办理登记手续进入邮电部门移动电话网的户数进行计算,一部或一台移动电话统计为一户。

电话用户:指接入国家公众固定电话网,并按固定电话业务进行经营管理的电话用户。1997年以前,电话用户分为市内电话用户和农村电话用户。市内电话用户是指接入县城及县以上城市电话网上的电话用户;农村电话用户是指接入县邮电局农话台及县以下农村电话交换点,以县城为中心(除市话用户外)联通县、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的用户。从1997年起,电话用户数分组调整为以用户所在区域划分为“城市电话用户”和“乡村电话用户”,与过去的按市内电话和农村电话划分方法不同。而电话用户数、电话机部数统计方法不变。

⑪住宅电话:指话机装在居民住宅里的电话,包括私人付费、公费和免费三个部分。

4.调查方法

交通运输邮电业统计主要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分别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资料。铁路运输业统计由铁道部负责;有关公路、水路、港口运输统计由交通部、公安部负责,如营业性运输车辆数和水路运输企业名录等有关数据由交通部组织调查,全国民用车辆拥有量统计由公安部负责;城市公共运输业统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航空运输业统计由民航总局负责;管道运输业分别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邮政业统计由国家邮政局负责;电信业统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五、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统计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相关概念

批发和零售业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

(1)批发业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事业、机关单位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2)零售业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零售业不包括: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等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非零售单位附带的零售活动(如汽车修理单位销售汽车零件);商业零售单位所在商厦的物业管理;商业零售单位所在的商品市场、商业大厦的市场管理活动。

(3)住宿和餐饮业由住宿业和餐饮业两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构成。住宿业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不包括提供长期住宿场所的活动(如出租房屋、公寓等),列入7210(房地产开发经营)。餐饮业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

(4)批发和零售业统计为了解批发和零售业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观察和反映商品市场运行趋势,而开展的统计工作。批发和零售业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情况;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

2.统计范围和统计调查单位

批发和零售业的统计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经营活动、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全部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分成以下三部分:

(1)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法人企业及其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

(2)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法人单位所属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产业活动单位;

(3)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个体经营户。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按其经营的基本形式分,包括:

独立门店:以相对独立的店铺形式,单独组织批发和零售或住宿和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

连锁总店(总部):负责连锁企业资源(如商号、商誉、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等等)的开发、配置、控制或使用等功能的企业核心管理机构。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连锁门店:在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上,按照总店(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的店铺,称连锁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直营店是指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按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由总部统一管理的店铺。加盟店是指在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店铺,也包括自愿连锁的成员店。

其他方式:指不属于上述经营形式的企业。

3.主要指标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国民经济各行业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总额。它是反映各行业通过多种商品流通渠道向居民和社会集团供应的生活消费品总量,是研究国内零售市场变动情况、反映经济景气程度的重要指标。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

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用的商品和修建房屋用的建筑材料;

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种办公用品和公用消费品;

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和旅店(招待所)附设专门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各种食品、燃料;企业、单位和国营农场直接售给本单位职工和职工食堂的自己生产的产品;

售给部队干部、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

售给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

居民自费购买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及医疗用品;

报社、出版社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报纸、图书、杂志,集邮公司出售的新、旧纪念邮票、特种邮票、首日封、集邮册、集邮工具等;

旧货寄售商店自购、自销部分的商品;

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站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煤气灶具和罐装液化石油气;

农民售给非农业居民和社会集团的商品。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不包括售给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经济的农场)生产经营用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设备、工具等,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旧货寄售商店受托寄售卖出的商品,服务业的营业收入,邮局出售邮票的收入,自来水、电力、煤气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供应收入,也不包括农民之间的商品销售。

(2)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销、存总额

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不包括个体)企业(单位)以本企业(单位)为总体的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

商品购进总额:指从本企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境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总额。它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业从国内、国外市场上购进商品的总量。商品购进总额包括:

a.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商品;

b.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c.从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单位)购进的商品;

d.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居民手中收购的废旧商品等;

e.从国(境)外直接进口的商品。不包括企业(单位)为自身经营用和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以及销售退回、商品升溢等。

商品销售总额:指对本企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包括对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总额。它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商品销售总额包括:

a.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

b.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

c.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d.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出售本企业(单位)自用的废旧包装用品;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购货退出的商品以及商品损耗和损失等。

批发零售贸易业库存:指报告期末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单位)已取得所有权的商品。它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单位)的商品库存情况和对市场商品供应的保证程度。期末库存包括:

a.存放在批发零售贸易业经营单位(如门市部、批发站、经营处)仓库、货场、货柜和货架中的商品;

b.挑选、整理、包装中的商品;

c.已记入购进而尚未运到本单位的商品,即发货单或银行承兑凭证已到而货未到的部分;

d.寄放他处的商品,如因购货方拒绝承付而暂时存放在购货方的商品和已办完加工成品收回手续而未提回的商品;

e.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未作销售或调出)尚未售出的商品;

f.代其他单位购进尚未交付的商品。不包括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商品、拨付除批发零售贸易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所属独立核算加工厂等加工生产尚未收回成品的商品、代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保管的商品等。

库存总额采用的计算价格是:农副产品采购单位按购进价计算;批发单位按进货价计算;零售单位按核算价格计算,即按什么价格核算就按什么价格计算。

4.调查方法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统计调查的基本方法是目录抽样调查方法,即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单位)实施全数调查,由企业网上直报数据;对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住宿餐饮业企业(单位),以及个体户实施抽样调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同时还要采取重点调查和利用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加工推算的办法。

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的划分:

(1)住宿业:星级宾馆、饭店;

(2)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六、房地产业统计

1.房地产业统计的相关概念

房地产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活动5个行业大类组成。

(1)房地产开发经营指房地产企业进行的房屋基础设施等建设开始,以及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后者销售、出租房屋等活动。包括: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和房屋租赁服务。不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工程施工活动;房地产商自营的独立核算(或单独核算)的施工单位;家庭旅社、学校宿舍、露营地的服务。

(2)物业管理:指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序的活动。包括: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工矿企业物业管理活动,以及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医院、学校等物业管理;房管部门(房管局、房管所)对直管公房的管理;单位对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和其他物业管理活动。不包括:独立的房屋维修及设备更新活动;贸易大厦、小商品大厦的市场管理活动;社区服务。

(3)房地产中介服务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包括:房地产销售、租赁代理活动;房地产居间、评估、咨询、营销策划、置业担保、拍卖等活动;不包括:房产测绘。

(4)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指除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物业公司以外的单位和居民住户时自有房地产的买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租赁活动,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机关提供的非营利租赁服务,还包括居民居住自有住房所形成的住房服务。

(5)其他房地产活动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活动;土地管理活动;房屋拆迁活动;房地产交易管理活动;房屋产权登记管理等活动;不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活动。

2.统计范围和调查单位

国家统计局现行的房地产统计仅指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其范围包括: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积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

房地产开发业统计调查单位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单位,也包括附营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活动单位。不包括单纯的房地产管理、代理与经纪的企业或单位。

3.主要统计指标

(1)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施工、销售和空置面积指标

房屋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配套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不可销售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竣工的用于拆迁还建的房屋面积;接受委托、定向开发建设,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建设的统建代建房屋竣工面积;竣工的学校、幼儿园、派出所、居委会、商店等公益设施建筑面积。

商品住宅竣工套数:指报告期内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的正式交给开发公司的成套住宅数量(以设计图纸为准)。

竣工房屋价值: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竣工房屋的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筑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和生活用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出租房屋面积:指在报告期期末房屋开发单位出租的商品房屋的全部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由现房销售建筑面积和期房销售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a.现房销售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已经竣工达到入住条件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现房建筑面积。

b.期房销售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正在建设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期房销售建筑面积竣工后不再结转为现房销售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商品房销售面积同口径,由现房销售额和期房销售额两部分组成。

a.现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销售的已竣工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包括现房销售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款、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的本金等款项。该指标与现房销售面积同口径。

b.期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销售的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包括预售房屋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款、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的本金等项。该指标与期房销售面积同口径。

商品住宅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成套住宅数量)。由现房销售套数和期房销售套数两部分组成。

a.现房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销售的已竣工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

b.期房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销售的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

空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按照商品房空置时间的长短可以划分为空置一年以下、空置一到三年(含一年)和空置三年以上(含三年)。空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一年到三年(含一年)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为积压商品房。

(2)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指标

项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立项审批(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楼盘或小区工程。包括前期准备、设计、施工建设、收尾移交和销售或出租等阶段的全部过程。项目划分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项目分期开发的,每一期工程作为一个项目填报。对于联建项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上报。

项目个数:指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个数之和。项目分期独立开发上报的,独立上报的每期各计为一个项目。

项目码:项目码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唯一标识码,共12位。前9位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必须和项目所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保持一致。后面三位为顺序码,顺序码填写一般从“001”起。

项目建设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代码12位,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区县、街乡及居(村)委会。

项目开工时间: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代码6位,代码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在填写1~9月份编码时,十位上应补“0”。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的开工时间,一般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进行拆迁还建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复工的项目,仍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开工的年月填报,不按复工的时间填报开工年月。

项目竣工时间:指项目所有永久性建筑物均已竣工验收(取得甲方、乙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验收单)的时间。以项目最后的单体建筑竣工时间为准。

项目所在地土地级别:是指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楼盘或小区)所处自然地理位置的土地级别而划分的等级。土地级别是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价值及所处地段繁华程度的不同而划分的土地等级,是计算土地价值的重要依据之一。目前各地区对土地等级划分的标准并不统一,一般的划分原则是按照土地距离市中心的距离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以及其他级别。部分城市首先对土地先做区位划分,每个区位里再进一步划分土地级别。本指标按照中心城市所处位置来填写,如在北京市密云县城中心开发的楼盘,土地等级要按照楼盘距离北京市中心的远近划分,应该确定为“其他”地段,而不是处在密云的“一级”地段。一级、二级、三级……地段依次分别填为01、02、03……99。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绿化率: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项目建筑面积:指建设项目总的建筑面积。项目尚未开工或正在建设时,以规划建筑面积为准。竣工时以竣工验收面积为准。

⑪批准预售面积:指报告期内,经批准可供销售的未竣工商品房建筑面积,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填报。

⑫批准预售套数:指报告期内,经批准可供销售的未竣工商品房总套数,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