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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

(一)宪法基本理论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比如国体、政体等;

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体的最高行为准则,其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最高;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核心、最主要的价值。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的基本内容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3.宪政

(1)宪政的含义

宪政,一词源于西方,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控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

(2)宪政的产生

宪政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思想等条件为基础。宪政是法治发展的最高形式,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实行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3)宪政的基本要素

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的基本概念。一般认为宪政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其基本价值目标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以保证公民的权利;

宪政过程既具有普适价值,又有特殊性,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宪政模式;

宪政与民主、法治以及人权有内在的的逻辑联系。

(4)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宪法与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在世界宪政历史发展过程中先有宪政实践,后有宪法文本的制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政指导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宪政理念的表现形式;宪政是宪法的生命,离开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宪法颁布实施之后,通过修改宪法文本适应宪政理论的新发展和新情况。所以,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

4.宪法的基本原则

(1)定义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内容所包含或所表现的特定社会的基本价值和观念,以及宪法所要达到的基本社会目的。

(2)世界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法国的让•博丹首创主权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最早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得到确认。

基本人权原则

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在1791年法国宪法即《人权宣言》的序言中有关于法治原则的规定。

权力制约原则

权利制约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研究并吸收了洛克的分权学说,并结合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政治实践,在此基础上创立了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分立的政治学说。美国《1787年宪法》就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

(3)我国宪法具有符合我国特色的基本原则

一切国家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体现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原则;

体现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

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我国宪法的作用

(1)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2)限制和规范作用

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和规范,以保障公民的权利;

(3)指引和协调作用

宪法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正确指引,促进民主的真正实现;

(4)评价和宣传作用

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二)宪法的修改

1.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2.宪法修改的方式

宪法修改的方式包括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和无形修改。我国宪法修改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宪法的修改程序

宪法修改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提案,启动宪法修改程序的第一阶段;

(2)审定,即由特定主体对修宪提案进行初步审定;

(3)起草和公布修宪草案;

(4)宪法修正案的表决通过;

(5)宪法修正案的公布。

4.我国宪法的修改

(1)宪法修改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2)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提案。提案启动宪法修改程序,标志着宪法修改的开始。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提案。

起草。宪法修改提案通过后,由指定或法定的国家机关对修宪提案所涉内容进行具体的拟定。这一过程明确宪法条文如何修改。

决议。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改草案的通过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同意。

公布。我国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3)新中国以来的宪法制定和修改: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我国第一部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1975年、1978年、1982年对宪法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形成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其中1978年宪法在1979年、1980年进行了两次部分修改;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该宪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四次部分修正。

【例】宪法作为一国根本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共制定颁布了四部宪法,现行宪法是(  )。

A.“七八”宪法

B.“五四”宪法

C.“八二”宪法

D.“八八”宪法

【答案】C

【解析】我国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定过四部宪法。“八二”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

(三)宪法解释

1.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根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

2.我国宪法的解释与监督

(1)我国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

(2)宪法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法定的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

(四)国家的基本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体即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性质主要是由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所决定的。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主要特色: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二是爱国统一战线。

(1)爱国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它既不是国家机关,又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政权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表明人大具有民意基础;

(2)其他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表明它们也具有民意基础;

(3)中央和地方机构职权划分的原则是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

3.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1)经济制度的概念

经济制度是指人类社会在一定历史阶段上的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决定生产关系的其他方面,是经济制度的基础。

(2)社会主义公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所有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形式。我国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制度。

(3)非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而言的。它的形式包括:

劳动者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私营经济属于资本主义经济形式,是公有经济必要的补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形式。

(4)公民个人财产

公民个人财产是指公民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其他合法途径所获得的财产。宪法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5)社会主义分配制度

在分配原则上,宪法规定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自治制度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例】海南省的行政区划中包括4个黎族自治县和2个黎苗自治县。由此看出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B.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C.多党合作制度

D.政治协商制度

【答案】B

【解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2)基层民主制度

目前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内容有: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例】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  )

A.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C.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D.县人民政府

【答案】D

【解析】我国的基层政权在城市中指的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权利机关的统一体(街道办事处属于派出机关,也属于基层政权);在农村指的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权的统一体。县人大及其人民政府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

5.特别行政区制度

(1)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主要包括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设立专门的检察机关,而澳门特别行政区则设立了检察院。

(2)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自治权主要包括:

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例】下列不属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的权力是(  )。

A.立法权

B.行政管理权

C.终审权

D.防务权

【答案】D

【解析】依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防务权是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利,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终审权都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

(五)宪法的实施保障

1.定义

宪法的实施保障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

2.宪法实施的保障的内容

(1)规范的合宪性保障

即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一方面,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因而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法律,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制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如果法律、法规背离宪法的原则精神,那么宪法的实施也就根本无从谈起。

(2)行为的合宪性保障

即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将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行为准则。

3.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这一体制起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其在判决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从而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先例。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这一体制起源于英国。英国长期奉行“议会至上”原则,认为议会是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是主权机关。因此应该由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也大多是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比如1918年的苏俄宪法规定,作为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统一协调立法工作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苏维埃宪法的实施情况;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等,就是实行这一体制的具体表现。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这一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根据规定,护法元老院有权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且有可能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体制之一。

4.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当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可立即修改、纠正。

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往往发生于人们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宪性产生怀疑,或者因特定机关、组织、个人提出合宪性审查的请求情况下。

(2)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诉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

宪法控诉则指当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向宪法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出控诉的制度。一般说来,宪法控诉必须以存在接受宪法控诉的机关和宪法诉讼制度为前提。

5.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现阶段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保障

政治保障是指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这是宪法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但是在宪法和法律面前,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指宪法自身的保障。当代各国宪法大多规定了如下内容,并通过这些规定有力地促进了宪法的实施。这些规定包括:

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明确规定其自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行为准则等等。

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

(3)制度保障

在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从宪法实施保障的机关来看,我国属于立法机关实施宪法保障的模式。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往往是由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将其中立法权力授予自己,因此,既可以称之为立法机关实施宪法监督模式,也可以称之为代表机关或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模式。这种模式是由1954年宪法确立的。

从宪法实施保障的方式来看,我国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a.事先审查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b.事后审查主要是指,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依靠人民群众

我国宪法代表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护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宪法能否贯彻执行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十分密切。广大人民群众不仅自己要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要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宪法。

(六)国家机构

1.国家机构的设置

我国的国家机构具体包括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

(1)中央国家机构主要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2)地方国家机构相对中央国家机构而言,是指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自治州、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国家机构。

2.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3)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

(4)责任制原则;

(5)精简、效率、服务、廉洁的原则;

(6)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7)党的领导原则。

3.我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国家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a.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制定和修改有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c.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

d.决定国家重大事项;

e.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f.其他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例】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  )。

A.国务院副总理

B.中央军委副主席

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D.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答案】D

【解析】《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并应当有适当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c.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d.其他职权。

(3)国家主席

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国家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职权。

产生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的主要职权

a.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b.外交权;

c.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d.荣典权。

(4)国务院

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有最后决策权。

(5)中央军事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享有对国家武装力量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大产生,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

领导体制

现行《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最后决策。

(6)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

a.性质和地位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是整个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b.组成和任期

我国人民法院的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

a.性质和地位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立的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

b.组成和任期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

第三,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3)人身权利和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5)特定人的权利

《宪法》对于特殊人群规定了特殊的保护方式。根据《宪法》第四十八条至五十条的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2.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主要特点

(1)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八)选举制度

1.定义

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它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每一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即投票机会的平等。

(2)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例】下列行为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是(  )。

A.选民张某是文盲不能写选票,委托他的妻子代写

B.某市A区人大换届选举,当地B公司未给本公司的15名外来务工人员发放选民证

C.某村22岁的村民赵某经医院诊断为重症精神病患者,村里换届选举时,未给赵某发放选民证

D.某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刘某发现公布的选民名单遗漏了邻居洪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项,B公司15名外来务工人员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不发予选民证的做法是违宪的。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在我国,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种制度有利于人民能真正选出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

(4)秘密投票的原则。

秘密投票又称无记名投票,是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秘密投票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国在18世纪大革命时开始承认秘密投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都实行无记名投票。

3.选举的程序

(1)选举组织

我国的选举组织有两种,一种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种是选举委员会。

实行间接选举时,选举组织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时,选举组织是选举委员会。

(2)划分选区,确定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进行活动的基本单位。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划分选区的首要标准是居住状况。

我国对选民登记采用“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政策,但是在未成年人成年,具备选举权的;曾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届满,恢复了政治权利的;精神病人神智恢复,具备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的;选民从其他选区到新的选区居住的,这四种情况下,需要选民重新登记。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20日公布,有不同意见的公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前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即是最后决定。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推荐代表候选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推荐的形式有:

a.各政党推荐;

b.各人民团体推荐;

c.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

d.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差额选举。候选人的人数要超过应选代表数,直接选举候选人的人数要超过应选代表数的1/3到1倍。间接选举候选人的人数要超过应选代表数的1/5到1/2。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a.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再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认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公布。

b.在间接选举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然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介绍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选举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如果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选举结果的确定有三个程序:

a.确定选举是否有效。直接选举的地方需要全体选民的过半数(不包括半数)参加投票。

b.代表候选人的当选。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即可当选。

c.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5)对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呈,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辞呈,乡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可以采取差额选举,也可以采取等额选举。

(6)代表的罢免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所选出的代表。

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县级)或30人(乡级)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向该级人大提出→经该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人大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4.对破坏选举的处罚

我国选举法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