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公司职员甲、乙、丙多次商议盗窃本公司仓库的电脑配件。某晚结束加班后,三人留下准备行窃,甲惧怕被抓,便借口胃痛留在办公室,乙、丙留在仓库外望风,丙盗窃得手后刚出库房门即被保安抓获。此案中:
( )[2016年真题]
A.甲乙丙的行为是盗窃既遂
B.甲的行为是盗窃中止
C.乙的行为是盗窃预备
D.丙的行为是盗窃未遂
【答案】A。
【解析】B项,甲和、乙、丙共同盗窃,虽然由于一直意志以内的原因没有参与盗窃,但是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盗窃,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盗窃行为,且产生积极后果,才视为盗窃中止,所以甲不是盗窃中止。C项,乙在外望风,没有参与盗窃行为的实施,但是刑法规定,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一个整体,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所以乙不是犯罪预备。D项,丙有盗窃的故意,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并且行为完成,虽然未来得及逃跑分赃物但盗窃罪并不以取得赃物为既遂标准。只要财产处于犯罪人的控制之下就是犯罪既遂
2.下列行为中,应认定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是( )。[2014年真题]
A.甲为冒用李某信用卡,复制其信用卡
B.乙为盗窃刘某的汽车,偷配其车钥匙
C.丙为盗窃金店,切断金店摄像探头的电源
D.丁为抢劫陈某,守候在其回家必经之地
【答案】C
【解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犯罪的性质,而是实行犯罪的性质,这种行为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ABD三项错误,“复制其信用卡”、“偷配其车钥匙”、“守候在路上”的行为均是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并没有使得法益“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不应认定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C项正确,“切断金店摄像探头的电源”已经使得店内的财产面临实际威胁,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
3.假定甲有外遇,为达到和第三者结婚的目的,准备杀妻,已将毒药放入妻子的碗中,妻子发觉饭有异味而将饭倒掉,幸免于难,则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因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因此B项正确。
4.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区别的关键在于( )。
A.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
B.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实施完毕
C.犯罪行为是否已经造成犯罪结果
D.犯罪行为是否具备了全部构成犯罪结果
【答案】D
【解析】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因此D项正确。
5.甲与乙通奸,共谋毒杀乙之夫丙。为此,甲弄来一包砒霜交给乙,让乙伺机下毒,乙后悔,没有下毒且到公安机关自首。对本案的正确处理是( )。
A.甲、乙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B.甲、乙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答案】D
【解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犯罪中止。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中止,而甲未能实现犯罪既遂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故构成犯罪未遂。因此D项正确。
6.假定甲准备对富人丙家实施盗窃,多次到丙家门外进行观察,打探丙家人的行踪、活动规律,有一次甲正在观望时因形迹可疑被丙发现而被告发,则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实施犯罪而做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甲尚未着手实施犯罪,所以应属于犯罪预备。因此A项正确。
7.某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该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某甲的行为是(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答案】D
【解析】《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活动开始实施至该犯罪构成要件完成为止的动态过程之中。这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客观特征,从行为人开始犯罪预备行为,一直到犯罪既遂发生之前的一段时期内是自动放弃犯罪的有效时区。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程度或者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进入终局的,尽管行为人出于悔过心理而自动恢复原状的,也不能再视为中止,只能表明犯罪人的悔罪态度。如盗窃、抢夺、贪污犯罪既遂之后主动返赃的,便不能再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样,行为人在尚未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之前,即自动放弃犯罪意图的,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因此D项正确。
8.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
A.甲买回剧毒农药企图杀害妻子,后念及妻子多年情分,悄悄将农药处理掉了
B.乙以出卖为目的,买到一婴儿后,但尚未出手即被抓获
C.丙尾随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意图抢劫,在小区入口处被保安阻拦
D.丁乘某女不备,将其扑倒,意图强奸,却被该女制服
【答案】C
【解析】《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C项,丙为了对刘某实施抢劫而对刘某的实施了“尾随”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相关规定。
9.甲与单位领导不和,为制造事端,往单位食堂的饭菜中投放老鼠药,后良心发现,及时制止,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则甲的犯罪状态是(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D
【解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行为犯。所谓行为犯,即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因此D项正确。
10.胡某将半斤白面误当作白粉卖给李某,李某买回后验证是白面,但是又怕说出来被圈内人耻笑,便将其又卖给江某。江某嫉妒朋友黄某,在黄某醉酒时,将该“白粉”喂其吃下,然后逃逸。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胡某贩卖毒品未遂,李某贩卖毒品罪,江某故意杀人(实施终了的未遂)
B.胡某贩卖毒品未遂,李某诈骗罪,江某故意杀人(实施终了的未遂)
C.胡某贩卖毒品未遂,李某贩卖毒品罪,江某故意杀人(工具不能犯未遂)
D.胡某贩卖毒品未遂,李某诈骗罪,江某故意杀人(对象不能犯未遂)
【答案】B
【解析】胡某贩卖毒品未遂,李某诈骗罪,江某故意杀人,属于“实施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全部的行为,但未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尚未实施完全部的行为,导致目的未得逞。因此B项正确。
11.以下关于犯罪预备、未遂或者中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诈骗何某,被其识破。但他见甲实在可怜,仍给了甲3000元钱。甲的诈骗罪既遂
B.乙蓄谋杀害张某。一天,乙见张某熬药就偷偷在药中投毒,但张某是在熬药给猪治病,结果猪吃药后中毒而死,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C.丙在枪里装了5颗子弹,躲在树丛中向仇人刘某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目标。刘某因害怕而求饶,丙见其实在可怜,就不再开枪,迅速离去。丙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
D.丁在赵某的房间正举刀准备杀赵,忽然听到有人敲门,丁以为事情败露,急忙弃刀跳窗逃走。实际上,根本没人来,而是大风猛烈拍打赵家大门弄出的声响。丁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答案】D
【解析】《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项正确,丁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其放弃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属于犯罪未遂。A项错误,甲虽然得到了钱财.但其已经被何某识破,何某不是基于被骗交付财物,犯罪已经归于未遂。因此不能成立既遂。犯罪中止是行为人主动而为,不是被动而为。B项错误,乙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因此乙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C项错误,丙的枪里还剩余有三颗子弹,他仍然可以继续实施犯罪,将刘某杀死,其没有继续实施犯罪是因为他看到刘某实在可怜,是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年真题]
A.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
B.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处于犯罪过程中
C.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D.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答案】AD
【解析】A项正确,犯罪的实行行为是判断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D项正确,对于犯罪停止形态的判断是在故意犯罪的前提下提出的,因此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遂形态。B项错误,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是自动的放弃犯罪,如果是则成立犯罪中止,如果不是而且处于预备阶段,则是犯罪预备,如果该犯罪处于实行阶段了,则是犯罪未遂。C项错误,犯罪中止从时间上划分分为了2种:一是预备阶段的中止;一个是实行阶段的中止,而实行阶段的中止又可以分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所以,在犯罪实行终了以后,在犯罪结果发生以前,只要行为人自动放弃了犯罪并且有效的防止得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则成立犯罪中止。
2.甲用枪射杀乙,乙中弹倒地。甲以为乙已死亡,遂弃“尸”于荒野。实际上,乙只是中弹受伤,并没有死亡。甲的行为属于( )。[2013年真题]
A.实行终了的未遂
B.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能犯未遂
D.不能犯未遂
【答案】AC
【解析】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通说认为,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因而未得逞。后者又进一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与手段不能犯未遂。本案中,甲的杀人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能够既遂的情况下,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达到既遂,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和能犯未遂。因此AC两项正确。
三、简答题
简述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判断标准。
答: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判断标准,我国采取既遂标准的构成要件说,认为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具体包括:
(1)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2)行为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
(3)危险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
(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四、辨析题
1.依我国刑法规定,请对“只有真诚悔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这一说法辨析。[2013年真题]
答: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因此真诚悔悟是犯罪中止的一个主观动机,但不是所有的犯罪中止都是出于真诚悔悟。因此说“只有真诚悔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的说法欠妥。
2.请对“犯罪中止可以免除处罚”进行辨析。
答:(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作为量刑情节是应当情节,而不是可以情节。
(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有两种: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犯罪中止之所以从宽处理,是因为行为人客观上减轻了社会危害,而且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变小,刑事责任相应地减轻。
五、法条分析题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说明:
(1)本条中“公共安全”应如何理解?
答: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本条中“其他危险方法”应如何理解?
答: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
(3)本条中“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既遂还是未遂?简要说明理由。
答:“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既遂。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这类犯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犯罪的既遂。
(4)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之间的主要区别何在?
答: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不特定的他人或不特定的公私财产,而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特定人的生命。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六、案例分析题
某县酒店承包人章某(男,1964年12月生),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县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3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85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中午,章某将王某用车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随后,王某将吴乙骗出。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1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86年5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
问题:(1)分析上述有关人员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共同犯罪情形。
(2)分析本案中的犯罪停止形态及刑事责任。
答:(1)章某构成犯罪,王某构成犯罪,李某构成犯罪。对于绑架吴乙的行为,章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某作为该绑架罪的主犯,李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为索取债务扣押人质的,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以为是要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
(2)章某与李某的绑架罪均属于既遂。李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某的要求,但一方面由于绑架罪是行为犯.一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将被害人实际控制起来,就构成既遂,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另一方面,作为共犯中的帮助犯,李某的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能成立中止。王某的非法拘禁罪也是既遂。
在刑事责任方面,王某与李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属于绑架罪共犯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