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未遂的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3)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的是,犯罪预备尚未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1)划分标准
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以犯罪分子是否自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毕为标准。
(2)实行终了的未遂的两种表现
①犯罪分子误认为其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行为都已实行终了,因而停止了犯罪行为,但是却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状态。
②犯罪分子对完成犯罪所必要的犯罪行为已实行终了这一点并未发生错误认识,但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距犯罪既遂还有一段距离,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实行终了的未遂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在量刑时,前者一般应比后者从重。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2)不能犯未遂
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不能犯未遂又具体分为:
①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是指犯罪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
②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使得犯罪不能既遂而只能未遂。
对能犯未遂一般应较不能犯未遂从重处罚。
3.迷信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1)迷信犯、愚昧犯是行为人使用迷信等方式假想进行犯罪,迷信犯、愚昧犯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因此不认为是犯罪;
(2)对于不能犯未遂来说,要区分该行为是否可以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可能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则成立犯罪未遂;如果完全不可能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则不应当作为未遂犯处罚。
三、对未遂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典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