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2)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①对刑法理论的意义
深入地研究和阐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而深刻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方面有关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我国刑法学的研究。
②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a.定罪方面,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b.量刑方面,有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正确量刑。
2.罪过
罪过,通常认为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罪过形式)
(1)从罪过形式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①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等。
②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2)不同罪过形式的意义
故意还是过失,反映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大不相同的刑罚。
4.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
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两个要件,要认定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5.无罪过事件
(1)意外事件
①意外事件的含义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②意外事件的特征
a.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b.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c.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
(2)不可抗力
①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②不可抗力的特征
a.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与人无关的自然灾害等不属于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
b.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c.损害结果由不能抗拒的力量所引起。
二、犯罪故意
1.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的特征
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②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的种类
(1)直接故意
①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按照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可以把犯罪的直接故意区分为两种表现形式:
a.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b.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2)间接故意
①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②间接故意的特征
a.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b.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③司法实践之情形
a.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b.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c.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往往是针对一对象实施侵害的放任更为严重结果的发生。
d.行为人出于藐视法纪、追求刺激等动机,实施某种具有危险性、危害性的行为,放任对不特定对象多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联系
①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2)区别
①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在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
三、犯罪过失
1.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过失的概念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的特征
①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
②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过失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2.犯罪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四、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1.犯罪目的的概念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2.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1)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其作用或是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或是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2)对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目的也是其犯罪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每种直接故意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目的,因而在剖析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时,明确其犯罪目的的内涵并予以确切查明,无疑对定罪具有重大作用。
(3)由于犯罪目的影响定罪,而正确定罪是适当量刑的前提因此可以说犯罪目的对正确适用刑罚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3.犯罪动机的概念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4.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1)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2)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5.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1)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
①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②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③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
(2)二者之间的区别
①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具体,。
②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罪一犯罪目的;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
③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④犯罪活动与犯罪目的在一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⑤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1.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2.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种类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
①概念
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②表现形式
a.假想的犯罪
即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
这种情况下,判断和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
b.假想的不犯罪
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处理方法是: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法律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让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c.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③评价
行为人对法律的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评价
①概念
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②分类及评价
a.客体错误
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对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b.对象错误
第一,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的,应定为犯罪未遂。
第二,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认为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根据实际情况或是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第三,具体目标的错误,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
c.手段错误
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d.行为偏差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e.因果关系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行为所会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
第一,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属于犯罪未遂。
第二,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行为人负未遂之刑事责任。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至其预想的目的后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
第四,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因而其错误认识不应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