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一、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1.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存款在法律上的含义分为两个方面:
(1)从存款人看,存款是单位和个人在存款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货币资金的行为;
(2)从存款机构看,存款是金融机构接受存款人的货币资金,承担对存款人定期或不定期支付本息义务的行为。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同时,该法第七十三条对有关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3.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1)查询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时,银行应积极配合。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对银行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2)冻结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冻结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时,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经银行行长(主任)签字后,银行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账户上的同额存款。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账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账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银行在受理冻结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银行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发现不符的,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如果冻结单位存款发生失误,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被冻结存款的单位作出解释。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向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3)扣划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不予起诉、撤销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的有关存款。
银行受理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执行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如发现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法律文书副本有关内容与“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副本。
4.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1)对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的主要内容
①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惟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
②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
③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④依法设立的储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2)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①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②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③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④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3)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存单的概念
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2)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要件
①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包括存单的式样、版面以及签章的真实性;
②实质要件,是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也就是存单持有人向金融机构交付存单所记载事项的真实性。
(3)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标准如下:
①认定
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②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应审查存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做出正确处理。
6.存款合同
(1)存款合同的概念
存款合同是指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客户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2)存款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3)存款合同的内容
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存款客户名称、地址、币种、金额、利率、存期、计息方式、密码等。
(4)存款合同的形式
存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活期储蓄存款的存折、定期存款的存单、单位存款的存款凭证等,均是存款合同的书面形式。
二、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1.授信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坚持合法性原则,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则,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统一授信原则
坚持统一授信原则,即商业银行应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的表内外各种信用发放形式和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
(4)统一授权原则
坚持统一授权原则,即商业银行应根据统一法人的要求,在其法定授信业务范围内对有关授信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授信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2.授信审核
(1)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2)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3)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
3.贷款法律制度
(1)贷款的法律含义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
(2)贷款法律关系主体
贷款法律关系的主体,从狭义而言即指贷款合同主体,包括借款人和贷款人;而从广义来看,还应包括贷款委托人、担保人在内。其中,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限制如表4-1所示。
表4-1 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