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国银行系统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
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行政管理机关;它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
2.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主要由领导机构、咨询机构和分支机构组成。
(1)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人大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2)中国人民银行的咨询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机构和议事机构,不是决策机构。
(3)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3.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与金融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2)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3)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4)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5)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6)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货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
2.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规定
(1)货币政策
正确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
①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②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③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④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⑤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⑥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3.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的业务
(1)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2)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4)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4.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1)我国金融监管的体制
我国实行集中统一的金融管理体制。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
①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a.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b.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c.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d.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e.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f.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g.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h.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i.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②为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
③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④对人民银行内部的监督管理。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方法
①对金融机构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
②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指令计划等行政方法进行有效监管;
③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例】(多项选择题)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属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职责有( )。
A.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B.经理国库
C.包销国债
D.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
E.向政府提供贷款
【答案】ABD
【解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2008年7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包括:①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②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③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④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⑤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以及其他职责。但按照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三、人民币的管理
1.人民币概述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5种职能。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发行了五套人民币。第五套人民币是在1999年10月1日开始发行的。
2.残损人民币的管理
(1)残损人民币的兑换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①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3/4(含3/4)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②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1/2(含1/2)至3/4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1/4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2)残损人民币的销毁
残损人民币销毁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销毁残损人民币可采取蒸煮喷浆、机械粉碎、钞票自动处理系统联机销毁以及火焚等方法。
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根据各自的销毁业务量、销毁能力、交通运输状况,相对集中设置销毁点,并报总行备案。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1)有关人民币犯罪的刑事责任;
(2)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罪;
(3)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4)违法提供贷款、担保的犯罪行为。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贷款,尚不构成犯罪的;
②擅自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的;
③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④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⑤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1.关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2.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1)接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能力。
(2)重组
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或重组计划),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3)撤销
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
(4)依法宣告破产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3.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强制风险披露;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例1】银行监管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2012年安徽农信社]
A.依法原则
B.公开原则
C.效率原则
D.配比性原则
【答案】D
【解析】银行监管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公正、公开和效率。
【例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必须经( )批准。
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
B.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银监会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负责人
C.地方政府
D.当地公安部门
【答案】A
【解析】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1条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例3】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 )。
A.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B.库存现金管理规定
C.审慎经营规则
D.严格贷款审查
【答案】C
【解析】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提出的审慎经营原则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一、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1.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存款在法律上的含义分为两个方面:
(1)从存款人看,存款是单位和个人在存款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货币资金的行为;
(2)从存款机构看,存款是金融机构接受存款人的货币资金,承担对存款人定期或不定期支付本息义务的行为。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3.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1)查询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时,银行应积极配合。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对银行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2)冻结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冻结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时,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经银行行长(主任)签字后,银行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账户上的同额存款。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账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账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银行在受理冻结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银行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发现不符的,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如果冻结单位存款发生失误,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被冻结存款的单位作出解释。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向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3)扣划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不予起诉、撤销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的有关存款。
银行受理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执行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如发现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法律文书副本有关内容与“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副本。
4.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1)对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的主要内容
①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惟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
②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
③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④依法设立的储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2)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①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②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③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④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3)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
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1.授信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统一授信原则;
(4)统一授权原则。
2.授信审核
(1)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2)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3)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
3.贷款法律制度
(1)贷款的法律含义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
(2)贷款法律关系主体
表4-1 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限制
(3)贷款合同
①贷款合同的概念
贷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由借款人到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
②贷款合同的内容
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贷款种类;币种;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条款;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③贷款合同的抗辩
贷款人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之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以中止(暂时停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④贷款合同的保全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合同的当事人(尤其是贷款人金融机构)可采取以下保全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债权:a.代位权;b.撤销权。
⑤贷款合同的担保
⑥贷款合同纠纷的解决
三、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
1.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条款所称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有:
(1)利率方面的竞争;(2)存款方面的竞争;(3)结算方面的竞争;(4)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方面的竞争。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四、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1.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限制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同一借款人”应该包括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及其控股的,或担任负责人的子商业银行。
2.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指在发放贷款额度、担保贷款条件等方面违反公平原则给予关系人较一般借款人优越的条件。
3.对相关金融业务和直接投资的限制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结算业务的限制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付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例】商业银行同行拆借资金只能用于( )。
A.固定资产投资
B.弥补信贷缺口
C.解决头寸调度中的困难
D.证券交易
【答案】C
【解析】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只能用于解决头寸调度中的困难。《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第四节 反洗钱法
一、洗钱概述
1.洗钱的概念
洗钱是为了掩饰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表4-2 洗钱的过程
2.洗钱的常见方式
常见的洗钱方式有借用金融机构、藏身于保密天堂、使用空壳公司、利用现金密集行业、伪造商业票据、走私、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等。保密天堂较为典型的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开曼、巴拿马、巴哈马,还有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国。
【例1】洗钱活动的本质是( )。
A.将非法收入合法化
B.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C.借助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
D.获取更多的非法收益
【答案】A
【例2】(多项选择题)常见的洗钱方式包括( )。
A.走私
B.空壳公司
C.借用金融机构
D.伪造商业票据
E.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答案】ABCDE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简称《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
(2)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3)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
(4)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5)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2.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3.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4.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5.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
(1)大额交易。具体包括:
①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②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二十万美元以上的转账;
③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十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④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可疑交易。
2.免于报告的交易
(1)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定期存款续存、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互转;
(2)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3)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4)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5)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6)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7)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8)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9)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例3】( )具体列举了商业银行的可疑交易标准。
A.《反洗钱法》
B.《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C.《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D.《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答案】D
【解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具体列举了一些可疑交易标准,其中适用于商业银行的有18项,适用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有13项。
第五节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一、金融犯罪概述
1.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
2.金融犯罪的种类
表4-3 金融犯罪的种类
3.金融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金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内容主要是:
①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是金融犯罪突出的客观特征,是金融犯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②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3)犯罪主体
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或者单位作为金融犯罪的主体,均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犯罪主观方面
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管理、金融机构组织管理、银行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1.危害货币管理罪
危害货币管理罪主要包括四项犯罪。该主体均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表4-4 危害货币管理罪的定义、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2.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3.破坏银行管理罪
表4-5 破坏银行管理罪的定义、犯罪主客体、主客观方面、《刑法》规定
三、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的含义与特点
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具有许多共性,其基本构造是:
(1)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客观上均遵循下列逻辑顺序:
①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
②使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
③受骗者因被骗而做出行为人期待的财产处分行为;
④受骗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金融诈骗罪的分类
表4-6 金融诈骗罪的定义、犯罪主客体、主客观方面、《刑法》规定
四、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表4-7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的定义、主客体、主客观方面及《刑法》规定
【例】湖南某储蓄所出纳员杨某,工作期间从他人手中获得百元面额假币22200元。后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趁储户取款之机,先后在给储户支付存款时夹带假币1600元。案发当日,从被告人杨某的办公桌内查获假币20600元。杨某的犯罪行为是( )。
A.持有、使用假币罪
B.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C.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D.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答案】C
第六节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一、《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概述
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1.从业基本准则
(1)诚实信用;(2)守法合规;(3)专业胜任;(4)勤勉尽职;(5)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6)公平竞争。
2.从业人员的职责及与客户之间的往来
(1)熟知业务;(2)监管规避;(3)遵守岗位职责;(4)信息保密;(5)妥善处理利益冲突;(6)禁止内幕交易;(7)了解客户;(8)反洗钱;(9)礼貌服务;(10)公平对待所有客户;(11)风险提示;(12)信息披露;(13)授信尽职;(14)协助执行;(15)礼物收送;(16)娱乐及便利符合行业惯例;(17)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3.从业人员与同事
(1)尊重同事;(2)团结合作;(3)互相监督。
4.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1)忠于职守;(2)争议处理,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3)离职交接,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4)兼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5)爱护机构财产;(6)如实报销费用;(7)合法合规使用电子设备;(8)媒体采访,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9)举报违法行为。
5.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1)互相尊重;(2)交流合作;(3)同业竞争: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4)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6.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1)接受监管;(2)配合现场检查;(3)配合非现场监管;(4)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7.惩戒措施
对违反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例】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客户提供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议,违反了银行业从业人员( )的准则。
A.岗位职责
B.信息保密
C.内幕交易
D.监管规避
【答案】D
【解析】监管规避准则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