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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山大学630民商法学(A卷)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山大学

二O一四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代码:630

科目名称:民商法学A卷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违宪责任

2.法律论证

3.立法体制

4.市场中介组织

5.传来证据

6.法院调解

二、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120分)

1.论宪法规范及其特点。

2.运用法与政治的原理,论述法对政治的功能。

3.论市场监管法的原则。

4.论司法救助及其意义。

参考答案

中山大学

二O一四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代码:630

科目名称:民商法学A卷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违宪责任

答:违宪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2.法律论证

答: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立法或司法过程中,对将要制定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论证,或根据法律条文判定案件或事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的论证。广义的法律论证包括立法论证和司法论证。司法论证既包含了法律诉讼中的法律论证,又包含了法律咨询服务中的法律论证。狭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

3.立法体制

答: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由三个体制构成: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4.市场中介组织

答: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在各类市场主体之间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

5.传来证据

答: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的,经过复制、转述、传抄等中间环节得来的,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根据证据来源所进行的划分。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6.法院调解

答: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或司法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通过自愿、平等地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的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法院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二、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120分)

1.论宪法规范及其特点。

答: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1)宪法规范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组成。

宪法制定规范是有关宪法制定权与制定方法、制定程序的规定,是宪法规范产生的法理基础。

宪法核是一种根本规范,它提供实定法客观合理性的依据,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

宪法修改规范是有关宪法修改主体、修改程序方面的规范,它把可以修改的宪法内容作为其调整对象。

宪法律是一种相对意义的宪法,可以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从宪法规范二元结构的特点看,有关根本规范的内容是不得以任何形式修改与变更的,而宪法律则可根据社会变化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与调整。

(2)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宪及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其政治性。

宪法规范的政治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a.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选择过程;b.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c.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

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现代各国宪法一般都对各种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运行形式作了具体规定。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制约和控制其他规范的存在。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具有丰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a.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b.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体现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会失去效力;c.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意味着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是民意的最高体现;d.在有关法律的规范体系中,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等的建立与运行根据,也源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宪法规范作为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在社会生活中需要保持长期稳定性,不得轻易变动。由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价值所决定,宪法在调整社会生活中应保持其内容的合理性与运行程序的科学性。

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但其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一样,也具有内在的制裁结构与形式,其效力应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由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决定的。宪法规范调整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个方面。然而,对如此广泛而复杂的问题,宪法规范不可能规定得非常具体,而只能从宏观上进行原则性规定。

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与概括性

宪法规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具有历史性的宪法规范在表现社会现实需求时,需要采取高度概括的形式,因而并不是社会现实的直观反映。

2.运用法与政治的原理,论述法对政治的功能。

答:法对政治的功能包括以下方面:

(1)协调政治关系

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利益要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法对政治关系的协调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政治关系的基础是政治利益,法通过分配政治利益协调政治关系。

政治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政治权力关系。政治权力关系包括执政党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的关系,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立法权、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等。这些权力关系都要经由一定的法律机制加以协调。

政治关系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政治权利关系。政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法律把政治权利规范化,保证政治权利落到实处。

(2)规范政治行为

政治行为是人们在特定利益基础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用、政治权利的获得和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政治行为包括政治斗争、政治管理、政治统治和政治参与等多种形式。法对政治行为的规范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法是政治斗争的产物,又是政治斗争的手段。政治斗争的类型反映着法的历史类型,体现着法的本质;反过来,法的本质规定着政治斗争的程度和方式。

政治统治也离不开法的运用,尤其在民主社会,政治统治就是法律统治,即形成一种法治秩序。

法律为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提供必要的途径,使普通公民通过合法活动实现对政府的相应控制。

(3)促进政治发展

政治发展是指对政治关系的变更和调整,表现为政治革命和政治改革。法对政治的促进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政治革命,是以阶级为政治主体的、旨在推翻另一阶级的政治统治的暴力行动。一般地说,政治革命都要冲破体现旧的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法律,而不可能在旧社会的“法制基础”上进行。一旦革命成功,胜利者又要以法律巩固自己的成果,法律乃是革命成果的记录。

政治改革是对政治关系的调整和完善。法使政治措施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现实性;法能够为政治改革指明方向,为政治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政治改革的顺利进行并巩固政治改革的成果,从而防止和清除政治弊端,推动政治不断进步。

(4)解决政治问题

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问题。有的政治问题要靠暴力甚至战争来解决,但同时也有许多政治问题可以也能够用法律手段去解决。尤其是在当代,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政治生活之主题,法正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发挥着特有的功能。

3.论市场监管法的原则。

答:市场监管法的原则是体现在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中的基本准则,是对市场监管立法、司法、执法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市场监管法有以下原则:

(1)公正监管原则

公正监管原则是市场监管中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市场的各方当事人。公正监管原则要求:市场公开,包括入市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市场活动公开;经营者信息公开、管理者办事公开。环境公平。管理公正,监管者对市场活动主体一视同仁,同样保护、同样制约。

(2)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原则是市场监管法宗旨的要求,即市场监管应该促进市场主体的稳健性和市场行为的合法性,从而保证市场体系的运行安全,防范市场风险。

(3)有效监管原则

有效监管原则是市场监管经济性、合理化的体现。市场监管要在必要的范围内有效地发挥作用,须做到:监管合法,即监管符合法律规范,监管主体资格的取得和权力的行使均有依据,监管的对象、范围、程序、方式均应合法,监管者不越权、不徇私枉法;监管适度,就是在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基础上,准确把握监管的力度、时机和广度,要努力以最小监管代价,获得最大的监管效果。

(4)协调监管原则

协调监管是由市场监管的特性及我国特殊国情所决定的。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政府在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容低估,社会各界对监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也不可或缺,各监管主体必须协调配合,单纯强调任何一类监管主体的作用都有失偏颇。

4.论司法救助及其意义。

答: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以及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的且需要救助的申请执行人发放救急资助专用基金的制度。

(1)司法救助的形式

免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a.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b.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c.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d.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e.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减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a.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b.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c.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d.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缓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a.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b.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c.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d.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

执行救助基金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且需要进行救助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

(2)司法救助的意义

司法救助制度是政法机关为保障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执法,化解社会矛盾,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施行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和人身安全保障的一项制度。司法救助有深刻的法治及社会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司法救助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对经济、生活确有困难的案件相关人员施行救助,有利于实现诉讼权利的平等,从而保障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

司法救助是体现以人为本的迫切需要。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从制度上明确政法机关的救助责任,确保经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得到经济救助,确保法律知识贫乏的当事人得到法律援助,确保遭受侵害威胁的当事人得到人身安全保障,这既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也是政法工作体现以人为本思想的迫切需要。

司法救助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予以救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群众的实际困难,进而消除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