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公司法
第七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1.试述一人公司对公司社团性的冲击。
答:社团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社团性最初被认为是公司的特征之一,但是一人公司的出现,对公司的社团性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应否具有社团性特征,一直是学术界认识分歧较大的问题之一。
①否定说
有些学者认为,随着一人公司的地位逐渐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公司已逐渐失去其社团性特征。因而,在一些公司法的著述中否认公司的社团性特征。
②肯定说
有些学者则认为,无论从公司的本质看,还是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看,公司都应当是一种社团或联合体,这是公司与独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忽视了公司的社团性或联合性特征,就极易把公司与独资企业混同起来,从而也就失去了公司作为企业特殊组织形态存在的必要。
(2)理性的认识
①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股东都不可能是单一个人,此类公司股东和股权始终具有多元性特征,都表现为人的结合和财产的组合,社团性系其本质属性。
②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尽管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常态仍为二人以上的财产组合,一人公司只不过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因而也并不否认以社团性为常态的公司特征。但是不可否认,一人公司的出现已经宣告了公司社团性范式的危机,预示着公司理论有可能面临变革。
2.如何理解公司法的公法属性?
答:公司法从本质上来看属于私法,但是已经出现了公法的属性。对公司法的公法属性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法是组织法
组织法侧重于规范经济活动的主体。公司法虽既规范主体,也规范主体的活动,但就其性质与成分论,则以规范主体为主,故公司法实为组织法或团体法。公司法作为组织法,这使得公司法与国家组织法有类似的性质,只是其规范的主体以营利为目的,与国家组织法上的公法人不同。
(2)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
从本质上说,公司法应归类于私法。但是许多在传统公司法中被视为私权的领域,已随着国家政府权力的扩大而逐步缩小;对公众利益的保护被不断强化,公共利益被提升到优先之地位,以及公司法中关于强行之规定、严格之规制等,无不证明私法和私权的内容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从本质上说,公司法仍应归类于私法。但是,由于国家对经济组织及其活动的干预越来越多,今天的公司法已不再是18~19世纪的公司法,它已逐渐被公法化,是最典型的公法化了的私法。
(3)公司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
公司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其核心是通过公司法来实现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公司法不仅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司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国家司法机关审理公司案件的法律准绳,更是公司规范自身活动的行为准则。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评价公司组织与活动的效力,而不能另立标准。由此可见,公司法既规范和制约公司自身的活动,还制约着国家机关对公司的管理行为,具有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效力。
3.如何理解公司法的强制性?
答:公司法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具体分析如下:
(1)商事法是一切法律中之最属方式自由的,而同时又是最为方式严格的法律。由于商法中的公司法是规范商业交易基础的法律,重在追求交易安全,公司组织是否健全,直接或间接与第三人发生利害关系,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故凡是涉及交易安全的就应以强制性规范来加以规定,从而体现了公司法的强制性。
(2)商法的强制性并不是绝对的,凡是涉及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则应以任意性规范来加以规定,给公司必要的自治空间。
总之,在公司法中随处可见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之对峙,这并非商法之异化,而恰恰是“商法二元性”之表现。完善的公司立法应当处理好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关系,应当以强制性规范加以约束的,就必须赋予其必要的刚性;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作出规定的,就必须赋予其必要的弹性。只有这样,才能使两种规范有机协调,灵活运用而并行不悖。
4.如何理解一人公司法律人格的特殊性?
答: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其他公司,一人公司法律人格具有特殊性,具体分析如下:
(1)股东人数的唯一性,即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这明显区别于其他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即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这明显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
(3)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即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单,法律管制相对宽松。
(4)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对股东的约束性更强,即采用了过错推定的方式使得债权人更加容易适用该制度,更加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法律对于一人公司的规制更加严格,如规定更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等。
5.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答: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上所承认的,也是最重要的两种公司类型。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1)在资本与股份方面的区别
①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按照股票或者电子记账等方式为股东持有,尤其在上市公司其股份具有很强的流通性。
②有限责任公司,不要求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出资证明书而非股票的形式表明自己对公司的股权。
(2)公司成立基础与开放度的区别
①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建立在资本集合而非人的聚合基础上,所以公司具有开放性,对于股东的退出和更换持包容、开放的态度。
②有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性兼资合性的公司,尤其是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主要建立在发起人之间的信任而非简单资本集合的基础上,所以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其封闭性,即对公司股东的退出和更换持封闭和严格的态度。
(3)公司的治理结构方面的区别
①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是公司治理结构最完善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管等内部机构设置完善,其对公众的信息披露要求也很高。
②有限公司,法律对治理结构的要求相对较低,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最为简单,符合商事经营和效率原则。
综上所述,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在资本制度、对外开放性以及对内治理结构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