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比较法学
考试科目:理论法学(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法理均衡理论
3.法理推理
4.分配正义
二、简答题(1题,10分)
如何处理人权的道德性与法律性。
三、论述题(1题,20分)
论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
参考答案(含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比较法学
考试科目:理论法学(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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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的整体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四个基本形态:①由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构成的多元化体系。②由协商、调解和裁决三种基本方式及其组合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③制度与程序的多元化。④纠纷解决规范的多元化。⑤地域性、行业性及自治共同体等不同类型的解纷机制所构成的多元化格局。
2.法律均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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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均衡理论属于法经济学的理论范畴。它是指:法律的供给等于法律的需求,既不是供过于求,也不是供不应求。在机会成本最小的那一点上,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利益达到了平衡,从而出现法律价格持续不变的情形。在整个法律发达进步的历史过程中,处处体现了妥善处理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利益,寻求法律秩序均衡的思想。与此相对应,法律的非均衡表现在法律供给不足(无法可依)和供给过剩(有法不依)两种情况。
3.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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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推理特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它包括了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大类。法律推理具有四个特征:①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②它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③法律推理是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的。④其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的方法包括形式逻辑方法和辩证逻辑方法两大类。
4.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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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分配正义,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理论。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可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分配正义主要涉及的是在制度安排或立法上如何公正地分配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实现公共财物和公共权力在分配上的平等。而校正正义则适用于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违反的时候,关注的是在执法和司法中如何公正地分配赏罚的问题。分配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它直接关涉到公共权力的分配和具体制度的架构,因而成为其他正义的基础。
二、简答题(1题,10分)
如何处理人权的道德性与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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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概念
人权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也是最为重要的权利。它是指基于人的人格尊严而为所有人享有的、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道德性,是指人权是一种超越法律的权利,即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人权首先是一种在道德上获得肯定和正当性的权利。道德上的正当性是人权正当性的基本理由。人权的道德性质意味着人权是先于或者独立于任何法律或正式制度权威而存在的权利。
人权的法律性,是指人权的实现需要以法律来保障。把人权纳入到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内对于人权的保障和实现至关重要。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人权能够得到制度性的确认,权利之间的界限得以明确。
(2)正确处理人权的道德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关系
①把人权纳入法律制度的框架对于人权的保障和实现至关重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人权的内容得到明确的制度性确认,权利之间的界限得以明确,权利的实现得到更有力的保障,权利救济机制得以启动。
②人权的法律化虽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必然趋势,但并不能由此就认为人权必然被法律化,甚至更进一步认为只有法律化的权利才是人权。应当坚持人权的超法律性,而不是仅仅把人权完全局限在法律框架之内。
三、论述题(1题,20分)
论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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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概念
根据对象和方式的不同,思维可以分为法治思维和政治思维,二者是相对的概念。所谓政治思维是指社会主体以政治思想为指导,在看待社会现象、分析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矛盾时所形成的思维方式。其侧重于从政治立场、政治利益、政治视野、政治博弈和政治方式出发对世界的观察与思考。与之相对应,所谓法治思维是一种分析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实现法治的思维,其从合法性出发,将问题纳入法治方式的程序和轨道的一种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是在法治社会的特定语境下被提及的。
(2)特征
政治思维由于其与一国的政治立场与政治思想密不可分,因此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特点。其主要特征如下:
①政治思维侧重于从政治立场出发。一国的政治立场与政治态度,决定了其政治思维要服务其立场。运用政治思维思考、解决问题时,要以政治思想为指导。这样的思维方式往往与一国的政治历史联系在一起。
②政治思维具有普适性。原本只有政治家才具有的思维方式在现今的社会范围下得到普适,不仅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甚至连企业家与普通民众等都习惯于政治思维。人们愿意议论政治,将很多的社会事件都当作政治事件加以讨论。因此才有了现今“人人都是政治家”的说法。
③政治思维总是服务于政治利益、政治格局和政治形势的需要。政治思维强调一切从政治诉求出发,事实的认识和认定都必须服从于政治需要,否则就会成为政治的“叛逆者”。由于政治往往是总体性、大局性的思维,因此局部、具体的事实显得不是那么重要。
(3)关系
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是不同的两种思维方式,二者存在很大的区别:
①出发点不同。政治思维着眼于政治诉求,法治思维往往从事实与行为的合法性出发。
②政治思维往往重视的是全局,从体制出发。法治思维往往强调的是具体事件,针对性的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
③政治是高度抽象的,其根据形势和政治格局的变化而难以捉摸。而法治思维因为有预先的模式设定,更具可预期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治思维与法律思维是绝对对立的,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政治思维奠定了法治思维的总基调,如同法治的发展要靠政治的推动一样,法治思维的运用也要建立在政治思维之上。反过来,法治思维也可以推动政治思维的规范化发展。
(4)司法中的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
法治在获得国家权力支持和保障的同时,也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法治中国的建设要求司法者在司法实践中要实现政治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化。对于法治国家而言,法律才是至上的,绝对的权力附庸只会导致马基雅维利式的法律。特别是在现今社会性冲突频发的情况下,我们要坚持以法治的方式,以法治思维思考和解决矛盾冲突,让矛盾与争议在最初阶段就得到法律途径的解决。不能因为一味强调法律的社会效果而超越法律、损害法治。司法的趋政治化发展,司法独立的实现需要这种思维方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