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法制史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汉代读鞫
2.编敕
3.监候
4.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二、简答题(1题,10分)
简述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1题,20分)
试述清代朝审的内容与特点。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法制史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汉代读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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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题考查的是汉朝诉讼制度。该知识点比较偏,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容易忽视。复习过程中还应从名词解释的角度掌握告劾与覆案。
答:读鞠,是汉代诉讼审判方面的制度之一。汉朝的“鞫狱”制度,即进行审讯和判决,要求司法官经审讯获得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对被告进行宣判。在此过程中,“读鞫”就是司法官对被告宣读判词。与此相对应的概念为“乞鞫”,即被告对判决不服而请求复审。
2.编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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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题考查的是宋代的法律形式。该知识点在10年的名词解释中考过,因此对于考生来讲难度不大。答题时注意要先对敕进行简要说明。
答: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后敕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编敕,是指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其有以下三个特点:①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独立于《宋刑统》之外。②神宗时敕的地位提高,敕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③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3.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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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题考查的是清代刑罚制度。该知识点在教材上有详细的描述,难度适中。答题时应注意分清“立决”与“监侯”。
答:监候,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方法。明清之时对于普通犯罪多适用斩刑和绞刑,斩、绞刑又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立决”,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与“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作判决。
4.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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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题考查的是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法律制度。难度:该题在10年的名词解释中考查过,对于考生来讲难度不大。答题时注意:要对其历史意义作简要说明。
答:《施政纲领》,是指抗日民主政权以1937年8月25日公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准绳,为建立起切合国情的抗日民主法制而制定的法律文件。《施政纲领》的内容涉及五个方面:①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②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③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将其提到保证全国人民团结的高度。④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⑤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施政纲领》全面系统的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
二、简答题(1题,10分)
简述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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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本题考查的是汉代司法制度。难点:该题在11年考查过名词解释,考生并不陌生。但作为简答题,要把知识点回答全面难度较大。答题时不要遗漏“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和“原心定罪”,复习时一并掌握秋冬行刑和录囚制度。
答:(1)春秋决狱的概念
“春秋决狱”,也称“经义断狱”,是汉中期以后的司法活动,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2)春秋决狱的内容
《春秋决狱》所记载的实际上是二百三十二个案例。在当时,经过皇帝的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它起了一种“判例法”的作用,故可说该书获得了某种立法意义,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
“春秋决狱”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其核心在于“原心定罪”,即行为人的违法动机合乎儒家道德,主观恶性小,即使犯了法也可以从轻论处。强调审判时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侧重犯罪者的主观动机。
(3)春秋决狱的影响
由董仲舒开创的“春秋决狱”,在汉代成为一种风气。并且导致引经注律的兴起,促进了律学的形成和发展。但是,其“原心定罪”的基本原则因过分强调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也为酷吏任意出入罪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论述题(1题,20分)
试述清代朝审的内容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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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题考查的是清朝的会审制度。难度:清代朝审虽然在07年和08年都考过名词解释,但是将其作为论述题,难度很大。考生在答题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条理清楚。答题时一定不要忘记对朝审的历史发展作一个简要阐述,并且充分论述其积极意义。
答:(1)朝审的概念
“朝审”,是清朝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清代的朝审渊源可追溯到明朝,明时,宋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会审重案囚犯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从此形成制度。清朝会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2)朝审的时间和程序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届时,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西会同审理。其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即:每年朝审之前,各省督抚须对本地斩、绞监候案先行审核或审理,拟具初步意见,并“刊刷检册”,即准备相关文书证词等,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供朝审时参阅。
此外,按照清朝的法律制度,凡属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侯、绞监候案件,需要由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因此清代的朝审一般都有“九卿”参与。
(3)朝审的处理结果
经秋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处理。
所谓“情实”,是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种情况当然是“奉旨勾决”,下令执行死刑。
“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再行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审理。
“可矜”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形大多可以免于处死,改判其他刑罚。
“留养承嗣”则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于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4)对朝审的评价
①同秋审一样,清朝朝审的审理过程有流于形式之弊。
②但是其有关各方在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比较仔细。而且因为有秋审、朝审等复审程序的存在,在客观上迫使各级司法机构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判决比较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