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2009年南京大学924法律史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

南京大学

2009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名称及代码:法律史综合 924

适用专业:法律史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七出”、“三不去”

2.明大诰

3.以德配天

4.韩非法律思想中的“势”

5.种姓制度

6.《魏玛宪法》

二、问答题(每题20分,共120分)

1.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地位。

2.试述《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意义及局限。

3.试述西周“扎治”的基本原则与特点。

4.试述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5.试述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6.试述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与发展。

2009年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综合(代码924)考研真题及详解

南京大学

2009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名称及代码:法律史综合 924

适用专业:法律史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七出”、“三不去”

答:(1)“七出”

七出又称“七去”、“出妻”,是指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丈夫一方离弃妻子的七种法定理由,属于男子特有的离婚专权。

七出源于礼制,并被以后的律令充分肯定。“七出”的具体内容有以下方面:

无子,指女方不生男孩,绝了丈夫家的后代,违反了婚姻传宗接代的宗旨。

淫,指女方不守贞节,会紊乱丈夫家族血统。

不顺父母,指公婆对女方不满意。即使妻子没有过错,只要公婆对媳妇“不悦”,就可命令儿子休妻。

妒,指女方有嫉妒行为,嫉妒丈夫娶妾蓄婢。

恶疾,指女方患重病,易传染丈夫和丈夫家族人员。

口舌,又称“多言”,指女方多嘴多舌,容易离间家庭关系,影响家庭和睦。

窃盗,指女方有偷窃行为,包括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拿取家中财产,因为妻子没有财产权利,未经丈夫许可不得拿走处分家中财产。

妻子触犯以上任何一条,不需经官府,丈夫就可休弃妻子。依法律规定,丈夫出妻应以书面形式为之。

(2)“三不去”

三不去又称“三不出”。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丈夫不得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根据《大戴礼记》记载为:

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嫁娶时女方娘家有人,后来娘家无人,被休弃后没有归处者,不得休弃。

与更三年丧,不去。为公婆守孝三年。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嫁娶时大家贫苦,后来发达。

此制始于西周,唐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有三不去之状者,虽犯七出,除恶疾、奸外,丈夫亦不得休弃。

2.明大诰

答:《明大诰》是指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诰一编》七十四条,《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大诰三编》四十三条,《大诰武臣》三十二条,总计四编二百三十六条。

《明大诰》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明大诰》共四编,即《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大诰》是明前期《大明律》之外最重要的法律。它以案例形式出现,也起到了宣传法制的作用。大诰比之明律新增了许多禁令、罪名,且处刑多重于明律,手段残忍。大诰偏重于惩治贪官与豪强,如《大诰续编》中87条,事涉贪官豪强的就占七十余条。

3.以德配天

答: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旦等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周公吸取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德”的思想,认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命”归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之“德”。“德”主要指“保民”。要求统治者注意人心向背,必须兼重人事,注意道德教化。

4.韩非法律思想中的“势”

答:韩非思想中“势”是指君主的权势。韩非提出了“势治”是指只有在君主牢牢掌握了权势并推行法治的情况下,天下才能达到治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法家认为,君主治国,以法为本外,还必须法、势、术三者结合:法是君主治国的原则,这就是“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除法、势结合外,法家还强调法与术的结合。“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皆不可达到天下的治理。

5.种姓制度

答: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

种姓制度的内容包括: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即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

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低等种姓对高等种姓必须俯首帖耳,一心一意侍候高等种姓,路遇高等种姓时必须侧身而立,不得与之同行。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娃(即迦提),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确规定。

6.《魏玛宪法》

答: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因在魏玛召开的制宪会议上通过,习惯上称作《魏玛宪法》。全文分为两篇,第一篇规定联邦的组织和职权;第二篇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1)宣布德国国家结构形式仍然采用联邦制,由18个邦组成。(2)规定国家管理实行共和制度,共和国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4)宪法还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作了规定,因此,有“经济宪法”之称。

二、问答题(每题20分,共120分)

1.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地位。

答:(1)唐律的含义

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指《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2)唐律的主要特点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中国封建的成文法典自战国时期的《法经》以来直至隋唐,从法典的整体性质上看,一直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的手段予以惩罚。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a.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12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可以称得上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

b.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这一特点在唐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b.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c.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作解释,以阐明礼教纲常的微言大义和统治者的立法意图。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3)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它对当时社会经济的繁荣、政治的稳定和文化的进步起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唐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a.它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夏商以来、尤其是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使得封建法律不论在体例的科学、内容的丰富还是在技术的完善方面,都大大超越了前代的水平,作为中国数千年灿烂的法律文化的结晶而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b.由于唐律体现了中国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因而后代修订法律时皆以唐律为楷模和蓝本,虽在某些方面“随时损益”,但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都未超出唐律的范围。唐律对于后世各王朝的封建立法所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唐律不仅促进了当时和后代的社会发展及法律的完善,在中国历史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

在当时的世界上,强盛的唐王朝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东亚、南亚各封建国家仰慕唐王朝的先进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纷纷来唐学习交流,这不仅使唐律的影响远远传播于国外,而且唐律的许多内容也成为这些封建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2.试述《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意义及局限。

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是在国内局势发生剧变后,经参议院由合法程序而审议通过,并经孙中山签署生效的。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共7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56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政体

《临时约法》虽与前两部组织大纲相比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但共和政体的形式依然如故。

a.《临时约法》规定了统治权的组成部分。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这样,统治权同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一样,被分为立法权(参议院),行政权(总统、国务员),司法权(法院)三部分。

b.明确划分了各机关的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

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临时约法》在法律上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具体说来,公民享有人身、住宅、财产、营业、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徙、宗教等自由权利;享有请愿陈述、任官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公民享有“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及“服兵役之义务”。

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产物,它的内容揭示了崭新的进步的社会政治制度,代表了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方向。它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结晶,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宪法文献,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世界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临时约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原则,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赋予了国民以广泛的民主自由权。这对于废除封建特权制度,促进人民觉醒,增强国民的平等观念有着积极的作用。

《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自由。”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破除了清朝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桎梏,为资本主义发展作了新的立法,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临时约法》在亚洲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资产阶级宪政运动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比较完整地反映了本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利益,是当时亚洲最优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

它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制订的,其内容只能是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建立和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

它的局限性还在于关系到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重大原则问题没有写进去,或阐述不明确。主要表现在:

a.在近代中国,欲实现民族独立,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则必须反对西方列强的侵略,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收回全部国家主权。《临时约法》恰恰只是高谈民族独立,空讲民主共和,对于反帝的重大问题则避而不谈,没有明确表达。其初衷是以此来换取西方列强对中华民国的承认与支持,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b.近代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解决土地所有制问题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重要任务之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离开了农村,便失去了坚实的国内市场与原料产地。资产阶级革命离开了农民,便不可能取得最后的胜利。应当说,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最初对此是有充分认识的,中国同盟会的纲领上就写着“平均地权”。然而,在建立政权后,却没有将其付诸实践,根本没有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任何改革。正是土地制度条款的缺失,致使绝大多数的国民所关心的重大原则问题被回避掉了,这是《临时约法》最大的局限性。

3.试述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与特点。

答:中国古代人重视祭祀,一开始就将神权与族权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礼”。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一般称之为“周礼”。在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后来的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

(1)基本原则

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

“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

“长长”即小辈必须敬重长辈。

“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

其中最基本的是“亲亲”和“尊尊”。“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从这两个基本原则出发,周礼在伦理道德上特别强调“孝”、“忠”。在当时的宗法等级制度下,“亲亲”和“尊尊”往往是二位一体,因此“孝”和“忠”也往往是两相结合。“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2)特点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

这种礼、刑分野的局面,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各级贵族不仅享有礼所规定的各种特权,而且即使行为越礼,一般也不受刑罚的制裁,仅受道义的谴责。不过,“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大夫一类的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罪行概不用刑,而是说即使用刑,通常也能享有各种特殊照顾。如“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公族无宫刑”,等等。

4.试述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答:(1)洋务派法律思想

洋务派产生于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是清王朝统治集团与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相互勾结的产物。洋务派的基本主张是要求在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增添一些资本主义的皮毛,即所谓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与此相应,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主要主张是礼、法并用,宽猛相济;以纲常名教为本,在中国原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采用若干西法,以适应镇压农民起义与办洋务的需要。

(2)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礼、法并用,宽猛相济。“中体西用”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主要是通过“稍变成法”,引进西法,发挥法律对于维护清朝专制统治的作用,同时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发扬传统法律中的隆礼重刑,礼刑结合,以应付前所未有的巨变。

洋务派以行动维护纲常名教的,既以“礼”约束人们的行为,防范犯上做乱;又以刑残酷镇压不逞之徒,这种心法对后来的洋务派李鸿章、张之洞等人都有着影响。可以说洋务派传承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最核心的部分,来维护封建统治的“体”。

洋务派虽以封建卫道士自居,但又认为在“万国交通”的形势之下,不能一切拘泥成法,在某些方面应稍事变通。为适应办洋务的需要,他们主张在以纲常名教为本的前提下,可适当地采用西法。如曾国藩提出“道”、“礼教”是不能改变的,但在器械、财用、选卒等方面,则不必拘泥于故迹陈规。

5.试述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答:(1)教会法的含义

教会法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新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以天主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尤其是中世纪法律为主。

(2)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天主教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相并列,成为欧洲前近代三大法律之一,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罗马教廷曾把天主教扩展到西欧各国,其居民曾大都是天主教徒,因而使得教会法拥有比各种世俗封建法广泛得多的适用和管辖范围,其效力实际上也高于世俗法。

(3)教会法的影响

教会法不仅奠定了西方法的“理性化”传统,而且对推进世俗法律的文明与进步也起过重要作用。其发展和普遍适用,对西方国家的法律尤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最突出地表现在它所确立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近世宪法中的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宪法制度可以在此找到其部分渊源。

对私法的影响。教会法对近世法律影响最大的是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西方国家婚姻家庭制度长期受教会法的浸染。在当代,某些西方国家离婚法仍保留着诸如分居必须达到一定时间才准许离婚这样一些教会法的规范,说明教会婚姻法至今尚有影响。此外,教会法注重保护寡妇利益,要求结婚时丈夫必须保证抚养其妻,这也直接导致了西方国家“抚养寡妇财产”制度的建立。

在财产法方面,教会法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发展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与制度。近世法律中关于占有权的保护和长期占有、取得等方面制度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教会法学家。对教会土地赠与的要求,是用益制,也就是现代信托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刑法的影响。

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样,所有的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奠定了近世法律平等原则的基础。

在诉讼程序方面,刑事诉讼方面所确立起来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二元程序体系,对后世诉讼法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6.试述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与发展。

答:北美殖民地时期英国普通法的施行奠定了美国法的基础,决定了美国法的基本风格。以此为开端,美国法在继承、改造英国法的同时,赋予其法律以不同于英国法的特质,逐步形成自己的法律体系。

(1)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美国法的形成)

1776年至19世纪中叶,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

美国法形成过程中的独立化倾向

a.早在殖民地时期,北美人民试图摆脱英国法的影响,走法的独立发展道路的观念就已经萌芽,一些殖民地纷纷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律。随着美国的独立,创建美国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创制的独立化倾向也日益明显。

b.独立后,美国试图摆脱对英国法那种往往不加鉴别或修改而给予认同的状况。加上边沁倡导的法律改革和法典编纂思想的影响以及美国社会生活和文化观念的特殊性,美国法在它的形成过程中,呈现出与英国法相对独立的发展趋势。

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新法律的创制

a.美国法对英国法继承的原因:

第一,18、19世纪的英国普通法已经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完成了由封建法向资本主义法的转变,古老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被赋予全新的资本主义内涵,这就决定了它与美国的政治经济性质的一致性,为美国对英国法的继承提供了一个基本前提。

第二,对于刚刚独立的美国来说,英国普通法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都表现出强大的优势,庞大的普通法法学家和法官队伍以及他们的努力工作已使普通法深入人心。

第三,随着1783年英、美《巴黎和约》的签订,民族矛盾得到解决,加之在美英国移民的增多,语言文化的相通,所有这些都影响了美国法风格的最后确立。

b.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

19世纪上半叶,是美国的法学研究成果多产的时期,美国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纷纷发表文章和著作,对美国法进行阐释。他们的著作不仅使人们知道了美国法是什么样的,而且他们遵循英国法传统,创制美国化法律的基本思想和主张最终在理论上对美国建国初期的法律争论和实践作了小结,肯特和斯托里为美国最终继受英国法起了积极作用。

对美国法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的,还有19世纪中叶戴维·达德利·菲尔德倡导的法典编撰运动。菲尔德的努力推动了其他州的法典编撰工作。这一运动虽然没有改变美国继承英国法的基本格局,但对美国法的独立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到19世纪中叶,以英国法为基础的美国法模式最终确立。

(2)美国法的发展

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新科学技术被广泛应用,交通和通信得到了极大改善,美国在经济上已成为工业化强国,加之海外扩张的结果,使美国城市迅速发展,人口大大增加,这一切都给美国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促进了美国法的发展。19世纪中叶以来美国法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法的统一化和系统化

美国法律体系既是一个以判例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又是一个包含了纷繁复杂的各州法律的法律体系。

a.为实现普通法法典化和各州法律的统一化,于1878年成立的美国律师协会将推动通行于整个联邦的统一立法作为它的主要工作目标。

b.1892年成立了美国统一州法律的全国委员会,其成员由各个州委派的代表组成。该委员会对判例法和各州立法进行了系统整理,先后制定出一百多部称为“标准法”的法典。根据美国宪法原则,这些法典对各州不具有当然的强制性效力,只是为各州的相关立法和司法提供参考和准则。

c.1923年,美国法学会成立,该学会由律师、法官和法学家创设,学会以非官方的法律重述的形式对判例法进行法典化的编纂,使普通法规则得到系统的阐释和表述,这种编纂虽然不具有法定效力,但它对于美国法律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d.在美国联邦国会众议院的监督指导下,美国对美国国会历年颁布的单行法规进行整理,按50个专题分类汇编,于1926年以《美国法律汇编》的形式颁布。《美国法典》从1928年起每隔5年修订、增补一次。

法律内容的近代化

19世纪中叶以后,美国法在实现统一化和系统化的同时,实现了由封建的普通法向资产阶级法的彻底转变。这种转变主要表现为根据美国国情和宪法精神,对普通法和旧法令进行修正和改造,使古老的法律原则近代化,跟上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观念的发展进程。

a.南北战争以后,伴随着资产阶级在政治、经济和思想上的胜利,1865年,美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宣布废除奴隶制度,标志着资本主义在美国取得全面胜利并得到根本法的确认。

b.1868年颁布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通过对各州权力的限制,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c.以后又通过了一系列宪法修正案和法律,禁止对公民选举权在性别、种族、财产等方面的资格限制,并通过新判例和新法律废除了种族歧视性法律。

d.尤其是美国根据国情和资本主义精神对普通法原则进行了批判和改造,如为鼓励资本主义的土地开发和利用,取消了对不动产转让的特殊限制,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和土地的“逆占有”所有权转移制度。

e.对繁琐的诉讼程序进行改革,使各州的诉讼制度趋于统一化。

f.建立了富有特色的判例法理论,形成了自己的“先例原则”。这一原则的具体规则是:州下级法院在州法律问题上受州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在联邦法律问题上,受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联邦法院在联邦法律问题上,受联邦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在州法律问题上,受相应州不违背联邦法律的州法院判决的约束。

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在实行先例原则的时候,一开始就享有在必要时改变先例和创造新判例的权力,不受先例的绝对约束。对先例是否遵循,主要是以是否有利于美国资本主义发展为标准。

法在现代时期的发展

以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转折点,美国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经济上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美国在政治上表现出一种联邦主义倾向,联邦权力相对于州权力不断加强,与此同时,联邦中央权力结构中,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力日益扩大,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加强,这一切都使20世纪的美国法较之19世纪末以前有了较大变化,带有现代社会的新特点。这些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行政命令增多,委托立法出现。

b.新的法律部门的建立和成文法地位的上升。

c.民主性和科学性的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