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学教育与教育法律法规
考纲提要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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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中,知法、懂法、守法是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知法、懂法、守法,也是对教师作为公民的基本要求。
教育领域是法制的一个领域,有法制的特殊要求,教师要熟悉这个专业领域内的特殊法制要求。
一、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建设
(一)教育法律法规主要隶属于行政法规时期
从1949年到1979年30年间,我国“教育法规在国家法规体系中,隶属于行政法规。
(二)教育法律立法时期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国家的法律法规建设逐步走上了正轨。
二、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方面的法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从1995年9月1日开始生效。教育法是教育基本法,《教育法》的颁布,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建设的里程碑。
第二节 教育法律法规的中学教育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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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需要教育法律法规的知识,不是仅仅因为教育法律法规的存在,而是因为教育法制建设要求教师必须在教育法制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
权利,就是法律所许可的行为,所谓“法授权或许可的行为模式便构成权利”。
义务,就是“法律关于权利主体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义务是一种行为的约束。权利和义务两者统一,不可分割。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依法享有教育的权利,但是也有保证教育对象得到平等教育机会的义务。教师不能随便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二、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就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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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对我国主要法律法规的介绍,既有纵向结构的意味,也有横向结构的意味。从纵向结构看,依次按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制定的法规、地方权利机关制定的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政策来进行介绍;从横向结构看,这些法律涉及部门不同。
一、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
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1.性质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所谓教育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地位
《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宪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在教育法律法规纵向层次中处于顶层,因而它具有最高效力。
3.《教育法》的中学教育实践意义
(1)《教育法》是中学教育活动的法律根本准则。《教育法》作为我国教育的根本大
法,是我国一切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
(2)《教育法》为中学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明确了基本权利和义务。《教育法》对整个国家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进行了规范,确定了主体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3)中学教育活动中必须明确《教育法》提出的法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第一个法律,从而确立了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施行。
1.性质与地位
(1)属于教育单行法,它所规范的是基础教育领域中被划定为义务教育阶段的一部分,它是我国国民义务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础。
(2)制定的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其直接依据是《教育法》所规定的“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将《教育法》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具体化。同时又是对九年义务教育领域中不同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依据。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公益性: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统一性: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强制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谁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2.《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培养目标。这里特别重要的是,将“素质教育”要求纳入立法: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中学教育实践意义
(1)《义务教育法》是初级中学教育领域的法律规范
《义务教育法》在中学的适用范围是初级中学教育,并不涉及高中教育,因此《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准则,是初级中学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2)初级中学教师要遵循《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初级中学教师同高中教师一样要遵循与中学教育活动相关的法律,但是由于初中教育属于义务教育,而《义务教育法》又有相关特殊规定,因而对初中教师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高中教师。譬如,初中生享有《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定受教育权,初中教师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随意剥夺初中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义务教育法》为初中教育发展提供特别的法律保障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或者说是国家的责任。《义务教育法》将初中教育活动中教师的权利也纳入到特别的法律保障中,因而初中教师能够更好地在《义务教育法》的保障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1994年1月1日起《教师法》生效。《教师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育法制体系。
1.性质与地位
(1)《教师法》也属于教育单行法,它所规范的不是教育领域中一类教育,而是教育活动的一个方面,即教育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
(2)地位
《教师法》作为教育单行法,在完备的法律体系中应当是对教育母法中的一个特定领域法律关系的规范。
2.《教师法》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法律适用范围:“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二条);
明确了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及“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职责(第三条)
定“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使教师节成为法定节日(第六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第十条至第十七条)。
本章核心是在我国建立教师资格制度:
第一,明确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第二,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条件;
第三,对已在学校任教但不符合学历条件教师所采取的过渡办法;
第四,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五,规定受到刑事处罚者不得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六,规定师范毕业生应当从教,鼓励非师范毕业生从教;
第七,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行教师聘任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中学教育实践意义
(1)中学教师与中学教师专业工作是《教师法》的规范领域;
(2)《教师法》是中学教师工作专业性的保障;
(3)《教师法》为中学教师权益提供保障教师的工作质量,也取决于教师的积极性;
(4)《教师法》需要随着时代发展而改进。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l99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性质与地位
(1)性质
《未成年人保护法》一般也作为教育单行法看待,不过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不仅仅是教育活动领域中的问题,同时也是社会生活领域中的问题。未成年人的保护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
(2)地位
在教育活动领域,教师和学生是两个最重要的因素,教育就是在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中展开的。如果说《教师法》是从教师和教师的专业工作方面进行了规范,那么《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从学生方面进行了规范。
2.《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制定本法的依据是宪法;并明确界定“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规定了未成年人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
规定了义务人在决定有关未成年人权益问题时,知晓和听取他们意见的责任。
规定了义务人不得迫使或允许未成年人结婚,特别对外出务工父母提出为未成年人委托监护人的要求。
要求学校与家长、监护人配合,保证未成年人的休息、娱乐和体育时间,不增加学习负担;禁止“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司法保护措施,包括在案件审理时的保护,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提供的保护,在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保护,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报道中应当进行保护,进行行为矫治和犯罪行为预防。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中学教育实践意义
(1)中学教育活动同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要求是一致的
(2)中学教育活动中的学校保护要同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结合起来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我国于1991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八年后,1999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个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1.性质与地位
(1)性质
正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一般作为教育单行法看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亦可作为教育单行法看待。当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不仅仅是教育活动领域的问题,同时也是社会生活领域中的问题。
(2)地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是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方面,作了特别的法律规定。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基本原则:“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这里的原则可以归纳为“教育”、“保护”、“从小抓起”和“预防与矫治”。
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原则,即“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分则从教育、预防、矫治、自我防范、重新犯罪预防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了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是根本。因而教育预防从根本来说,就是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特别是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严重不良行为“矫治”预防。如果说对未成年人的一般不良行为进行预防,是要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在萌芽阶段加以解决,那么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则是要把已经走到违法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拉回来。
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还包括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明辨是非,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另一方面也是要防范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针对一般未成年人的预防,而且也包括对犯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把对犯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纳入预防范围,表明国家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最根本的原则就是“教育、感化、挽救”,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中学教育实践意义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中学教育的组成部分;
(2)中学教师承担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任务。
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由教育部制定颁布的教育规章,于2002年6月25日由教育部令第12号正式颁布,并于2002年9月113起施行。2010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0号,将第八条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1.性质与地位
(1)性质
在宽泛的意义上,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纳入由政府及相关行政机构制定的教育法规体系中。
(2)地位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同学生权益保护关系密切,特别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密切相关。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宗旨:“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且要“及时、妥善地处理”。
分则:从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四个方面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作了规定。
学校需要承担的伤害事故责任有十二种:
(1)学校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
(2)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存在安全问题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尽安全教育和防范之责;
(5)学校明知且让有安全威胁之人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各种活动;
(7)学校对“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校对相关事故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学生危险行为,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安全信息,应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而未告知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需要承担的伤害事故责任有五种: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已经被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中学教育实践意义
(1)中学教育活动中应加强学生人身安全保障的法律意识。中学教师在中学教育活动中,应当树立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意识。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中学教育活动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依据。在中学教育活动中,教师要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八、《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2010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正式发布。
这个政策性文件被称为是中国进入21世纪之后的第一个教育规划,也是21世纪第2个十年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性质与地位
(1)性质
《规划纲要》,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层面的教育政策文件。它是对我国21世纪第2个十年教育发展的规划蓝图,是指导我国这一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2)地位
《规划纲要》作为党和国家在教育特定历史发展时期的政策文件,在现实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第一,《规划纲要》适时地回答了我国在21世纪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指明了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弥补了教育立法不能够敏锐反映教育变革要求的不足。
第二,《规划纲要》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了依据。
2.《纲要》的主要内容
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学前教育方面:学前教育要求“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特别强调,要“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在义务教育方面:要求“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特别强调“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在高中阶段教育方面:要求“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
在职业教育方面:要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特别强调要“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高等教育方面:要求“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充分发挥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在继续教育方面:要求“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加快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基本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体制机制”“政府成立跨部门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发展”“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
在民族教育方面:要求“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水平”“公共教育资源要向民族地区倾斜”。
在特殊教育方面:要求“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倡导“全社会要关心支持特殊教育”。提出“完善特殊教育体系”,要求“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3.《规划纲要》的中学教育实践意义
(1)《规划纲要》确立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是中学教育前进的方向;
(2)《规划纲要》确立的发展目标是中学教育的目标;
(3)《规划纲要》确立的战略主题也是中学教育的战略主题;
(4)《规划纲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提出的任务关系到或直接是中学教育的任务;
(5)中学教师按照《规划纲要》提出的教师队伍建设要求提高自身素质。
本章小结
掌握我国重要教育法律、法规,确立教育法律意识是本章重点。教育法律与法规是不同的概念,它们是在不同层面上由不同的机构制订的。教育关系中包含了法律关系。中学教师应当熟悉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