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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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18日通过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教育法》的立法过程
1985年开始起草
1994年1月,原国家教委再次修改草案
1994年5月,提交国务院审议。
1994年12月5日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4年12月底通过,提交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二、《教育法》的内容解读
(一)《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例题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
A.保护学生权益
B.保护教师权益
C.保证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D.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答案】D
【解析】我国《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二)《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各级各类教育”: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教育的性质与方针
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教育的基本原则
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3.教育公益性原则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5.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1)公民享有不可剥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
(2)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和教育效果平等。
(3)义务教育阶段后,即初中教育后,公民的入学机会、竞争机会、成功机会均等。
6.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7.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
8.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
9.推广普通话原则
10.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五)教育管理体制
1.国务院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制定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预算,掌握教育的大政方针,领导和管理全国的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协调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统一部署和指导教育体制的改革等。
2.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1)委托或授权的部门、教育咨询机构、教育督导机构
(2)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
委托行使教育职权:上级委托下级、同级委托或省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大型厂矿企业行使某些教育管理权。
教育咨询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的由教育界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咨询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机构,主要是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4.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的职责:监督
(六)教育基本制度
1.学校教育制度:
学前教育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教育。
从教育时间来看,有全日制、半工半读制和业余制之分;
从教育形式来看,有面授、函授、广播电视教育之分;
从教育对象来看,有学龄期教育和成人教育之分等。
2.义务教育制度
1986年国家颁布《义务教育法》
九年制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例题3: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 )年义务教育制度。
A.九
B.十
C.十一
D.十二
【答案】A
【解析】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本题选A。
材料分析题
小晴的家在农村,她正在县里读初二。有一天,她爸爸突然对她说:“你以后不要去上学了,县里消费高,供不起你。再说家里也忙,需要一个人给你妈帮忙。”小晴听了以后,伤心地哭了。她想读书,也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晴的情况后,找到了小晴的爸爸,劝他让小晴继续上学。小睛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小晴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我说了算。” 请问:小晴爸爸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答:小晴爸爸的说法是不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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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晴的爸爸让小晴没有接受完义务教育而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他应当让小晴尽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小晴的爸爸仍不改正,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晴返回学校上学。
(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
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八)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1.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第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第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
第三,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第四,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受教育者还依法享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义务:
第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二,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第三,努力学习的义务。
第四,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九)教育与社会
1.教育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不可分割
教育:专门组织的教育,即全日制、半日制和业余的学校教育以及函授、刊授和广播电视学校教育等。
社会: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等。
社会从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教育。
社会的发展也离不开教育。
2.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社会对教育的参与和支持
(十)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1.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
逐步提高
原则:三个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2)发展校办产业。
(3)实行教育集资和捐资。
遵循自愿、量力的原则,绝不能硬性摊派。
(4)运用金融信贷手段。
(5)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主要是指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
(6)学杂费的收取。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坚持公益性教育的原则,可以适当收取用于学生的杂费。
实施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适当收取学费,但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收费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规定。
例题4: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
A.学费
B.杂费
C.学费、杂费
D.任何费用
【答案】A
【解析】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坚持公益性教育的原则,可以适当收取用于学生的杂费。
2.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教育经费依法落实
不得挪用、克扣。
违反: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3.教育条件保障
教育条件保障是一种物化的有形的保障,主要指学校基本建设条件保障、教材和教育装备条件保障、现代化教学手段保障等。
学校的基本建设是教育发展的先决条件。
教科书、教学用图书资料、教学的仪器设备是教育的重要条件保障。
现代化教学手段,包括广播电视教育、学校电化教学和卫星电视教育播放等,是教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促进教育改革和实现教育目标。
三、《教育法》颁布的意义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