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重点难点导学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
2.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
(2)填补法律漏洞
3.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及界定
(1)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特征,是民法的强行性规定。
(2)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有:意思自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权利本位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含义
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2.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
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在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领域主要是契约、婚姻与遗嘱。
3.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的作用与意义
(1)既然在契约、婚姻与遗嘱中,权利义务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如果意思上具有瑕疵,法律就应当给予救济。
(2)在格式合同中,因相互磋商的被否定,故在合同法中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42条):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4.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制
规制的领域主要是劳动法领域、消费者法领域等。
三、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上重要的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是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
(1)最能体现侵权行为法的各种功能。
(2)最能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无过错即无责任”被认为是符合自然理性的法则。法律正是通过这种模式来控制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利益,以达到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3)最能体现道德与逻辑的力量。
(4)最能体现经济效率。
(5)最合于个人主义理性。
3.过错责任原则的贡献
(1)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
(2)保障个人自由,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4.过错责任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是契约自由的另一种表达,即是契约自由的行为界限。
四、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
1.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含义
私有财产权神圣,是指私人财产权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2.私有财产权神圣的意义
(1)财产权是人格权发展的基础,是人格的物化。私权神圣不是要降低公权的地位,而是把私权上升到应有的位置。
(2)在社会中,恰恰是私人的权利需要特别的保护,因为个人是社会的弱者,往往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和来自他人的侵犯。在我国注重团体主义的情况下,对私权的保护尤其具有意义。
五、权利本位原则
1.权利本位的含义及质疑理论
(1)权利本位的含义
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基础而构建的,民法体系实质上就是权利体系。假如从民法中把权利概念抽掉,整个体系将顷刻坍塌。这一现象,学者称之为“权利本位”。
(2)基础理论和质疑理论
①主观主义者
“权利本位”原则是主观权利的直接体现,即承认权利源于人性的本身,承认权利相对于法律的独立性及优势地位。权利不是法律赋予的,而是受法律保护的。
②客观主义者
客观主义者认为,权利只是法律规则的个体效果,是法律规定的副产品。
2.权利本位的实质
权利本位实质是体现了法律对于人的关怀:
(1)民法规定了人格权
人被赋予法律人格与事实人格,以区别于客体。人的法律人格即是其权利能力,法律通过对人权利能力(即权利义务的归属资格)的赋予,保障人永远具有主体地位。
(2)民法规定了债权
债权是典型的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这种关系涉及对人格的尊重,故民法理论与立法将这种关系规定为请求权关系,以体现对人格的尊重。
(3)民法规定了物权
民法通过人对物的自由意志支配来体现人与人的关系。
六、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概念
在民法上,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用民法专门的术语表达就是“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主体地位平等面临的威胁
民法虽然规定和宣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但是,当法人这种团体主义产物出现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面临真正的威胁,这种威胁的根源是法人垄断地位。法人的垄断地位主要表现为法律上的垄断与事实上的垄断。
3.主体地位平等在民法上的意义
(1)主体地位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主体地位的平等,意思自治也就无从谈起,也就会导致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所有法律行为制度的消灭。
(2)民法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和生存土壤,而地位平等是市民社会的根本所在。没有了地位平等,也就从根本上消灭了民法。
(3)民法的所有规范都是建立在主体平等基础之上的,而现在民法中出现的问题大多是因主体之间的实际地位发生了重大不平等而发生的,如格式合同等。因此,民法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如何协调成为了民法的重大问题。
七、诚实信用原则
1.对诚实信用原则之含义的界定
(1)要求当事人言而有信,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
(2)善意并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与披露义务;
(3)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
(4)诚实信用可以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不合理与不公平的权利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的功能
(1)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法官裁判的依据。
(2)法官解释合同、遗嘱等法律行为,进而调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冲突的原则和依据。
(3)法官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原则与依据。
3.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评价
(1)从历史考察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是作为对形式主义的纠偏而发展起来的。
(2)在大陆法系,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对以概念法学建立起来的抽象的法律体系的平衡器,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器。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避免因形式逻辑而导致民法滑向“恶法”的倾向,使民法之正义与善良之剑永远发光。从这一方面说,它是天使而被称为“帝王规则”。
(3)诚实信用原则也在无情地动摇着法律的基础,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从这一方面说,它又是魔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