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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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党和国家领导体制

第一章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性质与原则

1.1 复习笔记

一、中国政治制度的法律性渊源:宪法与党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作为国家的根本性法律,宪法的历史最典型地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制度变迁历史。这里所讨论的宪法是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宪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体现了它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法律性渊源之一:

(1)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宏观架构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的首要任务就是组织国家政权。

中国现行宪法以最高法、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的国体和政体。而统治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直接决定着国家的阶级属性,体现国家的阶级本质和阶级利益内容。

a.国体

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哪个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哪个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

b.政体

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政权机关体系。它表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及其与其他国家机关、公民的关系。

第一,《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机构设置及其基本职权、组成、运行规则。

a.宪法规定中国政治制度的中央机构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家武装力量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b.地方机构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检察院、法院组成;

c.对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基本职权责任、组成与运行规则作出了规定。

(2)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宏观法权关系

宪法的实质在于其以国家最高法、根本法的形式,来规范和调整法权及其运行。所以,宪法在规定政治制度基本设置的同时,必须对它们之间的权力责任关系作出基本规定,从宏观上保证政治制度运行的基本稳定。

宪法明确规定的政治制度中的宏观法权关系主要有:

a.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b.司法审判独立是现代政治制度的主要原则。

第一,《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司法系统内部实行垂直领导,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c.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同时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从现代国家的现实与发展趋势看来,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宪法所要调整的核心法权关系是社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3)宪法确立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与原则

宪法不仅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机构设置、法权关系,还确立了政治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与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指导思想

a.宪法叙述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法性的历史资源;

b.宪法宣示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力量,并坚持以党的指导思想为价值取向。

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是现代宪法与政治制度公认的价值理念。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产生、运作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关系的规定,以及对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规定都体现了人民主权的价值理念,从而也就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必须坚持人民主权这一基本价值理念。

依法治国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中国国家治理理念从法律工具主义的法制观到法律至上的法治观的转变,同时也是中国政治制度运行的基本原则与具体政治行为价值指导上的重大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的现实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成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法律性渊源之一。

(1)党章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制度中的领导地位

党章在总纲中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而社会主义制度则是“国家的根本制度”。

党章总纲简明而宏观地论述了党的指导思想及其形成过程,以及党在各阶段取得的巨大成就,这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对党在政治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进行的历史论证。

党章还明确了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基本权力划分原则。党章第十五条规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

(2)党章对中国政治制度的直接规定与影响

作为党的最高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党章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立国之本”,这与宪法是一致的。

党章把“始终做到‘三个代表’”确立为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作为执政党的治国方略。这实际上是对党以什么样的姿态出现在政治制度中,通过什么样的途径使政治制度得以顺利运行,作出了规定。

(3)党章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作为共产党员基本行为规范的党章必然对中国政治制度的性质、政治主体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在,在国家政体中,执政党组织和党员的身份具有两重性:

执政党的成员,《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其身份的依据和行为圭臬;

国家公权力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是其身份合法性的依据和公权力行为的规范。

(4)党章还对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与目标、基本路线、如何吸纳党员、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党的组织制度、党的中央地方及基层组织、党的干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党与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诸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这对作为中国政治制度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建设的制度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性质与原则

宪法和党章规定的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性质和原则包括: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四项基本原则、依法治国原则和公民权利与义务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从字面意义上讲,人民主权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拥有国家主权。

(1)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分为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主权具有对内对外的最高权威性。

对内主权是指在国家所属领土内的权力。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对外主权是指在现代民族国家构成的国际框架中,每个国家有独立处理对内对外关系、不受外来力量干涉的权力。在对外主权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2)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现行宪法也把人民主权作为政治制度的首要原则。《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人民,这样才能保证它执行人民的权力意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主权原则不仅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而且也体现在其他国家机关的日常运作中。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在现代代议制政治中,人民主权除了在选举和议会召开期间得到较为直接的体现外,作为政治理论概念的“人民”在政治过程中就是“公民”、“民众”,是被管理者,必须服从国家机关的管理。通过各种制度形式,人民把主权让渡给了代表机关,代表机关又委托给具体的国家机构。

在中国政治中,人民主权原则体现在国体上是人民民主专政。《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的“人民民主”和人民主权原则是一致的,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但同时它又是一个具有明显阶级性的政治概念。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劳动人民的统治。

(3)人民主权原则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是中国政治合法性的重要理论来源,与之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为中国政治合法性提供了制度来源与保证。

2民主集中制原则

(1)民主集中制的含义

民主集中制是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为列宁首创。我国的政体就是民主集中制。作为政体的民主集中制最好地体现了中国政治中的党的领导。

(2)作为中国政体的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有三个层面的表现:

它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包括:

a.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b.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c.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d.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e.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f.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在党内,这六条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核心是全党服从中央。

它是中国政治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

a.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政治运作的基本原则,是由现行宪法规定的。我国现行《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b.民主集中制的宪法内涵

由人民通过民主的程序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民代表集中人民意志,议决国家大事,组织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集中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和制定的法律。

c.表现

第一,从人民与代表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从代表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看,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看,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d.民主集中制的组织结构对国家权力配置的规律

第一,它承认国家有最高的统一权力,属于人民但又不同于封建的君主制个人行使权力;

第二,它承认权力的分开行使,但又不同于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它是一种具体的决策机制

在各国家机关内部进行决策时也要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单从条文上看,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3)民主集中制的局限性

在中国政治实际运作过程中,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求和实际运用之间经常存在距离,出现偏差,主要表现为用集中取代民主,结果导致个人专断。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和制裁措施。迄今为止,民主集中制并没有很好地制度化。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事实就是,在我们党内还从来没有哪一个党员或领导干部,仅仅因为违反民主集中制而受到过纪律处分。

从现代政治学理论的角度讲,把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只归结为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不能解决如何保护少数人权利的难题。如何处理民主集中制中少数与多数的关系,并为之提供制度化保障,是完善中国政治制度这一基本原则需要解决的问题。

3四项基本原则

四项基本原则是指在中国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是邓小平于1979年3月在党的理论务虚会上代表党中央提出来的。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治国之本。

(1)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全球化国际环境中,探索建设现代民族国家道路的经验总结。

(2)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主权原则在中国政治中的具体形式,是在绝大多数人民充分享有民主的基础上对极少数敌对势力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形式。

(3)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国家建设各方面的领导地位是基于先有共产党及其军队,后掌握国家政权这一基本历史事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不可动摇。这除了基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新中国这一历史事实外,还是由党的基本性质及其能力、功绩所决定的。

(4)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必须坚持自己的指导思想才具有自己的特色。同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还是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它们对于凝聚党领导下的各种力量,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要作用。

4依法治国原则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依法治国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成为中国政治的重要原则之一,这标志着中国开始从“法制时代”转向一个崭新的“法治时代”。

(1)“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静态意义上是指法律和制度,动态意义上是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

“法治”强调的是通过法律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是与“人治”相对立的。

在英文中,“法制”的意思是用法律来统治,而“法治”是指法律的统治。

(2)作为党和国家执政方略与原则的依法治国原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和实行: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良法之治、宪法至上”

在中国政治中,法律本身的合法性或者说良法之治是以人民主权原则及其制度化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基本保障的。依法治国意味着: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因为宪法法律是良法,所以它才能被执行遵守,才能使权力具有超越人格的效力,才能用于治国,才能用来构筑以公民为主体的政治制度。

依法治国在当代中国政治中应侧重于限制与规范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权

在中国政治中,要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并以是否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与自由作为国家权力者行动的边界与底线。为此既要有国家权力内部的相互制约,又要以公民权利约束和监督国家权力,更要运用社会权利来监督和约束国家权力。

依法治国要求司法独立,以保障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与公正得以实施

司法机关是适用法律的机关,在实行法治的国家,所有法律问题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司法机关能否独立、公正地执法,就成为把静态法条转化成为公正法律实践的关键,司法独立也就成为依法治国的保障。

在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过程中,体现依法治国原则的宪法和法律,能否真正得到执行还与法律政治文化有关。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政治文化,而只有复杂多样的法律条文,法律就很难得到切实的执行,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合法性就会受到损害,依法治国也就很难得以实现。所以,培养与法律相应的文化,也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5公民权利与义务原则

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所应该享受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公民的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1)中国公民的权利是人民主权这一政治原则的具体表现。

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宪法来规定,并以此作为政府权力的界限,政府必须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民主权利与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权利不得被各种形式的法律和政府权力所剥夺。我国对公民权利的这些规定和保护性原则,实际上划定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大体界限,也说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并非水火不容,而是可以相互促进的。

(2)我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是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双方是互为条件而存在的,它们各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前提。法律在规定每个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规定每个公民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既是政治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需,也是公民享有相应权利的要求。因此,我国宪法为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设定了法律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