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课后习题详解
1.2007年10月27日下午,陈某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考试。进入考场后,考试刚开始,陈某发现自己手机忘关机,即向监考老师主动说明情况,并交出手机。2007年11月25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考务处以陈某在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为由,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7条和第9条作出陈某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己进入考场后发现手机未上缴后,马上通知监考老师。自己既没有作弊的故意,又主动联系了监考老师,而且陈述申辩权告知的网上公告也是在处理决定作出后才看到。陈某要求撤销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作出的处理决定。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辩称:陈某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并使手机处于使用状态,违反考场纪律,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第4项“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情形,要求维持作出的处理决定。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理了本案。后经多次协调,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恢复了陈某当次其中的一门课程考试成绩,陈某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终结诉讼。
问题:(1)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考务处是否是适格的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资格取得需要哪些条件?
(3)本案的处理结果是否有更加适当的方式?
答:(1)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考务处是适格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因此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考务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行政职权,并独立地承担法律后果。
(2)行政主体资格取得需要以下条件:
①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条件如下:
a.依法成立。
b.拥有法定职权——行政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最基本前提。
c.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行政工作得以展开的基本要求。
d.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物质基础和物质保障。
e.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必备条件。
f.经过必要的公告程序——行政主体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重要条件。
②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条件如下:
a.有特别授权。授权形式包括:
第一,由有关法律、法规直接授权。
第二,由有权机关的合法授权(由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直接授权;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授权)。
b.具有相应的组织形式。
c.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3)本案的处理结果更加适当的方式可以采取行政机关考试院考务处与行政相对人陈某进行和解,达成一致意见,恢复陈某的成绩,从而使案件终结,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提高行政效率,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2008年4月2日下午6时,深圳福田派出所副所长李徐武在下班途中经过福田区福华路维也纳酒店门店,他无意中发现了3名被派出所跟踪多日的盗窃嫌疑人,其中一人还是团伙“头目”。出于职业敏感,李徐武停车下来,穿便装向3人走去,同时亮出自己的警察证准备进行盘查。没想到“头目”抢先一步,狠狠地将李徐武推倒在地并转身就跑。李徐武起身就追,并抱住对方与对方搏斗,将对方擒获。由于当天正在下雨,李徐武身上多处受伤:他的牙齿重重磕到地上,门牙松动;左手和地面剧烈摩擦,磨掉皮的地方露出了骨头,右脸和右膝也有擦伤。李徐武下班抓贼的事迹经过媒体报道后,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高度重视。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将奖励证书和8000元奖金交到李徐武手中。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张振方说:虽然李徐武是一名警察,但是他在下班的时候抓获盗窃嫌疑人并不是职务行为,这种精神也需要弘扬,希望深圳的公安干警在业余时间都能为维护社会治安作贡献。
问题:(1)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如何区分?
(2)李徐武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呢?
答:(1)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
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国家赋予公务员以一定的职权,使其可以以国家的名义行使职权;公务员必须忠实地履行其法定职责,同时享有国家赋予的优益权。并且国家公务员仍然是一个公民,可以享有公民的法律地位。同时,公务员又与国家形成了另一种法律关系,即公务关系。与公务员的双重身份相对应,公务员的行为也具有双重性。公务员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的活动是其个人行为,而以国家代表人的身份进行的活动是公务行为。
(2)李徐武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理由如下:
①李徐武作为一名公务员,以福田派出所副所长的国家代表人的身份进行抓捕盗窃嫌疑人,在与嫌疑人搏斗过程中英勇无私,不顾生命安全,努力抓捕,维护社会人民的利益。
②虽然是在下班路上,根据我国新颁布的法律,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内。
3.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下列哪一机关享有此增设权?( )(2011年)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D.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答案】B
【解析】《公务员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4.国家禁毒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
A.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B.可以规定行政措施
C.议定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
D.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
【答案】C
【解析】选项A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7款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选项D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据此可知,可以设立司、处的机构不包括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