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万一《商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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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述商法人与商自然人之区别。

答: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商个人可以表现为一个自然人,也可以表现为一户家庭,或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二者区别如下:

(1)身份不同。商个人身份的双重性。商个人应当具有商人和自然人双重身份。作为自然人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商人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或物质基础。而商法人具有法人性和团体性特征。

(2)承担责任不同。商个人责任的无限性。商个人的出资以单个为特征,所以商个人须以个人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商个人无论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还是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均须承担无限财产责任。而商法人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独立、无限清偿责任,资不抵债时实行破产,而不需要由其成员承担责任。

(3)分类不同。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商法人按所有制性质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我国有关商个人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它们将商个人分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2.商个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在我国,有关商个人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商个人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依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投资人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企业由一个投资人投资设立,即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具有唯一性,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合伙和公司等多元投资主体企业的基本属性;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属于企业的一种形式。

(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个人或家庭依法经核准登记,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的一种商事主体。

(3)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农村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

3.试述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之区别。

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个人或家庭依法经核准登记,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的一种商事主体。二者区别如下:

(1)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而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企业名称。

(2)从业人员或雇工的数量要求不同。个体工商户雇工人数不得超过8名,而个人独资企业不受限制。

(3)经营管理形式不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只能由公民个人或家庭自己进行,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进行管理。

(4)生产经营场所的要求不同。个体工商户无固定场所,只是一种生产经营单位;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必须具有生产经营场所。

4.商合伙的特征是什么?

答:商合伙,是指为实现共同营利之目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依据合伙协议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商合伙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商合伙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契约。商合伙是合伙人之间的自愿联合,合伙存在的前提是合伙人就出资、利润分享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与其他契约不同的是,合伙协议的目的不是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而是建立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2)商合伙契约的标的是共同经营。商合伙目的就是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以获取利润。

(3)商合伙人之间存在受托信托关系。每个合伙人都是合伙体的主人,都有权对内经营管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进行交易。因此,每个合伙人既是合伙体的代表人,也是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

(4)合伙人对合伙体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合伙是自然人之间的联合,自然人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5)合伙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为自然人的联合体,非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的财产,合伙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5.试述代理商的法律地位。

答:在大陆法系国家,代理商是指接受他人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的代理人。商事代理是对民事代理的革新与发展。代理商的商事代理是其法律复位的反映,具有以下特点:

(1)商事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之委托,即商事代理只能是委托代理,无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之类型。

(2)代理商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被代理方可以是商人,也可以是非商人。代理人在营利的前提下,向被代理人提供服务。这是区别于民事代理的根本所在。

(3)代理商须经过注册并进行连续性经营。

(4)代理商不以显名为必要,既可以被代理人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5)代理商须受商事习惯之约束。

(6)代理商是完全商人,其行为具有独立性。

6.经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答:经理人是指接受他人授权而为他人进行商务管理及经营的人,它是商辅助人的一种。经理人的权利义务以民法上的代理权为基础,其权利同时也表现为义务。其权利义务具体表现如下:

(1)经理人的经理权来源于商人的直接授权,并非法律规定,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商行为。经理人的选任及解任,由商主体依规定进行。

(2)经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对内管理商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对外代理商人处理各类业务,如企业的生产计划、投资方案、规章制度、人员聘任等。

(3)经理人对外全权代表商人。在其营业范围内,经理人的权限原则上不受限制。经理人对于第三人视为具有管理上的一切权利。如对经理人的代理权加以限制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经理人在行使代表权时,其签名应与商号同时使用,以示与个人行为相区别。

(5)经理人应尽心尽责,谨慎履行职责,维护商人利益,不得谋私利,因失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依各国立法及商业惯例,经理人除特别授权外不得处分商人的不动产,目的在于防止权利滥用,维护商人核心财产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