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相关权
1.如何理解相关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答:(1)概念
相关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之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关权只是大陆法系国家授予的权利,与著作权有关,但却平行于著作权。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相关权的规定。
(2)相关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①相关权主体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主,以自然人为辅。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主体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只有在少数特殊情况下,著作权主体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相关权主体则正好相反,一般情况下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在特殊情况或者少数情况下,才是自然人。
②相关权主体通过传播现有作品获得权利,而著作权主体则是通过创作作品获得权利。
③相关权的客体是传播行为所产生的智力创造性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创作行为所产生的独创性智力成果。
④相关权的内容很有限。除表演者权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外,其他种类的权利均只有少数几个权项。
⑤相关权的保护期是自传播成果公开之日起的若干年,因为其主体主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不宜采取主体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若干年的办法。
2.出版者权应以多长期限为宜?
答:(1)概念
出版者权,是图书出版者或者报刊出版者对其编辑出版的图书或者报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出版者权可分为图书出版者权和报刊出版者权。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都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是自然人。
(2)期限
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但要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限制。在我国,非经国家授予出版资格的单位,不能从事出版业务,只有具有法人地位的、有权经营有统一书号的图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才能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报刊社对图书、报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但续订后的专有出版权仍然不能超过10年。10年期限的规定是以著作权人的利益为立足点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与出版者续订的方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3.使用他人的原创作品演出的表演者,如果事先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其表演构成侵权。此种情况下,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能否取得表演者权?
答:(1)表演者权的权源
表演者权以表演权作为其权利的来源。具而言之,表演者权的权源有:
①表演者使用他人的原创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表演者使用他人的演绎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同时取得原创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双重报酬。
(2)与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即产生不同,表演者权以表演权为其产生的法律基础,即以表演权作为其权利的来源。如果事先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则丧失了权利的来源,表演者权并不自动产生。这就意味着表演者无权行使其表演者权,除非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4.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出租权吗?
答:(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
①复制、发行音像制品许可权。唱片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权利。
②出租音像制品许可权。音像制品所有人只有取得了音像制品制作者的许可,才能从事出租音像制品的活动。
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品许可权。
(2)出租权是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相关权的基本权能之一,而音像制品所有人必须经过音像制品制作者的许可,才能从事出租音像制品的活动。
5.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那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取得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吗?
答:(1)广播组织权的来源
①来源于著作权。
②来源于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③来源于电影作品、录像制品的权利。
④自作节目。
(2)广播组织播放他人未出版的录音制品,应当取得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