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章节题库(含考研真题)+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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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著作权的内容

1.如何理解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

答: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是指著作权中既包括人身权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财产权方面的内容,具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属性。

(1)著作权中人身权方面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存在的,本身没有财产内容。易言之,作者行使人身权利不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但人身权并不排斥作者因作品被使用而享受的财产权利。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权中财产权方面的内容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就是著作财产权所包括的具体权能。具体来说,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著作人身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

答:身份是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地位,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身份权则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需的权利。

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权利,而人格权则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不可让渡的权利。著作人身权在日本著作权法中直接被称为“著作人人格权”,即这种权利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与作者形成紧密关系。但英国版权法使用“作者或导演身份权”的名称,若将作品比做作者的孩子,那么作者对作品的权利有如父母与子女之身份关系。

因此,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所以,不能简单地将著作人身权定性为纯身份权或纯人格权。例如,作者身份权是一种身份权,而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为人格权。

3.死者能享有著作人身权吗?

答:关于死者能否享有著作人身权,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对该问题的讨论具有重要意义。

(1)著作人身权的概念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人身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存在的,本身没有财产内容。易言之,作者行使人身权利不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但人身权并不排斥作者因作品被使用而享受的财产权利。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死者能否享有著作人身权的具体分析

著作人身权的特征之一就是它的无期限性,即法律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我国《著作权法》给作者授予的四项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其余三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死者亦享有著作人身权。一般民事主体生前享有的人身权,死亡后不再存在,法律所保护的只是生前获得的人身利益,如名誉、荣誉、隐私等;作者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也不再存在,其所受保护的仍然是生前之于作品所获得的人身利益。

4.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是什么关系?

答: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1)概念

署名权,即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a.决定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真实姓名署名的权利。

b.决定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假名或者笔名署名的权利。

c.决定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不署名(即匿名)的权利。

d.变更署名方式的权利。

e.同意他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者身份权,是指作者所享受的要求被承认为作品作者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以下内容:

a.作者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对其创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该权利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b.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其作者身份。

(2)关系

署名权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表明作者身份,但并不是总能表明作者身份。作者署名权是作者基于其创作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承认其对作品创作资格的一种权利,署名权的行使,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是用来说明作者身份的。

因此,署名权是作者身份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署名权并非作者身份权的一部分,这是两种平行的权利。署名权的实质在于控制作者与作品关系,以公开或隐瞒方式表现其作者身份,目的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或防止遭受某种损害。

5.如何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

答: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1)概念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的权利;

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割裂或更改的权利;

禁止他人对作者声誉进行诋毁、贬损的权利。

(2)保护内容

著作权法的保护只限于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观点、方法、事实或情感不被改动、曲解、阉割、丑化,而不是指作者对作品中反映的思想观点和情感等内容享有垄断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但它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了一步,它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而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编辑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3)保护期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6.临摹是复制吗?

答:按照原作仿制书法和绘画作品的过程叫做临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与1990年《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复制方式相比,少了“临摹”这种方式,至于“临摹”是包含在条文的“等”字中,还是被排除于复制方式之外,尚无明确结论。但应当肯定,“临摹”是一种复制行为。

(1)如果临摹者的艺术水平高,临摹物可能与原作很相似,甚至能够以假乱真;如果临摹者的艺术水平比较低,临摹物则会与原作差距大一些,甚至面目全非。

(2)从独创性的意义上讲,临摹者的艺术素养越低,其所临摹的作品与原作相距越远,自己在其中所付出的劳动更多,临摹物就更具有独创性;临摹者的艺术素养越高,其临摹物与原作越接近,体现自己个性的地方就越少,临摹物所具有的独创性就越少,甚至等于零。

(3)如果不将临摹当作复制行为,对名家艺术作品进行临摹就会成为一种行业,一些人会靠临摹名品来谋生。那么,美术、绘画、油画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就会化为乌有。到一定阶段后,真品就会被赝品打败。

(4)假如“临摹”行为不是复制行为,就应当是独创行为,独创的赝品能够享有著作权,且受保护,真品著作权人的权益就会受损。

鉴于此,应当认为,临摹行为是一种复制行为。作为教学活动的临摹行为,当然是合理的;但作为商业行为的临摹应当受严厉禁止,否则,艺术作品市场就会形成混乱不堪的局面。

7.如何理解电脑终端显示是复制?

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复制权就是著作权人自己复制或者许可他人复制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复制就是原作的再现。复制的关键在于作品的再现,同时伴随着载体的“增多”。

(2)传统意义上的复制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a.以手抄、拓印、雕刻等方式完成的手工复制;

b.以印刷、录制、照相、复印等方式完成的机械复制。

(3)当信息在计算机中“暂存”时,信息仍然显示在屏幕上,作品的内容出现了“再现”,该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复制”具有共性,因此,电脑终端显示应当属于复制的一种。这一规定也是旨在寻找某种公平合理的方式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及使用者的利益。

8.作品载体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的关系如何?

答:作品载体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1)概念

作品载体所有权是指作品载体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受《物权法》的调整。

作品著作权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2)关系

联系。作品载体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都与作品有关,都是民法领域的问题,受一般民事规则的调整。

区别

a.权利性质不同。作品载体所有权是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属于所有权的一种;而作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下的一个分支,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b.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作品载体所有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受《物权法》调整;作品著作权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受《著作权法》调整。

c.取得方式不同。作品载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即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作品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在我国为自动取得,即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

冲突

作品载体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冲突。如在一件实体物之上可以并存着所有权与著作权,当所有权转让时,著作权通常还留在原权利人手中。在这种所有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情况下,著作权通常会因所有权的对抗而无法实现,而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9.信息网络传播权能代替广播权吗?

答: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代替广播权。

(1)广播权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信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2)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本含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3)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区别

传播媒介不同

网络传播所借助的媒介是互联网;广播所借助的媒介是广播电台、电视台。

传播的信息不同

网络所传输的是电子信息;广播所传输的是电波信息。

接收方式不同

网络传播信息的接收者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信息;广播信息的接收者只能在广播组织播送节目的时间获得信息。

相互间的关系不同

网络传播者与信息接收者之间是交互式的;广播信息的传播者与接收者之间是单向度的,接收者只能按广播节目的传播时间被动地接受,他们之间无法交流。

容量的大小不同

网络传播的信息量十分巨大,内容极其丰富;广播所传播的信息量非常有限。

使用方式不同

接收者可以将网络上的信息进行下载、存储,可按自己的意愿进行编辑、处理,但难以将广播的信息下载、存储,并有效地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