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章节题库(含考研真题)+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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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著作权的客体

1.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什么?

答: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实质条件,但是法律并不以“固定”为作品创作完成的标志。

(1)学理上的认识

从学理上讲,作品应当是自然人运用其智慧,将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像等作品构成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和顺序有机组合起来,以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的形式,它是综合理念和表达形式的有机结合体。

(2)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作品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哪些?

答: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我国立法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作品的构成要素

作品必须是已经表达出来的形式。在作者大脑中形成而没有以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东西,就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形式。

作品必须表达出作者的综合理念。没有任何意义的表达形式,常用的标语、口号等,都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3.作品的实质条件及其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条件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不符合实质条件的对象不受著作权保护。

(1)独创性

独创性,即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不是或者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剽窃或摹仿。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不一定具有新颖性。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作品,可能与现有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但这并不妨碍其获得著作权。

独创性所强调的是,作者必须独立运用自己的智力和技巧来进行创作。独立创作的表现形态是:作者自己选择作品的构成要素,按照自己确定的规则和顺序进行组织,表达出自己内心真实的体验和感受、真实的立场和观点、真实的思想和情感。

(2)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即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可以被人们直接或者借助某种机械或设备感知,并以某种有形物质载体复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可复制性是构成作品的实质条件之一。

4.独创性与新颖性、艺术性有何关系?

答:(1)独创性与新颖性的关系

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不是或者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剽窃或摹仿。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人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人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不一定具有新颖性。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作品,可能与现有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但这并不妨碍其获得著作权。

独创性所强调的是,作者必须独立运用自己的智力和技巧来进行创作。独立创作的表现形态是:作者自己选择作品的构成要素,按照自己确定的规则和顺序进行组织,表达出自己内心真实的体验和感受、真实的立场和观点、真实的思想和情感。

(2)独创性与艺术性的关系

独创性不是艺术性,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艺术性是对作品质量的评价标准。作品的艺术性越高,其生命力越强。但无艺术性或者艺术价值不高的作品,与艺术性高的作品一样能产生著作权。

5.将作品划分为已出版作品和未出版作品有何法律意义?

答: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发行权和复制权,二者统称为出版权。按照作品是否出版,可以将作品分为已出版作品和未出版作品。已出版作品即指已发行或复制的作品;未出版作品即指既未发行,也未被复制的作品。对该二者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

(1)二者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不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也不是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作品是否出版影响其在我国是否受到保护。

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未出版的录音制品则须经著作权人许可。

(2)二者的作用不同

已出版作品因其出版而向社会公开,可以让更多的人分享其智力成果,有利于促进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未出版作品尚未公开,公众无从得知,不利于知识的交流与发展。

已出版作品因其出版能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而未出版作品并未发行或复制,仍处于一种保密状态,不能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