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专利的复审、无效及终止
1.如何理解专利复审决定的效力?
答: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即为专利复审决定,对效力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1)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有以下三种类型:
①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
②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
③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的决定。
(2)复审决定对原审查部门的约束力
①复审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作出的决定的,应当将有关的案卷返回原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
②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
(3)复审决定对复审请求人的效力
①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复审程序终止。
2.如何理解专利无效宣告的效力?
答:专利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后所做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1)专利无效宣告效力的一般规定
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生效时,专利权转让合同已经签订尚未履行的,该合同应当解除。在专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履行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应当终止合同。被许可人即可停止支付使用费,宣告无效前应当支付使用费而未支付的,也可不再支付;但已经支付的,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被许可人不能要求返还。
(2)专利无效宣告效力的例外规定
①因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专利权人应当给予赔偿;
②如果依照无效宣告决定对已履行完毕的专利权转让或者许可合同没有追溯力的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者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者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3.有哪些法律事实会导致专利权终止?
答:专利权终止具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狭义的理解是指一项有效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有效专利权效力的消灭,而且还包括专利权因无效宣告而致使其被视为自始不存在的情形、因专利权的转让而导致原专利权人丧失专利权的情形。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专利保护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此时该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2)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中止,之后又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专利而导致专利权终止。专利权人在规定期满后6个月内还可以补缴,但应缴纳一定的滞纳金。
(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但必须有书面声明。对于已经与他人订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人,在放弃专利权时要与被许可方协商,原则上,这种情况是不能放弃专利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