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
1.简述我国《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具体内容。
答:《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具体内容包括:
(1)增加了进口权的规定;
(2)将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据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
(4)增设本国优先权;
(5)重新规定专利申请修改的范围;
(6)明确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时间;
(7)将授予专利权的时间提前;
(8)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
(9)增加专利复审的范围;
(10)延长专利权的期限;
(11)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及无效宣告的效力作了进一步限制;
(12)重新规定强制许可的条件;
(13)重新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
(14)增加对冒充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处罚。
2.简述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的具体内容。
答:《专利法》第二次修改的具体内容包括:
(1)明确专利立法“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宗旨;
(2)引入合同优先原则,允许科技人员和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发明创造的归属;明确对职务发明人应当给予“报酬”而不仅仅是“奖励”;
(3)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不再需要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4)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的内容上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权的规定;
(5)对善意使用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由原来的不视为侵权改为不负赔偿责任;
(6)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
(7)增加了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以及法定赔偿额的规定;
(8)简化、完善了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
(9)规定专利申请的复审和专利无效由法院终审,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终审权;
(10)取消了三种专利权的撤销程序;
(11)简化了转让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
(12)与国际条约相协调,明确了提交专利国际申请(PCT)的法律依据。
3.简述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具体内容。
答:《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具体内容包括:
(1)对立法宗旨进行完善,强调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
(2)体现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遗传资源国家主权原则、知情者同意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
(3)简化了专利申请及审批手续,取消了涉外代理机构的限制,并鼓励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
(4)提高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增加了现有技术的概念,将专利权的新颖性条件由原来的“混合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
(5)扩展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中,增加了禁止“许诺销售”的条款;
(6)细化了不实施专利和非法垄断的专利强制许可,增加了为公共健康目的专利强制许可,实现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类型化,并落实了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的相关精神;
(7)明确了“一发明一专利原则”;
(8)规范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引入“现有设计”的概念;
(9)细化了专利侵权判断的标准,明确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新增了为行政审批需要,实施专利药品及医疗器械专利的情况下不视为侵权的规定;
(10)强化了专利行政执法,提高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赔偿额度,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的职权范围;
(11)完善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和诉前禁令制度。
4.简述我国现行专利制度。
答:(1)我国现行专利制度
我国现行《专利法》已经完全符合《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要求,专利保护水平也完全与国际接轨。但是,国家没有及时制定相配套的反垄断法或反专利滥用的专门法规。2008年8月1日才开始实施《反垄断法》,但是尚未建立与《反垄断法》相配套的下位法。
(2)实施评价
中国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的增长速度非常之快,已经跻身于专利受理大国之列,专利授权量也正在逐年增长。
但具体分析申请和授权数字,则发现中国三种类型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发展明显不平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居多,发明专利比例不高;在发明专利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国内的发明专利只占很小部分;非职务发明比例高于职务发明的比例,说明专利制度的实施并没有促进我国企业对专利制度利用的积极性。
(3)执法评价
我国专利执法从一开始就有一个较高的起点,在司法审判中较早地在主要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在专利行政执法上也建立了一套世界上少有的快速解决专利纠纷的行政途径。
(4)应用评价
在《专利法》实施的二十多年中,作为中国创新主体的大学和科研机构没有与企业有机地合作,导致国家将大量研究经费分配到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却没有产生出与研发投入相匹配的能够在产业中发挥作用的竞争性专利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