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著作权的管理
1.简析著作权行政管理与集体管理的异同。
答:(1)从法律地位上看,集体管理组织有两种类型:一是民间性的私人团体,一是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是官方机构,代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有关的著作权事务,处理有关的著作权纠纷。
(2)集体管理组织是民间性的私人组织,它不能像著作权行政机构那样当然对作者或者表演者等著作权人享有管理权。作者、表演者等著作权人如果需要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自己的著作权,就必须通过某种法定形式与集体管理组织建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组织基于国家公权力对著作权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3)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与集体管理组织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合法利益而设立的。
2.简析著作权行政管理的作用。
答: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是官方机构,代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有关的著作权事务,处理有关的著作权纠纷。分两级:一是国家级,即国家版权局;二是地方级,即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其他各级版权局。著作权行政管理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著作权行政管理具有指导作用。比如,它提供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样本,规定涉外著作权贸易的管理办法,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等。
(2)著作权行政管理具有监督作用。包括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3)著作权行政管理具有服务作用。例如,在发生著作权合同纠纷时,地方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仲裁,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正是发挥著作权行政管理服务的作用。
3.如何界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答:(1)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官方性的、半官方性的,还是非官方性的,国际上并无统一模式,也无绝对性的结论。
(2)有人认为,集体管理组织的理想性质应当是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自己的机构,不带任何官方色彩。但不发达国家,采官方或半官方性的组织并无不可,因为它可借助政府的力量来保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利益。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来考虑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以便最好地保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利益。
(3)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问题,国际上也无统一标准。有的国家规定该组织是可营利性的,如俄罗斯联邦等国;也有的国家规定该组织是非营利性的,如法国的作者协会是民事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
4.如何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关系?
答:(1)法律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前半段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相关权人的关系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相关权人)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正好符合信托的特征,所以应当将其界定为一种信托关系。
此外,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相关权人)还可以采取会员制方式和非会员制方式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生联系。此时会员与集体管理组织是一种隐名代理关系,而非会员与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仍然是信托关系。
5.如何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的关系?
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许可使用合同来确立。
(1)许可使用合同
作品使用者通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一揽子许可使用合同来大量使用作品。
(2)关于合同的性质,有三种观点:
①从信托的角度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与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无直接关系。
②从隐名代理的角度讲,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直接关系。
③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签订合同的目的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签订的是利他合同。
6.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收集和分配使用费?
答:(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使用费的收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在法律上是信托关系,按照这种关系,著作权人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该组织行使,而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上述著作权,可以向使用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商业性使用者,如饭店、歌厅、机场、航空器、酒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收取作品的表演权使用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时、认真地收集使用费,对未按时缴纳使用费的人主张权利,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使用费的分配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收集到使用人所支付的报酬之后,再全部分配给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同时,该组织有权从收集的报酬中扣除一定数量的数额以补偿其在收集、分配和支付此种报酬的工作中实际开支的费用,还有权扣除一定数量的款额,转给经其代表的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同意,并且为他们的利益而由该组织建立的一些专业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