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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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离婚时,公司的钱能不能分?对方转移公司的财产,能不能追

经典案例

最近,方先生遇到一件开心事、一件糟心事:开心事是公司厂房被确定拆迁,土地拆迁款预计补偿1亿元;糟心事是方太太正在和他闹离婚,明确提出要平分公司拆迁款。方先生提出要平分土地拆迁款,也要平分公司欠的外债,何况公司还没有拿到拆迁补偿。

佟太太最近也在和先生闹离婚,佟先生持有二人结婚后设立的丰利公司的70%股权,他人持30%股权。佟太太发现自从跟先生感情恶化后,丰利公司不断对外签署大额的《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广告合同》等协议,数额高达几百万元。而且,公司不断输官司,被判决承担还债或者担保责任。佟太太认为,佟先生在采用假业务、虚假诉讼的方式,恶意转移、隐匿公司财产,人为降低公司股权价值,以达到离婚少分财产的目的。

但她不是公司股东,对此也无计可施。

以上两个案例,是企业主离婚时经常遇到的情形——当事人没有意识到公司的独立性,往往把属于公司的财产、债务和夫妻共有的财产、债务混为一谈,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并提出处理。尤其是在没有外部股东的公司中更是如此,当事人会认为公司是“夫妻店”,离婚当然要分割公司财产。

方太太能不能分割公司拆迁补偿款,要不要同时分割公司债务?佟太太能不能要求公司撤销大额的负债行为?我们看法律怎么规定,以及实务中法院会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实务判例

(一)公司支付款项、签署合同,属于公司独立的经营行为

实务判例-1:根据(2018)京03民终9068号判决书,夏某与张某离婚诉讼中,夏某提出,股东张某通过七洲公司向政和公司、佳杰公司等人转账,属于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不予认可,主张转账系七洲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商业往来行为。法院认为,七洲公司转给政和公司等人的相关款项,夏某不能证明与夫妻共同财产有直接关系,故对于夏某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予支持。

本案因为是离婚诉讼,只能要求处理夫妻财产,而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其对外签署合同支付的费用属于公司财产,而非股东个人财产,所以夏某要求分割公司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款项支付确为虚假交易,则会导致公司未分配利润或股权价值的降低,间接损害非股东一方利益。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不处理,非股东一方能否另外起诉,要求撤销公司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呢?

(二)如果要撤销公司转移财产行为,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

实务判例-2:根据(2016)最高法民终387号裁定书,胡某与稳舰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孙某是夫妻。2014年,稳舰公司与霖华公司签订《购销协议》,稳舰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万元货款。胡某认为,孙某利用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虚构债务,损害了其股东权益和夫妻共同财产所有人利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协议做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是孙某为转移与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炮制的虚假诉讼,要求撤销。终审法院认为:胡某主张霖华公司与稳舰公司虚构购销业务,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故一审法院驳回撤销请求并无错误。

由于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公司股权不等于直接拥有公司财产,法律保护公司财产独立性及交易的安全性,所以希望通过撤销之诉来达到追回公司财产的目的,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确实存在虚假交易且侵害自己利益。作为非经营一方,这很难举证。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不属于夫妻共有,没分配之前不得分割

实务判例-3:根据(2016)京03民再26号判决,一审原告要求分配夫妻二人出资注册公司在2004年至2010年的未分配利润。此案经再审发回重审后,又诉至二审。争议的关键是,一审原告要求分割公司未分配利润。终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由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在公司未做出利润分配决议时,公司利润属于公司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法定程序分割处理前,“夫妻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资产(含未分配利润)、债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律师建议

由于《公司法》的复杂性,很多离婚当事人难以理解“夫妻公司”的财产(包括未分配利润)不等同于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公司独立财产,不能直接分割,离婚双方只能分割共有的股权——但是股权价值又直接受公司财产状况影响。这种隔着公司不能直接分割其财产的制度,使得现实中存在持股一方利用种种“套路”,人为降低公司净资产的情形。如通过虚构公司运营成本、签署虚假业务合同或虚假诉讼、对外付款无法回笼、做呆坏账等方式,减少股东可分配利润,降低公司净资产,进而影响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损害非股东一方利益;而要撤销这些“套路”行为,可能会遭遇公司独立性的阻隔。这种情况确实非常棘手,笔者代理的案子中这种情况也非少见,面对这种情况,建议您:

(一)非持股一方要有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

非持股一方不能做甩手太太(先生),应当积极参与、了解公司财务、业务情况,可以持有公司股权,在章程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对外业务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用公司治理机制来防止对方利用控制权转移公司财产。

(二)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虚构公司债务,调整股权估值

在离婚过程中,如发现公司有异常对外负债行为,应该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虚构业务,及时发起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做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所以,本节案例中的佟太太如果要起诉撤销佟先生公司的“虚假诉讼”,应当在知道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尽快起诉。

(三)股东一方可以拒绝分割公司财产,当然也不能分割公司债务

综上所述,本节案例中方太太要求直接分割公司土地拆迁款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土地拆迁款属于公司财产,不能直接分割,什么时候公司分红了才能要求对分红进行分割。同理,公司债务也是公司的,方先生也不能要求离婚时和太太分割公司债务。公司财产、债务和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