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知识与自由
建构与自发
哈耶克在《关于行为规则系统之进化问题的若干评注》中说:“一个由动物或人组成的社会,总是由一些遵循那些会在他们生活的环境中产生一种行动秩序(an order of actions)的共同行为规则(common rules of conduct)的个体组成。”在这句话中,“共同行为规则”是核心。哈耶克认为,自生自发秩序赖以维系的规则可以是自发形成的,但未必总是如此,也可能完全是刻意设计的结果。这是解释自组织何以成为现实的关键所在。
比如,大雁南飞时排成了人字形、蜜蜂和蚂蚁的自组织,都不是基于中央指令的发出,而是基于应对即时性情势和劳动分工的规则。当然,哈耶克在举这两个例子的时候小心翼翼地使用了“可能”这个词。也就是说,他认为这些抽象规则是无法解释的,是触摸不到的理性的边界。转换到人类社会更是如此,因为人类社会的运转复杂程度更高。
因此,哈耶克指出,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是谬误的。人类自己都无法解释清楚社会秩序运行的原理,又怎么可能去设计以及控制社会秩序呢?这与哲学家迈克尔·波兰尼的“个人知识”理论不谋而合。波兰尼颠覆性地提出,知识是属于个体的。在此之前,“知识”普遍被认为是公共的、客观的,怎么可能和个人有关?
波兰尼认为,传统的知识观极为糟粕,因为任何科学知识的开发都离不开科学家个人热情的投入,怎么可能是绝对客观呢?他认为,知识的本质是人对美的追求,是发自内心的,充满了个人感情与投入。知识具有人性,也具有逻辑性,这就是知识的神奇之处。如果用一个命题来表达,那就是“所有知识都是个体参与的”。这一命题也可以转换成另外一个命题,即“所有知识都包含着个人系数”(the personal coeff icient)。
客观主义知识观强调主客二分,认为认识过程是人对客观事物的镜式反映,强调知识的绝对客观性、普适性、价值中立性,认为知识就是完全外显的可加以形式化的严密的陈述体系。波兰尼体察到这种知识观因其对个人完全否定而导致理智与情感、科学与人性、理论与实践、知识分子与普通大众之间的内在分裂,并极易造成知识的教条化,致使现代的唯科学主义与过去的教会一样残酷地禁锢着思维。波兰尼提出,知识具有不可消除的主观性维度,“我们以纯粹个人的方式来认识事物”(we know things in a purely personal manner)。
波兰尼非常强调科学发现中求知热情等情感因素的作用。他的观点是,知情的猜测、直觉和想象是由他所描述的“激情”所驱动的试探性行为的一部分,它们很可能也意在发现“真理”,但并不一定能以命题或正式形式加以说明。他将这种前逻辑阶段的认知称为“默会知识”。默会成分的存在是“个人系数”存在的主要原因。
人们常说“只可意会不可言传”,这说明人们早已意识到波兰尼所说的默会知识的存在,只是没有形成系统、清晰的论述。波兰尼的默会知识概念深刻影响了野中郁次郎,默会知识也即完全属于个人、无法言喻的知识形式。知识是一个整体,它由焦点和细节组成。人对于细节的关注度不同,决定了作为整体的知识逻辑发生了变化。比如钉钉子的时候,我们的焦点是钉钉子的总体效果,力量和手掌的把握则是细节。正是这样的细节因人而异,用一个统一的逻辑无法做出解释。
默会知识论主张,所有的知识要么是默会的,要么以默会知识为基础;默会知识是人类所有外显知识的“向导”和“主人”。默会知识论反对知识观中的客观主义,强调知识的个体性。这就从知识论上论证了不仅要掌握作为公共品的外显知识,也要掌握独特的个体性的默会知识。
此外,波兰尼认为知识的源泉是信念,即个体内心的意愿,与智力无关。个体性、默会性、信念,这是知识的三大要素,也构成了野中郁次郎知识管理理论的基石。比如他谈到知识与信息的区别时强调,知识是要依赖特定情境的。
波兰尼的默会知识与哈耶克所强调的分散化、地方化的知识也若合符节。抽象规则依赖于个人知识,而个人知识则要依据情境而发生变化。哈耶克认为:“个人行为规则与其他个人行动和外部环境型构一种整体性秩序过程中所发生的互动关系,很可能是一种高度复杂的现象。”哈耶克在这里用的“型构”是一个流动的过程。比如,“同一种个人行为规则系统在某些情形中会产生某种特定的行动秩序,但是在另外一些外部环境中却无法做到这一点”。
哈耶克在《知识的僭妄》一文中,明确批判了自笛卡尔以来的二分哲学观,即自然/人为。哈耶克吸收了苏格兰启蒙运动者的“三分观”,提出了一种介于“自然”和“人为”之间的居间范畴,国内学者邓正来将其称为“第三范畴”。由于没有合适的词汇来表达,哈耶克干脆用了一个长长的表达——“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他想以此范畴来表达社会是自生自发的秩序,而非可以设计的秩序。这也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看不见的手”的假设,所有的人都从一个复杂社会的广泛分工中获得了益处,而这种分工唯有通过自生自发的有序力量才能够得到实现,换言之,这种分工不是人为设计出来的。
哈耶克指出:“虽然自然环境的秩序是独立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的:对于我们来说乃是给定的,但是社会环境的秩序却在部分上,而且也仅仅在部分上,是人之设计的结果。那种促使人们把社会环境的秩序全部视作是人之行动的刻意产物的诱惑,实是滋生谬误的主要根源之一。一如我们所知,有一种洞见认为,并非所有源于人之行动互动关系的秩序都是设计的结果。显而易见,这一洞见才是社会理论的真正起源或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