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旅游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末,美国未来学家约翰·托夫勒预测,21世纪将有“越来越多的有经验的观光旅游者将要求体验新鲜事物的刺激。他们的冒险欲通常由于对特殊的体育活动感兴趣而得到加强。一些大型公司也开始利用冒险旅游作为经营开发项目的一部分。冒险旅游将为达到不落俗套的目的提供机会(如徒步旅游),一些人喜爱新鲜的交通运输方式(如大篷车),另一些人将获得追求特殊爱好或者兴趣的机会(如空中跳水、乘筏航行、赶牛等)”约翰·托夫勒.第四次浪潮[M].北京:华龄出版社,1996:379.。这一预言于21世纪伊始在中国逐步得到兑现,体育旅游产业开始萌生和发展。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发展速度取得全球瞩目的成绩。在经济发展指标不断攀升的同时,发展目标更指向提升“幸福感”。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才开始追求积极的休闲方式,体育旅游才获得发展的土壤,成为体验经济时代到来的阐释者。胡小明认为小康社会中体育的社会功能发生如下转变:从生产到生活、从群体到个体、从工具到玩具。胡小明,虞重干.体育休闲娱乐理论与实践[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3-16.也就是说,人们将更多地关注个体健康生活、参与体育运动,以及追求休闲的体验。因此,体育旅游的不断发展,证明小康社会运动休闲正逐渐获得更多的空间。

除去上述经济发展和文化需求的动因,政策的导向也是体育旅游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体育旅游的经济价值近年来获得很多国家和城市的重视,例如澳大利亚于2000年发布了《体育旅游发展策略》、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大草原城于2012年制定了《体育旅游发展策略》、南非于2012年也发布了《全国体育旅游发展策略》。2001年2月22—23日,由世界旅游组织和国际奥委会联合主办的“世界体育与旅游大会”在西班牙的巴塞罗那召开。

我国对体育旅游的重视也是近几年的事情,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和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联合开展关于全国体育旅游专项调查。该调查是为了响应《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推动体育产业与旅游进一步互动、融合,促进体育旅游健康、快速发展。广东省也在2012年1月评选出首批18家广东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2017年7月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一带一路”体育旅游发展行动方案(2017—2020年)》,强势推动沿线国家体育旅游深度合作。

但凡新事物在发展的初期都既展现朝气蓬勃的一面,又必须应对各种突发状况。体育旅游在我国发展至今最亟须解决的问题,即体育旅游安全保障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参加者和从业者的安全保障措施存在不合理之处

体育旅游项目多,参加者众,对参加者和从业者的人身安全保障,是对人的基本权益的维护。然而根据专业统计,仅2011年一年发生的全国户外运动伤亡事件就有492起。以登山体育旅游为例,虽然民间参与的户外登山2001年才开始发展,但短短10年间的遇难人数,就已经远远超过55年来专业登山运动员遇难人数。由此可见,保障登山体育旅游参加者的安全刻不容缓。而其他形式的体育旅游,如水上体育旅游、航空体育旅游,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问题(见附表1—3案例统计)。航空体育旅游,如热气球、滑翔伞,因为项目的普及程度不及登山体育旅游,所以发生的安全事故远少于登山体育旅游项目。

虽然体育旅游的风险已经引起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视,如中国登山协会2013年7月8日启动“全国户外安全教育计划”,加强对民众的安全培训,还有完善旅行社组织体育旅游的保险问题、开始制定高危险性体育旅游的准入条件等举措,但从系统的角度分析,管理部门的权责分散、从业者的资质审核不力、保险的纠纷、责任承担的纠纷,都说明现存的法律规范在充分保障体育旅游参加者和从业者的安全上,力度还远远不够。

(二)组织者的风险规避能力较弱、法律纠纷频出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指导思想,包括体育旅游市场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将逐步走向更开放的市场化发展。然而,对于高风险性的体育旅游来说,其安全保障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完善其严格的标准化市场准入。2013年新颁布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给未来高危险性体育旅游准入搭建了一个理想的框架,执行统一标准下的行政许可,并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资质,制定了对组织者的准入核查程序,这些都是改革的亮点。然而,由于目前还处在改革初期,法规的实效有待检验,并且目前只公布了第一批四类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准入标准,在一定时间内,其他项目将依然按照相关法规执行准入。因此,目前准入环节存在的问题,依然影响着不同类别高危险性体育旅游项目的运行,组织者仍然承担着高风险。

除此之外,体育旅游俱乐部、旅行社、社团等组织者的责任保险发展尚未完善,这使得体育旅游安全纠纷的矛头指向了组织者。因体育旅游的高风险性,参加者和组织者之间因为伤亡原因提出诉讼或赔偿诉求的报道常见诸多媒体。赔偿负担以及频繁的法律纠纷,又使体育旅游的组织者承担着较高的组织风险。

(三)相关法制化管理尚不完善,影响体育旅游产业发展

体育旅游的经济效应引起国内外的普遍关注。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旅游局开始携手推进体育旅游在我国的发展,数年来在上海、成都、哈尔滨、海口等多地举办了体育旅游博览会。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立,体育旅游的发展得到更多重视。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休闲方式的变化,民众对运动休闲的需求增多,也推进着体育旅游逐渐成为体育产业发展的龙头产业。

然而,从观光旅游到体验式旅游的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缺乏合理规范的发展不利于体育旅游产业的健康推进。从法制化管理的角度看,现有的法律规范有所失衡,例如四川、西藏、新疆等地较好地规范了登山体育旅游的发展,广东成为第一个颁布高危险性体育经营管理相关法规的省份,但部分省份在体育旅游法制化管理方面还有所欠缺。从安全保障相关的具体法律问题看,主体、准入、保险、责任承担的相关法规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需要与时俱进地修改完善,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而从国外的经验看,英国制定了专项探险旅游立法,加拿大、美国、欧洲等地则制定了针对体育旅游项目的目的地准入相关法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更是对其海洋体育旅游安全制定了国际化准则。研究和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我国体育旅游迈向健康发展不无裨益。我国体育旅游的法制化管理尚未完善,影响体育旅游产业的向前推进,亟须立足本国实际需求,结合国外发展经验,探索更为完善的举措。

二、研究意义

(一)体育旅游规范化发展具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规范体育市场发展的双重意义

体育旅游规范化发展基于两个前提:一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对法制实践进行探索,二是体育市场发展完善需要对体育实践进行研究。同时,体育旅游规范化发展的研究也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规范体育市场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新中国进入法治建设时期。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中国法治建设逐步完善。此后,党的十六大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七大又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法治建设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在此背景下,对具体问题的法制构建和法治实践开展研究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渠道之一。

我国体育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是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容之一。我国体育旅游市场作为体育市场的一部分,也是在这一时期开始发展的。我国体育旅游的研究囿于20年左右的时间范围内,这和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历史密切相关。2000年之前的十几年里,学术界对体育旅游的研究为数甚少,每年在体育类及相关刊物上仅有一两篇论文发表。21世纪的前十年,相关研究逐渐增多,体育旅游的研究论文达到近1200篇。在博士论文方面,直接以“体育旅游”命名的博士论文有《云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研究》(2012)、《中国体育旅游产业竞争力研究》(2013)、《中美体育旅游发展差异的比较研究:基于学术与实践互动的视角》(2013)、《我国高端体育旅游的理论与实证研究》(2013)、《中国中部地区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研究》(2011)、《我国城市体育旅游资源与产品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2),另有若干本与体育旅游和探险旅游相关的著作问世,其中部分内涵直接或间接与体育旅游重合。尽管中国体育旅游及其研究发展的时间都不长,但是,这一新生事物在其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却彰显出巨大的生命活力,反映在市场对体育旅游的强大需求和关注。因此,对体育旅游规范化的研究将有助于推动体育市场的规范发展。

(二)对体育旅游安全保障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以及具有深化交叉学科发展的意义

体育旅游是休闲时代到来和体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一方面,随着全球化的到来,体育和旅游产业都反映出社会结构、生活方式和亚文化的快速变化,体育旅游这一新生事物的产生即是对这种变化的顺应。另一方面,1970年托夫勒预言的体验经济时代已经到来,它是继农业经济、制造经济、服务经济等浪潮后的新经济形态。体育旅游作为体验经济背景下的代表性产品,已经开始迈向发展的黄金时代。安全保障问题是参与式体育旅游发展中面临的核心法律问题,针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是保障我国体育旅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在上述综合背景之下,体育旅游的发展及其相关研究成为新的交叉学科研究对象,对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规范其发展也就成为必然趋势。从旅游法学的研究成果看,尽管其成果体系较为成熟,但是面对体育旅游这一近十年才繁荣起来的新生事物,其研究成果还未能规制其发展中遇到的棘手问题,例如高风险保险、风险保障、高风险户外运动纠纷解决等问题。从相关体育人文社会学科的研究成果看,体育旅游已经得到诸多体育研究者的关注,这一点从中国期刊网近十年来发表的以此为主题的文章以及硕士论文的数量来看可见一斑。但是,从体育人文社会学的著作来看,鲜有人将此问题作为具体体育市场的核心问题进行研究,这与体育旅游发展的成熟程度息息相关。由此可见,本节的选题不仅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也具有深化交叉学科发展的意义。

(三)体育旅游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不仅具有推动深化或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意义,也具有健全完善相关地方具体立法的意义

规制体育旅游的法律法规涉及体育、旅游、市场管理等多个领域。但是从国家层面来看,与体育旅游相关的基本法律要么才刚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要么还在修订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要么出台时间并不长,对体育旅游的适用情况还不明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而相关具体法规也尚不完善或对新出现的体育旅游行业特殊现象缺少规制能力。例如《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事故处理第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但是体育旅游中“驴友”自发组织的户外运动,在备案、救援上都缺少监管,并且高昂救援费用的产生也没有明确说明。又如在体育旅游类俱乐部的准入和监管上,存在资质认定不全面的问题,不少户外运动俱乐部并非营利性俱乐部,不少小型的俱乐部或者网站上的户外运动召集者收取基本费用用于活动的开展,安全上仅采取自愿购买保险的方式。只有少数俱乐部雇用具备户外运动相关资质的教练。

我国体育旅游资源丰富,高山、海洋、冰雪、丛林等各类资源支撑起种类庞杂的体育旅游活动的开展。从地方专项立法的角度看,关于登山活动的地方立法最多,四川、西藏、青海针对高风险登山分别颁布了《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青海省登山管理暂行办法》等登山管理文件,青海针对外国人来华登山另外制定了《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新疆即将成为第一个颁布户外运动专门立法的自治区。但因为体育旅游具有类型多样性,以及伤亡高发性等特点,仅仅关注登山管理是不够的。地方立法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体育旅游法规的不健全,缺少对各项目的全面监管。这个问题和户外运动、登山运动、水上运动三者的管理体制关系厘定不清有关。另外,体育旅游单项的地方法规应符合地域特点,例如中国沿海各省近年来都很关注对滨海体育旅游项目的开发,开展了多样化的水上运动或水肺潜水等水下风险运动,在对这类风险性户外运动进行立法的时候就应该充分结合其地域性特征,进行专项立法。

综上所述,体育旅游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不仅具有推动深化或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意义,也具有健全完善相关地方具体立法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