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本书整体安排和研究方法
一、本书的整体安排
本书写作的总体思路是,通过分析现行司法制度对法官行为的形塑,揭示法官行为在“诉访循环”的困局形成中的作用,进而反思司法体制中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可能的改革建议。
第一章为本书的导论部分。首先指明本书的研究对象,及研究问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然后对所要研究的基本概念分别进行阐释和界定。之后,在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本书研究方案和方法,并说明研究的创新之处及存在的局限性。
第二章为研究背景的阐述部分。这部分将具体描述涉诉信访所涉及的两个制度——诉讼程序和信访制度——是如何设计的,以及涉诉信访的处理机制是怎样的。
第三章为本书的行为描述部分。根据笔者进行的调查研究,具体介绍法官在涉诉信访行为之前和之后的种种行为表现。首先对法官涉诉信访前的行为进行了分类,分别分析了这些行为可能如何导致当事人信访;然后对涉诉信访过程中的法官行为进行分析,展示法官处理信访案件的策略和技巧,以及这些行为对涉诉信访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和后果。
第四章是法官行为逻辑的分析部分。这部分通过对法官行为的两大主流理论——法条主义和实用主义——进行梳理,对照分析了中国法官的行为现状(主要依据信访前后的行为表现),提出中国法官的行为以利己为目的进行决策,是一种利己实用主义行为逻辑。
第五章是对影响法官行为选择的制度分析部分。这一章对第四章列举的法官种种利己行为偏好进行分析,深入探讨法官行为选择背后的制度原因。其中,法官的职位保障制度、组织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绩效考核机制、奖惩制度等存在的不足,塑造了法官的收入偏好、晋升偏好、关系偏好和休闲偏好。
第六章是本书的结论部分。首先对本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回答。然后在反思本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改善我国法官裁判环境所需的相关制度改革建议。
二、研究方法
(一)质的研究
1.质的研究的概念及特点
质的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与量的研究(quantitative research)相对,也被称为质性研究、定质研究、质化研究、定性研究等。根据陈向明教授的观点,“质的研究是以研究者本人作为研究工具,在自然情境下采用多种资料收集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整体性探究,使用归纳法分析资料和形成理论,通过对研究对象互动对其行为和意义建构获得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活动。”(陈向明,2000)
这种研究方法的特点在于:第一,质的研究强调自然主义的探究传统。自然探究的传统注重社会现象的整体性和相关性,认为个人行为和组织运作都与其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息息相关。因此,质的研究者对事物的考察必须在自然情景中进行,并需要对事情发生的社会文化背景以及与其他事物的联系进行考察。
第二,在理论基础上,质的研究采用后实证主义、批判理论和建构主义作为理论渊源。实证主义认为主体和客体可以截然分开,主体可以通过一套方法和程序获得对客体的认知。因此,社会现象是可以被经验地感知的,并且真理是能够得到验证的。“实证主义遵循自然科学的思路,认为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必然存在逻辑因果关系,对事物的研究就是要找到这些关系,并通过理性的工具对它们加以科学的论证。”
而后实证主义、批判理论和建构主义是对科学理性主义的一种反动。后实证主义认为客观真理虽然存在,但不能被完全认知,只能通过不断的批判逐渐接近真理;批判理论认为现实是由历史发展过程中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因素共同塑造而成,于是通过与被研究者不断地对话和互动才能揭示出被压抑的真实意识;建构主义认为事实是被建构出来的,研究结果是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互动所达成的共识。
第三,正是在以上理论基础上,质的研究重视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关系。“研究者越来越意识到自己与被研究者之间是一种‘主体间性’的关系,研究过程是双方彼此互动、相互构成、共同理解的过程。”在质性研究中,研究者不可能脱离被研究者而独立进行研究,正是被研究者的积极参与和配合,研究才能在双方互动中不断深入进行下去。所以,研究者要对被研究者给予极大尊重,对他们提供的信息需要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对敏感性和保密性信息进行慎重处理和使用。同时,研究者还应反思自己与研究对象的关系对研究结果会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
第四,在研究思路上,质的研究采用的是归纳法。质的研究需要对收集的原始资料进行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并加深自己对问题的理解和感悟,而后对问题进行描述和解释,提出自己的理论和观点。
第五,质的研究过程是一个动态的、交互的、不断演进发展的过程。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和被研究者、收集和分析资料的方法、建构结构和理论的方式都有可能发生改变。因此,“研究者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内省’并‘瞻前顾后’,研究者需要时刻保持活跃的思维,从而有利于产生新的假设和理论。”
2.质的研究与“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区别
必须指出,质的研究与中国社会科学界有时使用的“定性研究”不同。qualitative research,中国很多学者也将其译为“定性研究”,以与“定量研究”相对应。但是,有些中国学者所谓的“定性研究”与“qualitative research”指代的“定性研究”不同。他们习惯将“定性研究”中的“定性”与事物的本质相联系,理解为一种哲学思辨,是对事物质的方面特征的揭示。如有学者认为,“所谓定性研究,就是对于事物的质的方面的分析和研究。一事物的质是它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甚至,有些学者将非定量的东西均归入定性的范畴,使其指代更为宽泛,可以理解为政策解释、个人见解等。质的研究虽然与以上所谓“定性研究”有相似之处,但仍存有较大差异。在研究方法上,“定性研究”较为随意,没有形成系统的收集和分析资料的要求和规范,主要表现为研究者个人观点的阐发,是一种形而上的思辨方式。而质的研究必须以深入、细致、扎实的调查资料为基础,从中寻找和发现有意义的问题和解释。
此外,把握质的研究与定量研究的区别也十分重要。由于受到科学理性主义的影响,在西方社会科学研究中,定量研究一直是研究者的宠儿,而质的研究长期无法获得重视,甚至被很多学者认为非科学的研究方法而遭到摒弃。但是,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定量研究的局限性越发显现,质的研究逐渐成为与定量研究同等重要的研究方法获得越来越多的研究者的认识和青睐。但是,两种方法在适用对象、分析角度等方面各有侧重。
一般而言,定量研究是“用统计模型测试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相关性,从而验证理论假设是否正确、推论事物间的因果关系的过程”。它注重研究方法的可复制性,以及研究结果的可推广性,比较适合在宏观层面对事物进行大规模的调查和预测。因此,定量研究的结果一般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适性的特征。
而质的研究相对在较微观的层面上,与被研究者进行长期、深入互动,在自然情景下收集原始资料。它适用于对特殊现象、复杂问题进行小样本的、微观的深入探查,能够得到对事物的本质较深刻、细致、全面的认识。所以,质的研究侧重对研究问题的深度挖掘而非广度探讨。
3.本书选择质的研究的理由
本书之所以以质的研究为方法,主要是根据研究问题的特性进行选择的。首先,涉诉信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性问题,需要采用一种细致、灵活、动态描述和分析的研究工具。其次,涉诉信访问题的极端复杂性,也促使笔者选择一种能够深入了解和分析问题的研究工具作为研究手段。最后,法官个人的行为和动机对于涉诉信访的成因和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质的研究方法有利于笔者从当事人的角度了解他们的想法和感受,便于对法官在涉诉信访中的行为进行细致观察、深入了解和分析。
(二)抽样方法
在社会研究中,抽样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概率抽样;二是非概率抽样。质的研究经常使用非概率抽样,即根据研究目的选取提供信息量最大的研究对象。具体而言,本书选择的是非概率抽样中的强度抽样。所谓强度抽样,是指抽取具有较高信息密度和强度的个案进行研究。
本项研究对中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均进行了抽样调研。调研主要集中在立案庭、审监庭和民事案件审判庭。之所以选择对立案庭进行调研和访谈,是因为立案庭是法院负责信访工作的主要部门,直接接待上访民众。凡对法院不予立案而请求立案,以及请求法院对已决案件进行再审,都需要经过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所以,立案庭的法官接触到的上访民众较多,感受较深,他们的决定对涉诉信访的影响也很大。审监庭负责再审案件的审理,而上访案件大多是经过法院审理并生效的判决,如果法院决定再审,将由审监庭负责审理。所以,审监庭的法官对再审的上访案件审理和裁决情况最为清楚,他们的决定直接影响上访案件的结果。民事案件关系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是个人信访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民事案件裁量余地较大,更容易引发争议问题。所以,刑事、行政、执行案件虽然也存在上访情况,但是信访案件数量远远不及民事案件。因此,笔者选取民庭作为调研对象,了解一审案件法官审理的情况,从中寻找可能激发信访的因素。
由于家庭提供的便利条件,笔者能够与不同层级法院中与信访工作相关的法官们取得联系。在得知访谈目的后,大多数法官对笔者的调查工作积极配合,愿意抽出时间与笔者谈论、讲述和倾吐信访工作的体验和感悟,甚至还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所以,本研究采取的是目的性抽样,根据论文需要选择访谈对象,在性别、年龄等方面分布并不均衡。但是,这并不会对研究结论造成很大影响。本次调研重在了解法官们的工作体会和决策过程,而不是测量他们经历和感受中的某些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另外,有些负责信访工作法官身上的共性,可能会反映一些现实问题和真实情况。例如,将信访视为行政工作,委派非业务骨干从事相关工作。以下是笔者在各个层级法院抽取样本的基本情况。出于保密原则,所有人名和地名都是虚构的。
1.国家级抽样
在最高人民法院,笔者在立案庭进行了为期20天的参与式调查研究,并对一位副庭长、一位合议庭审判长进行了深度访谈。接受访谈的副庭长杨立明(男), 60岁,1982年毕业于北京某一流学府法律系。毕业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至今已有近30年,于2010年8月退休。2001年,他开始担任立案庭副庭长,从2003年信访问题凸显至调研时为止,一直是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信访工作的主要领导之一。
接受访谈的审判长名叫王冬青(女),年近40岁,20世纪90年代毕业于某高校法律专业。毕业后,在家乡工作。她早先进入当地公安机关工作,后调入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07年8月,她从省法院调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长期负责信访工作,已近三年。
2.省级抽样
在省级层面,笔者选择B省作为主要调研地区,正是因为涉诉信访问题在这一地区反映得极为突出,能够提供较多信息。B省位于京畿之地,人口约7000万,属于中等经济发达地区。首先,这一地区人口稠密,经济活动频繁,纠纷较多。其次,毗邻北京,交通便利,进京上访人员众多。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B省进京上访的案件数量,近几年始终居高不下。此外,B省是笔者故乡,又与现居地毗邻,交通和人员联络都十分方便,便于展开调查。
在B省高级人民法院,笔者联系了一位立案庭法官,负责信访案件再审立案工作;一位审监庭法官;一位民一庭法官,抽调到涉法涉诉信访服务中心负责案件审查工作;涉法涉诉信访服务中心负责接访的法官四位;省高院领导并组织的案件复查小组的办案法官一位。
立案庭法官王建,35岁左右,20世纪90年代末毕业于国内某著名的政法院校。他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已十年,成为法院的业务骨干,是所谓的“学院派”。目前,由于申诉案件数量巨大,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案件复查小组,从各个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抽调办案人员,任命为高院法官,负责复查本地区的申诉案件。各地市被任命的省高院法官复查案件后,须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案。石鋆就是省高院负责听取报案的法官之一,对信访案件的再审立案情况非常熟悉。
宋阳宇,52岁,国内某著名政法院校毕业,任审监庭庭长,经手很多信访案件。
民一庭法官赵文理,46岁,也是国内某著名政法院校的毕业生。他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目前,作为精通业务的专家,被抽调到涉法涉诉信访服务中心负责涉诉信访案件的核查工作。
米剑锋,54岁,部队转业干部,曾在执行庭、立案庭工作,不具有审判资格。笔者访谈时任涉法涉诉信访服务中心分管法院工作的督办员。
周强,40岁左右,军队复转干部。2009年年末,他从省高院被抽调到涉法涉诉信访服务中心法院接谈室,负责接谈工作半年。他从小在农村长大,对上访人抱有极强的同情心,工作耐心负责,与很多上访人员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在当时接访法官中,他是解决上访问题,使上访人息诉罢访最多的法官。有几位上访村民还曾向他赠予锦旗,以示感谢。
王亮,40岁左右,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省高院民庭法官。2010年,他被抽调到涉法涉诉信访服务中心法院接谈室,负责接谈工作半年。在当时几名接谈法官中,他业务水平较高,接谈认真,得到很多上访人员认可。
张信中,30多岁,军队复转干部,出身农民家庭。2010年,他被抽调到涉法涉诉信访服务中心法院接谈室,负责接谈工作半年,待人和蔼,平易近人。
郝力方,30多岁,军队复转干部。2010年5月,他刚被抽调到涉法涉诉信访服务中心法院接谈室,负责接谈工作仅几天。
万自高,30多岁,某地方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毕业后,他在H市新开区法院担任法官。由于经手案件曾被人上告,他被调离业务庭,在研究室工作。省高院于2010年在各地成立案件复查小组,从中级人民法院抽调法官时,他被中院从新开区法院抽调上来,任命为省高院法官,负责申诉案件复查工作。
3.地市级抽样
在地市一级,依据同样原则,笔者选择了B省H市作为调研对象。H市位于B省最南端,与晋、鲁、豫三省交界。虽距离北京450余公里,但地处京广线上,交通便利,在B省辖区内,H市一直都是上访重镇。不仅如此,笔者从小生长在这个城市,对当地的情况十分熟悉,便于与法院法官取得联系,进行访谈。所以,选择H市作为基层涉诉信访访谈的重要地区,可以提供较多信息。笔者在H市中级人民法院,抽取民一庭、立案庭和审监庭法官各一名进行了访谈。
李亚雷,37岁,H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毕业于国内某著名政法大学,精通业务,是当地法院有名的“学院派”。
钱进一,35岁,H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他虽是高校毕业生,但非法学专业。
高洪坡,41岁,H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部队转业干部,现在已不审理案件,只负责信访工作。
4.基层法院抽样
H市由三个主城区组成,分别是古城区、中兴区和新开区。本次调研对三个市区法院的法官均进行了访谈。在中级人民法院访谈时,遇到峰峰矿区法院院长,笔者借机对其也进行了一次访谈。此外,本研究没有针对其他县法院的法官进行访谈。一是,H市地域广阔,下辖14个县,如果一一追踪访谈,将耗费很多人力、物力。二是,信访主要对上不对下,越深入基层机关,接触上访人的机会反而越少。所以,县里的基层法院法官们对涉诉信访情况掌握反而较少,不利于笔者了解情况。三是,市区与县法院同属一个层级,市区法院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县法院情况,没有再行访谈的必要。
在三个市区法院,笔者仍然是以立案庭、民庭和审监庭为主,对法官们分别进行了访谈。另外,由于涉诉信访中也有一部分执行案件,笔者也对执行庭的两位法官进行访谈,了解了一些情况。
张宪增,50多岁,H市新开区法院立案庭庭长。他已近退休年龄,在基层法院负责信访工作。
郭晓冬,30多岁,H市新开区法院执行一庭庭长。他是国内某知名政法大学硕士毕业,父亲是司法局某领导。原本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前不久他刚刚调入执行庭,升任庭长一职。
方力刚,44岁,H市新开区法院民二庭庭长。他通过1984年H市公检法公开招考书记员考试进入法院,曾任执行庭法官。
王海青,42岁,H市古城区立案庭庭长。毕业于地方院校,非全日制本科。
余涟,38岁,H市中兴区立案庭庭长。
薛蔷,50岁,祖籍江浙一带。她是1984年H市公检法公开招考书记员,考入法院的。现任H市中兴区法院民二庭庭长。
李晓英,52岁,H市中兴区法院审监庭庭长。她也是1984年H市公检法公开招考书记员,考入法院的。
付江,56岁,H市中兴区法院执行庭法官,1984年H市公检法公开招考书记员时,考入法院。曾负责刑事审判工作,后担任执行庭庭长。现已内退,但仍主持执行庭工作。
曹东海,50岁左右,峰峰矿区法院副院长。
以上是本研究的抽样以及参与正式访谈的法官情况,可汇总为表1.1。
表1.1 抽样访谈人员情况
(三)收集材料的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取开放式访谈的方法,并辅以参与式观察以及非正式交谈。
1.访谈
从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笔者分别走访了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B省高级人民法院、H市中级人民法院、H市古城区、中兴区和新开区人民法院,对23位法官进行了深入访谈,了解涉诉信访、法官行为及法院管理等相关问题,对当前的涉诉信访问题进行了调查和研究。为了弥补访谈对象的单一性和片面性问题,笔者还邀请十几位律师,分别参加了两次律师座谈。
一般情况下,笔者会事先电话与访谈对象取得联系,说明访谈的议题,约定访谈时间和地点。有些法官会提前索要访谈提纲,对问题稍作准备。有些法官是临时安排的。笔者在新开区和中兴区两个基层法院对法官们的访谈,就是通过事先联系过的一位法官临时打招呼,把笔者介绍给各个接受访谈的法官,这些法官并没有对访谈问题进行事先准备。也有一个访谈是偶然发生的,笔者在H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峰峰矿区法院法官的访谈,就是在准备对钱进一法官访谈时,在办公室遇上的。由于对方对涉诉信访工作深有体会,便接受了笔者的访谈。
每一次访谈采用的都是面对面的交流方式。访谈大多约在上班时间,法官们的办公室内进行。一是,上班时间便于联系到同一法院的多位法官,这样一天之内就可以先后完成多个访问。二是,办公室环境比较安静,便于进行访谈。三是,办公室环境让人感觉较正式,可以冲淡私人关系,便于引导访谈对象认真对待访谈问题,展开深入思考,可以取得较好的访谈效果。
另外,访谈一般是一对一的访问。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访谈对象比较易于打开心扉,直言不讳。但是,对中兴区法院两名法官的访谈,由于碰巧两人在一起,所以就同时进行了。另外,个别访谈由于条件有限,也有旁人在场,但没有参与问话,基本没有影响访谈的质量。
根据情况,访谈所持续的时间不等。大多数访谈时间为1小时左右。如果某位法官在访谈进行中表现出极大的倾诉欲望,又比较闲暇,访谈时间就较长,可以达到2个小时以上。也有一些法官可能对访谈问题不太有体会,或者公务繁忙,访谈时间就会较短,一般在20分钟至40分钟左右。大多数法官对访谈都十分配合,非常坦诚,并不厌其烦地回答了笔者提出的各种问题。
(1)访谈第一阶段。访谈基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初涉论题,对涉诉信访的宏观了解、发现问题阶段。这次访谈的问题比较少,主要是关于涉诉信访的成因、法院如何处理信访问题以及涉诉信访的现象特征。同时,这次访谈侧重鼓励访谈对象积极主导谈话,从被访谈者角度获取他们对信访的认识。遗憾的是,由于访谈经验尚浅,初期的一些访谈资料,记录并不完整。
2010年1月,笔者开始走访最高人民法院和B省高院的相关法官。在此期间,笔者对马迎新庭长进行了第一次访谈。这次访谈他向笔者介绍了涉诉信访的一些宏观情况,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他本人的一些思考。其后,笔者又来到涉法涉诉信访服务中心,与几位接访法官进行了一次访谈。他们与上访群众接触较多,工作体会颇深,介绍了上访群众的一些特征,也阐发了自己对信访成因的思索。第一阶段访谈结束后,笔者对涉诉信访问题有了初步认识,开始整理具体问题,确定研究核心,缩小研究范围,并提出一些假设。
(2)访谈第二阶段。第二阶段访谈的目的就是有针对性地对第一次访谈后整理的一些事实、问题和假设进行验证和探讨。所以,第二阶段访谈的问题较第一阶段发生了变化,主要有:重复访现象的普遍性和严重程度,法官眼中的上访人是怎样的,法官如何处理信访案件,法官裁决案件会受到哪些影响,这些因素会怎样影响法官的决策过程等(访谈提纲请见附录A)。2010年4月至8月间,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B省高级人民法院、H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法院的部分法官,就以上问题分别进行了访谈。当然,对每个法官的提问各有侧重,主要根据他们个人特点调整问话的方式和访谈的重心。在访谈中,问题只起指向作用,表示笔者感兴趣的话题范围,但并不带有任何倾向,也不进行严格限定。访谈对象被鼓励就提出的话题无所顾忌地发表意见。
根据第一阶段的访谈情况,第二阶段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马迎新和涉法涉诉服务中心的接访法官们进行了再次访谈。这一次的问题比上次更有针对性,获得的信息也较多。此外,这一阶段还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法官进行了重点调研,样本较多,拓展了第一阶段的信息,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总之,第二阶段访谈涉及法院各个层级,牵涉面广,时间长,收集到的信息也最丰富,为论文奠定了坚实基层。
(3)访谈第三阶段。访谈第三阶段是在论文正式写作过程中进行的。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随着论文写作的推进,有些问题或困惑仍然没有从前两次访谈中找到答案。于是,为了查补遗漏和进一步解答难题,笔者对H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和B省高院的一名法官再次进行了访谈。
同时,有些涉及法官较隐晦的问题,在对法官访谈中难以谈及,笔者又组织了两次律师座谈,从第三方的角度对法官的行为进行讨论。第一次是以信访为主题,请到的律师大多是在H市涉法涉诉服务中心提供过法律服务的。法官是案件的决策者,上访人是申诉者,律师则相对中立。所以,这次访谈的目的就是希望从相对中立者的角度,谈谈信访的功过是非。第二次座谈主要是以法官行为为主题,请到的律师执业时间不等,希望通过他们了解当今法官行为的另一面。之前的访谈主要是围绕法官本身展开的,他们虽然也能够开诚布公地表达一些想法,但是难免掩饰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所以,这次座谈主要从律师角度,揭示法官不愿或不便多谈的另一面,从而对法官行为逻辑能够有较全面的认识。
2.观察和非正式交谈
除了访谈,笔者还在自然情景下对法官进行了参与式观察,并在一些非正式场合,如吃饭和工作闲暇等,与法官们聊天,收集信息。为了对法官的接访和日常工作有较为直观的认识,笔者分别在B省涉法涉诉接访服务中心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以实习调研为名参与了法官们的工作。
在B省涉法涉诉接访服务中心,笔者利用三天时间,与接谈法官一同接访,熟悉涉诉信访的工作流程,观察法官们的言谈举止和思想动态。同时,在那里,笔者也有机会接触到上访人员,听取他们对案情的陈述、对裁判的不满以及对利益的诉求。接谈过程中,笔者一般很少插话,仍然以法官们接谈为主,这样可以看到他们平时接访的真实情况。但是在接谈间歇,笔者一般会与法官讨论案情,评判上访人的上访理由是否成立。
此外,接访服务中心为控制接谈质量,防止接谈人员对上访人使用暴力或态度不佳,在每个办公室装有摄像装置,对接谈全过程进行监控。因此,个别法官在办公室的交谈中并不敢讲真话,笔者就利用中午与法官们一起吃饭的时间,与他们进行交谈,听取他们的真实想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笔者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工作。立案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接待进京上访的窗口,所以笔者到这里实习的目的就是了解涉法涉诉案件进京上访的情况。到这里实习得益于前文提到的马迎新庭长的帮助,他为笔者指定了一位实习老师——刘雪梅。按照区划分类,立案庭内部分为十几个合议庭,分别负责不同区域的案件,刘老师便是其中一个庭的组长。期间,笔者主要负责帮她整理案件的审理意见,也陪同她一起接访。借此,笔者积累了大量信访案例,为研究提供了很多实例。
此外,笔者也在一些非正式场合,与遇到的司法从业者的进行交谈。在一些小型聚会、会议、用餐等场合遇到合适的对象,如法官、律师等,笔者都会抓住机会与他们交谈,尽可能多地收集材料和信息。
(四)伦理道德问题
由于访谈等质的研究方法,涉及保密、自愿等道德问题,笔者有必要在此进行说明。首先,本研究征得了所有参与调查的对象的同意。在进行访谈或其他调研前,笔者都明确讲述了将要进行的研究,以及调研的目的。被调查者都口头表示了参与本项研究的愿望。
为了对调研对象的身份保密,文中所使用的人名和地名均为虚构。有些被调查者在访谈中揭露的一些情况,虽然对本书论点可以起到有力的支持,但根据被调查者的要求,没有在论文中使用。对于访谈对象提供的某些内部文件,由于涉及保密问题,也应他们的请求,没有直接引用。
此外,笔者还向参与研究者承诺,在正式出版前,会请他们一一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