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現行刑律講義原凡例
凡例
一、本律學館教員吉石笙先生所著《大清律講義》久為法學家所宗仰,戊申冬,館中曾以《名例》及《刑律·賊盜》兩門付活字板,特全豹之一班耳,己酉秋,法律館復將刑律十一門益以吏律《職制》、《公式》兩門付鉛,究亦在得半之數,今春全書一體脫稾,適值《現行刑律》告成,先生復逐條修改,務期吻合,以裨實用,同人亟付石印,用廣流傳,爰定名曰《現行刑律講義》。
一、是編循照律文逐條講解,間亦有剖辯例文之處,故各門末附載條例以備參考。
一、是編體例:首律文,次講義,次例文,例文低二格,講義則低三格,並各加一“按”字以別之,務使讀者一目了然。
一、《給沒贓物門》附六贓比較表,《強盜門》附古今中外強盜罪名列表,俾讀者一覽而知,《常赦所不原門》附光緒三十四年恩赦條款,尤有切於實用,最宜注意。
一、《文武官犯公罪》、《文武官犯私罪》本各為一門,茲編併入《職官有犯門》內,以義本一貫無取枝節;《罵詈門》本係八條,《講義》彙為一處,以免繁瑣,均與點竄二典者不同。
一、舊律沿明舊制,罪名間有嚴重之處,現在改從輕典,出入於唐律者實多,作者據唐律及元、明之制參觀互證,尤足使讀律者兼收博古通今之益。
一、《現行刑律》本將來新律之過渡,篇中歴引東西各國刑法與中律合參,於新律前途已具明修棧道暗度陳倉之妙用,非徒撰述博洽。
一、法令為民命生死所由關,故引據不厭詳明,是編各門下必首先標明此律根源,或係由唐律變通,或係明所創造,某年修改,某年增入,並某年添入小註,務使讀者得以因流溯源,雖寥寥數言,實法學星宿海也,幸勿忽過。
一、申韓學說易流苛刻,儒者輒目為一家言,茲編於評騭法律處,時露惻然靄然之旨,絕非專治刀筆。
一、是編所列律文、例文係照《現行律》案語及核訂修正各原本逐條校對,無敢稍易,惟法律館排印是書,隨後尚有酌改之處,擬俟書出另印拾遺以規完備,姑先誌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