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内涵及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内涵
合同法是由关于合同设立、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主要是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由于随着社会发展,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加,为了规范法院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到目前为止,主要有三部分:一是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是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三是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除此之外,其他法律中有关合同的相关法律都是广义合同法的组成部分。从法律分类的角度来说,合同法为私法、财产法、交易法。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其是合同法制定和执行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法律规范不得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合同法》在第3条至第8条中对合同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尽管学界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尚存在不同的认识,归纳学者观点,达成共识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按照现行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法律地位平等是要求无论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还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2.契约自由原则
按照现行合同法规定,契约自由原则是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也就是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享有意志自由,不受他人的强制和胁迫,否则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当事人也可以自主地通过协商来决定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种类、解除合同的情形,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当然,私法自治也是有限度的,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公平原则
合同法属于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而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本着公平的理念,在给付与对待给付过程中要追求均衡,不得显失公平,否则,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法官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也应本着公平的理念来合理地处理纠纷。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与合同有关的法律行为时,应讲信用,守承诺,善意履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充满道德色彩的法律规范,是将道德准则法律化。因此,诚实信用条款具有一定的弹性,这就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法的始终,相关法条当中也有具体体现,例如,合同法中规定的先合同义务(第42条);附随义务(第60条第2款);后合同义务(第92条)等。
知识拓展
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通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萌芽于罗马法。罗马法中关于诚信原则的相关规定对后世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产生了重大影响。标志着近代民法开端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了适用于合同关系的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1134条第3款规定:“契约应善意履行之”,学者们将该条中的“善意”解释为诚实信用;第1135条规定“契约不仅对其所表述的事项具有约束力,而且对公平原则、习惯以及法律依其性质赋予债之全部结果具有约束力”。1900年《德国民法典》明文规定诚实信用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第242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此外,该法典第157条规定:“对合同的解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第138条第1款又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1911年《瑞士民法典》进一步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当事人行使的全部权利和履行的全部义务。其第2条规定:“(1)任何人都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2)显系滥用权利时,不受法律保护。”
进入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各种新型案件屡见不鲜,不得不更加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其结果势必导致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一再提高。日本于战后修订民法典,其总则编第1条第2款,将诚实信用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虽说早期并没有通过制定法来确认诚实信用原则,但衡平法和判例法早已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总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渐拓宽,不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贯穿于合同法的始终。其宗旨是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强化国家对私法的干预。
5.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原则所组成。各国对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理解有差别。一般认为,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社会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所公认的道德准则。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点检验4-1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的是()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分析4-1
2016年10月6日,某高校旁的拉面馆在告示窗中贴出“公务员到本店吃饭打八折”,在此拉面馆吃饭的小张同学认为该拉面馆的行为侵犯了小张的利益,于是,与拉面馆的老板理论,结果,双方各执一词,发生冲突,引起纠纷。
问题:本案中,拉面馆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平等原则?为什么?
二、合同内涵及特征
(一)合同内涵
合同是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由于社会分工,人们之间彼此需要对方的产品和服务,因此,我们的日常生活是由无数个合同所构成,例如收养合同,再如运输合同。为了厘清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范围,《合同法》第2条对合同的内涵予以明确界定,即“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合同法上的合同不包括身份合同与身份财产合同。该类合同由其他法律调整。
知识拓展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既包括民事合同,也指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际合同等。狭义的合同则专指民事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签订合同目的不同。签订行政合同的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是为了完成行政职责,即行政合同具有公益性;而签订民事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为实现私人的利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为了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二是双方法律地位不同。民事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即无论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无论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也不论其经济实力如何,他们的法律地位平等;而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合同的主体法律地位不平等,表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签订的合同具有强制性,行政主体具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
三是行政合同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一般情况下,行政合同的一方是从事行政管理、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且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
(二)合同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所从事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合同是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合同首先是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合同不是单方主体所能实现的,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而且他们应互为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还应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3.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非隶属的关系。不论其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抑或是自然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律平等。这也就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自由和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如果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受到了不正当的干预,例如,因胁迫或者欺诈所产生的合同,其效力就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