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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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不同资本制度的比较

当今世界各国公司法对公司初始资本的要求大致上分为三大类: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法定资本制要求最低资本限额,股东设立公司时投入的资本必须大于或等于这个限额,不得小于。小了公司就不能成立。此外,法律还要求股东实际投入的这个等于或者大于最低限额的具体资本数额必须注册登记,称为注册资本。注册之后这个数额不得随意变动,变动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并且再次登记。授权资本制不要求最低资本限额,也有形式主义地要求一个最低限额的,例如1000美元,甚至更低。只要求在章程中写明公司可以发行的股份数量并登记注册,这个数量的多少由公司设立人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自由确定,法律不加限制;确定数量之后也不需要一次全部发行,而是可以根据生意的需要分次发行,具体发行多少股、每股的价格多少都由董事会酌情而定,只要在登记的股份数量之内就行。例如,章程规定可以发行1亿股,而公司成立之初只发行了1千万股,以后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可以在剩余的9千万股总数之内决定增发股份,每股的价格随行就市,依照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确定。折衷资本制则是在这两个极端之间进行折衷,情形多样,不一而足。总之,最低资本限额是不同资本制度的区分标志:法定资本制要求最低资本限额;授权资本制不要求最低限额;折衷资本制在两个极端之间进行调和。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实行了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下没有真正的公司,因而没有也不需要公司法。1984年,党中央决定开展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从1985年开始各种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中很多都是资本不足的皮包公司。一旦出现纠纷需要赔偿,这些公司往往没有偿债能力,结果交易对方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当时大家经商经验不足,这样的情况不在少数。当然,皮包公司做成生意的也很多,并不是家家违法、坑蒙拐骗的。但是不违法、没有纠纷的公司,媒体不会去报道,报道出来干了违法勾当的又都是皮包公司,所以“皮包公司”就成为一个贬义词,名声很臭。这些实际情况使立法者感到有必要规定严格的注册资本制度。以此为背景,1993年我国出台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生产性的和商业批发型的50万元,商业零售型的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10万元。当时物价还比较低,一般人的工资水平每个月二三百元,数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是个不小的数目。这是典型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学术界对此有所谓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说法,即所谓的法定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就是法律规定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设立公司时股东必须缴足这个数额,一分钱也不能少,少了不得设立公司。资本维持,是指在公司成立之后必须维持这个资本数额,不能减少,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及股东的出资不得抽回,每年的利润必须先提取公积金之后才能分红,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额,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非货币出资必须保证足额等等,都具有资本维持的功效。资本不变,与资本维持是一个意思,主要指不能减少,增加大概没有问题,但从字面意义上说,增加也不行,也要重新履行登记手续。

从实际实行的效果来看,法定资本制对于一个规则不健全、秩序混乱的社会环境来说,能够在初级阶段上(例如我国在1985年的情形)限制皮包公司,减少坑蒙拐骗,有利于交易的安全。但仅仅适用在初级阶段上,因为人们很快就学会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要资本确定吗?行,我照办,没有钱可以向别人借,设立时一分钱也不少。但是公司设立之后我就把钱取出来还人了。当然,这是抽逃资金,在当年属于违法行为。可是你管得了吗?哪个政府机关有精力整天在后面盯着呢?只要不出问题,我的空壳公司或者皮包公司生意照做,就像公司当年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一样。只要不出问题,没人管你。资本确定制度形同虚设。至于资本维持,那就更空了。如果我生意做得好,维持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我做亏了呢,难道我一定要补充资本吗?没有一条法律有这样的要求啊!维持得了吗?资本不变更加荒唐,直接违反辩证法。辩证法认为世间一切事物都是在发展变化的,公司经营中在不断地产生利润或者亏损,怎么可能不变呢?可以说,从公司成立后开始经营的那一刻起,公司的资本就开始变化了。这是辩证法,怎么可能不变呢?当然,不变也可以理解为登记注册的数字不变。但是这个数字实在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它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资本或资产数额。

实践证明,注册资本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误导作用倒有一点),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也不能保护债权人,反过来倒是给投资者创办公司设置了障碍,引起了许多不必要的摩擦。

因此,现代很多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国家都向授权资本制学习,采取了所谓的折衷资本制,即在规定注册资本的同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法律规定了首次缴款的比例和以后分期缴款的年限,在此年限内由董事会酌情而定。我国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大修改时就采纳了这种办法,具体分两个方面:一是降低最低资本限额:将之前对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数十万元降低到3万元;一人公司高一些,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从之前的1000万元降低到500万元。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这个降幅是很大的,因为2005年之后的3万元实际购买力不到1993年的1万元。二是允许分期缴纳:2005年《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该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这样的规定给予了股东出资和公司筹资一点点灵活性,有助于避免资金积压,使资金能够得到较为有效的运用,但是与授权资本制下的没有年限相比,依然显得死板。于是便有了2013年的改革,将最低资本限额彻底废除。上述规定自然也从公司法中删除了。

那么,经过国务院改革之后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又属于哪一类呢?法定的、授权的还是折衷的?好像都不是,大概只能叫作自主认缴制。不过究其本质,它与授权资本制比较接近,因为二者的出资多少都由发起人自由决定,唯一的不同在于授权资本有一个授权的股份数,我们因为在股份的问题上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不同的处理,这种不同处理并无道理。实际上,授权资本制操作起来比我们的现行制度更加方便。所以没有这个要求。新制度强调信息的公开,要求公开真实,这些都符合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进一步的发展应当允许公司发行无面额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