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趋势及对策
目前的政策环境和技术发展状况,对于文化企业来说既是挑战,同时也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良好机遇,因此文化企业应善于利用国家对文化产业的支持政策,顺势而为,实现跨界式、聚合式成长,才会创造出最大的商业价值。
(一)把握“互联网+文化”的大势
“互联网+文化”改变了文化产业的结构,引领新业态发展,为文化产业内容创新和持续增长带来了新的动力。“互联网+文化”有许多新的特点,比如娱乐无边界、跨界的知识和技术、生活方式的迭代变化等。当前,“互联网+文化”正在倒逼传统业态转型升级。比如,文化产业与其他传统产业有着很强的关联性和渗透性,直接与大数据战略已全面实施“中国制造2025”相关,通过与其他产业的融合,把文化理念渗透到传统产业的设计、生产、营销、品牌和经营管理环节;传统旅游业开始办旅游网站,运用大数据分析客源,调整经营方式;民俗文化产业借助互联网生产和营销,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传统的平面媒体逐步实现数字化改造,拓展业态类型;电视行业也在寻求互联网平台,纷纷与各大视频网站开展合作等。
“互联网+文化”给传统文化产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电视领域,通过研究消费者观看行为的变化,运用联网联机,实现电视大屏和手机小屏的完美联动;而演出和电影领域,将搭上互联网众筹的快车,营销新产品,积累粉丝,开发衍生产品,做长产业链;传统出版业在完成数字化设备改造后,将着力改造运营模式,嫁接互联网的运营理念,盘活资产,实现增值;传统文化资源的数字化方面,则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鲜活”起来。
文化企业要顺应“互联网+文化”之势不断增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升级发展。一方面,通过观念、技术和模式创造新的文化生产方式和产品形态,另一方面在商业模式、资本运作及传统业态转型等方面进行革新。同时,重视大数据的分析和使用,使文化产品的目标客户更精准,产品体验更人性化,文化企业管理更精细化,实现文化产业的提质增效。
(二)对接“一带一路”的倡议
“一带一路”作为一种国家倡议的全面实施,给文化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国际化的发展机遇。当前,国家促进文化走出去有两种对策:其一是面对欧美的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合作,如投资、并购等;其二是与“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多维度互惠合作,形成文化共同体以及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文化共同体更着重建立文化共同体互惠平台,通过平等贸易,组织文化交流,使多方共同受益。互联网作为大平台载体,以互联网交流平台及线下体验活动的“组合”作为核心平台。通过实体大平台链接沿线资源(中医药、佛教艺术品基地等),形成线上线下一体,从而建立中国人主导的、真正国际化的文化与文化产业平台。例如,可以采取轮转消费的模式,在沿线城市举办百城摄影展、组织文化专题旅游、影视合作等,从优秀作品中找到产业化内容(组织活动、展示、拍卖等),加强沿线多个国家文化消费交流,逐步将文化交流产业化、规模化,从而深化文化产业合作。可以开拓100个以上的大项目(含基地、专门性创新性的展会、交易会)以及推动交流性旅游的发展。
文化企业需要把握国家战略推进的历史机遇,积极投身“一带一路”洪流之中。比如,由银汉游戏与可为互娱联合研发的新国风浪漫动作手游《思美人》正式上线进行全平台公测,《思美人》手游以屈原的故事为创作基础,无论是人物设计还是画风细节都充满着中国古典文化与传统文化色彩,用创新形式展示中华文化,促进文化互鉴、加强文化交流。再如,进行视觉内容为主的自主创作、欣赏、投资选择、艺术设计与创意、创作体验基地、随时联合巡展、IP投资(大文化互惠共同体);结合“一带一路”文化博览交流,打造城市体验中心,把博物馆的功能、主题公园的功能、影视的功能、高科技的功能、历史文化的功能、互联网传播功能和旅游产品的功能全部整合在一个城市文化体验中心,线上传播内容,线下做体验,形成综合娱乐业态。
(三)拥有自己独立的“IP”资源
文化企业立足文化内容的生产,靠运营无形资产做大做强,因此,拥有“IP”或者对“IP”的争夺和储备是必然的。一般而言,一个好的“IP”可以点石成金,一个生动的文化创意得以扩展可以实现全产业链的变现和增值。当网络文学的知名“IP”被各大公司瓜分一空后,新一轮“IP”之争又聚焦于动漫领域,未来的“IP”之战将更白热化。
文化企业要基于核心平台和支持平台,强化“IP”内容核心竞争力,增强业务变现能力。具体来看,包括文学部分、视频部分、音乐部分等在内的文化内容行业领域,共同构成了当今文化内容的核心,通过鼓励内容“IP”创造生产,再对其进一步产业化开发,通过通讯核心平台实现用户导入,以支持平台作为业务基础,实现平台和内容的生态循环。要把文化内容产业做好,需从三个角度入手:一是延长产业链,二是对模式进行布局,三是对“IP”进行二次开发、三次开发和多次开发。比如《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电视剧,开发各种衍生品,还会开发成续集,或者改编成游戏等。在内容为王的时代,众多泛娱乐企业以优质“IP”为核心,打造以包括游戏、动漫、文学、影视、音乐、视频等在内的多元化表现形式。当然,企业在文娱产业的多元环境中,进行跨媒介的内容联动,通过集团协作、相互渗透和全产业生态运营,探索出一个协同、开放、共融共生、连接影动游的体系,共同打造超级“IP”作品。
互联网本身具有媒体的特性,可以做一个系列的新媒体的一个小平台和内容的组合。在新媒体平台上各种业务的一种组合(比如微信公众号、直播平台),可以有音频、有直播、有视频、有电商,可以任意组合。小平台跟大平台最大的区别是小平台要有自己的“IP”,垂直的小平台一定需要有自己的“IP”,因为如果没有自主“IP”,根本就没办法跟大平台竞争。互联网让企业可以在不同的平台上都有垂直的业务,然后在垂直的业务之间就可以无限组合。另外,小平台重视不断地进行“IP”的孵化。比如,有了一个网络文学的故事,去喜马拉雅做有声读物,再改编成漫画,再改编成动画,再改编成网络剧,再改编成电视剧,再改编成游戏,同一个“IP”的主题可以不断地横向孵化;另一种叫纵向孵化,比如以前给“80后”看的东西现在一直孵化到可以给“90后”和“00后”看,每过三年孵化一个新的主题。
(四)注重“工夫在诗外”的创新
如今,由网络催生的互联网文化产业成为成长最快的文化产业形态。如果以网络化和数字化作为划分文化产业的标准,那么中国文化产业将分成传统文化产业和互联网文化产业两个阵营。前者包括传统媒体、演艺、旅游、工艺品等行业,后者包括数字新闻、数字广播、数字电视、数字出版、数字电影、数字广告、数字音乐、数字游戏等行业。显然,后者增长更快,体量也更大。
尤其需要重视的是,“工夫在诗外”是互联网文化产业商业模式构建的基本原则。比如,腾讯用IT赚游戏的钱;阿里用IT赚电商的钱;做VR/MR不能直接用VR/MR来赚钱,必须用VR/MR赚游戏的钱,赚旅游的钱,赚体育的钱,赚主题公园的钱;做大数据,不能用大数据赚钱,要用大数据做电影,用大数据做医疗保健等。总之,IT领域现在赚吃喝玩乐的钱,而不是赚技术服务本身的钱。换句话说,应结合某种技术服务,由技术来驱动,但不是由技术来赚钱,技术是一种赚钱的手段,它本身不能赚到足够的钱,而要靠我们的生活方式来赚钱。
“工夫在诗外”需要重视平台型模式的运营。平台模式跟产品模式有很大的区别,平台型模式是因为平台不断在扩张。可以预言,像腾讯和阿里这种平台型模式持续的时间远远比开发出一个技术的时间要长,因为现在技术变化比较大,平台变化比较小,也就是说,不同的商业模式有不同的寿命,有的商业模式寿命更长一点。互联网文化产业最基本的商业模式是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平台型模式是其中之一),它不在于现在赚了多少钱,而在于公司能够值多少钱,这是一种企业经营的颠覆性变化。
(撰稿人:张立波,中国海洋大学;陈少峰,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