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常考重难点专题讲解(非法学与法学通用)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8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重点难点】(1)只有故意犯罪而且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未完成形态即预备、未遂、中止等停止形态。同时,在直接故意犯罪中,也并非都存在这些停止形态。大多数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停止形态,但少数犯罪不存在这些停止形态。例如,有的犯罪有预备和中止,但没有未遂,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等。再如,对于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但有犯罪预备、中止形态。(2)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仅仅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

例7-1(单选):下列关于犯罪形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过失犯罪可以成立预备犯

B.直接故意犯罪都有未遂形态

C.间接故意犯罪可以成立未遂犯

D.未完成形态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讲解】A项表述中,过失犯罪不存在预备、未遂、中止等未完成形态。B项表述中,未遂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但并非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未遂形态,举动犯就没有未遂形态。C项表述中,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D项表述中,预备、未遂、中止等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答案】D

※【重点难点】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从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分析,我国刑法分则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大体上,刑法分则对犯罪既遂的认定可以分为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包括举动犯)三种情况:(1)实害犯。对于实害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才是犯罪的既遂。例如,故意杀人罪以死亡为既遂;绑架罪以绑架控制行为完成、人质被控制住,脱逃显著困难为既遂;抢劫罪以取财或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为既遂;盗窃罪,对于一般财物,以失控加控制为既遂标准,对于无形财产,以控制为既遂。(2)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状态。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危险状态),就是该罪的既遂。典型的危险犯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对于危险犯的既遂,例如,放火罪的既遂采取独立燃烧说,即引火物离开目的物,目的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作为本罪的既遂;破坏交通工具罪,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作为本罪的既遂。(3)行为犯。行为犯是只要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即告既遂。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实害结果或危险结果,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脱逃罪等,都是行为犯。举动犯也属于行为犯,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对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例7-2(单选):下列关于犯罪既遂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只要达到犯罪目的就构成犯罪既遂

B.危险犯的既遂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

C.犯罪行为实行完毕就构成犯罪的既遂

D.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预备犯

【讲解】针对A项表述,我国《刑法》对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而不是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作为既遂标准。例如,脱逃罪的目的即便没有达到,但如果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既遂标准,也可以构成犯罪既遂。B项表述中,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状态,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危险状态),就是该罪的既遂。C项表述中,犯罪行为实行完毕未必就是犯罪既遂,行为犯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可以构成既遂,但实害犯和结果犯的既遂并不以行为实行完毕为既遂标准。D项表述中,“参加”在本质上属于预备行为,但刑法分则将其规定为实行行为(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犯罪形态都是实行形态),此为“预备行为实行化”。

【答案】B

例7-3(多选):下列选项中,成立犯罪既遂的是( )。

A.甲违章驾驶机动车,撞死2人、撞伤5人后逃逸

B.乙乘夜抢劫一女子,但分文未得,气急败坏之下将该女子打成重伤

C.丙生产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到30万元,但尚未销售就被查处

D.保姆丁窃取雇主家里相机一台(价值3万元),将其藏在雇主家外的某隐蔽场所

【讲解】A项表述中,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无所谓既遂,仅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B项表述中,乙构成抢劫罪,劫财未得或者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即构成抢劫罪既遂。针对C项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数额已经达到5万元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未达到5万元这一数额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3倍(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针对D项表述,丁构成盗窃罪,对于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标准,如果属于一般财物,采取失控加控制说,如果属于无形财产,采取控制说。保姆丁偷去的是一般财物,采取失控加控制说,即被害人失去财物的控制后,犯罪人控制住财物。D项表述中,保姆丁已将财物挪出雇主的家,雇主对财物已经失去控制,且财物被丁所控制,是盗窃罪既遂。

【答案】BD

※【重点难点】由于犯罪既遂是犯罪的终结,犯罪既遂后不再成立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事后退赃、退赔、挽救损失应认定为悔罪情节,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只可能影响量刑。

例7-4(单选):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拿出一个价值5000元的金戒指,攥在手中,然后继续假装观看柜台。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后逃离。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

A.盗窃罪既遂

B.盗窃罪预备

C.盗窃罪未遂

D.盗窃罪中止

【讲解】对于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标准,如果属于一般财物,采取失控加控制说,如果属于无形财产,采取控制说。对于一般财物,如果属于小件物品,行为人将财物握在手里、放入口袋、藏入怀中、夹在腋下,即为既遂;如果属于大宗物品,移出特定控制范围即为既遂,如搬出商店、带出工厂、挪到门外等。

【答案】A

例7-5(多选):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的有( )。

A.甲为勒索赎金而绑架控制了一孩童,因该孩童哭闹而将其送回家门口

B.乙在火车铁轨上已放好大石块,试图颠覆火车,但在火车到达前一刻又主动将石头移除,避免了倾覆事故的发生

C.国家工作人员丙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孩子学费,在4个月后主动归还了该公款

D.丁明知陈某意图盗窃,仍为其提供仓库钥匙。第二天,丁后悔,向陈某索回钥匙,陈某将配置的假钥匙冒充真钥匙归还给丁,丁不知。陈某利用丁提供的钥匙打开仓门从仓库中窃取大量财物

【讲解】A项表述构成绑架罪既遂,至于归还孩童,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之后的悔罪。B项表述中,乙避免火车倾覆危险的发生,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中止。C项表述中,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既遂,至于事后归还公款的行为,不影响既遂的成立。D项表述中,丁未能客观有效地阻止陈某盗窃行为的发生,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答案】ACD

※【重点难点】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了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的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具言之:①犯罪预备终结于预备阶段,即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就不可能是犯罪预备。②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止其犯罪意志、迫使其不得不停止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例7-6(单选):甲预谋偷录乙受贿事实,以迫使乙交付大量钱财。一日,甲得知乙在宾馆接受他人大额贿赂,便携带袖珍录音录像设备到宾馆拍录。到宾馆后,发现乙并未在宾馆,甲便悻悻而归。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既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讲解】甲试图通过偷录偷拍以敲诈钱财,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注意的是,甲的行为并非构成抢劫罪,因为抢劫罪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财,而本案表述的情形并非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财,仅是通过偷拍偷录的事实进行敲诈,是敲诈勒索罪。甲为敲诈作了准备,敲诈勒索还没有进行到实行阶段便被阻止,属于犯罪预备。

【答案】B

例7-7(单选):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

A.甲以出卖为目的,买到一婴儿,但尚未出手即被抓获

B.乙为炸死仇人而制造了大量炸药

C.丙为毒死妻子而在水杯中下毒,但念于夫妻情分,便偷偷将毒药倒掉

D.丁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

【讲解】A项表述中,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对于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的预备行为,但刑法分则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的,则不能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预备行为,而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属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既遂。B项表述中,乙为炸死仇人而制造了大量炸药,但还没有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杀人的实行行为,因而是故意杀人罪预备。C项表述中,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D项表述属于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既遂。

【答案】B

※【重点难点】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停留在思想表露的范畴,而不是任何犯罪行为,对外界不发生现实的影响,故不认为是犯罪。而犯罪预备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发展至犯罪的实行的可能,在重视犯罪预防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可罚性,故刑法将其确立为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例7-8(单选):下列情形中,属于犯意表示的是( )。

A.甲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B.乙发邮件邀请同事共谋监守自盗事宜

C.丙向其朋友表示要抢劫银行

D.丁为杀人而购买一把菜刀

【讲解】A项表述中,甲的行为已经逾越思想认识阶段,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行行为,而非犯意表示。B项表述中,对于共谋行为、邀请共犯人、谋划犯罪计划等,都属于逾越思想认识阶段的犯罪预备行为。C项表述中,丙的表示还没有跨越思想认识阶段,也没有实施任何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属于犯意表示。D项表述中,丁的行为属于为杀人而进行的预备行为。

【答案】C

※【重点难点】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预备行为是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以前停止下来,而实行行为则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例如,为实施故意杀人这个实行行为而配置毒药,配置毒药的行为本身是不可能造成人死亡的,刑法分则也没有将配置毒药的行为规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亦即,配置毒药的行为还没有直接侵犯犯罪客体,因而不是实行行为,而是预备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途中行为(犯罪人尚在前往犯罪地点途中的情况)、尾随行为(行为人尾随被害人伺机侵害的情况)、守候行为(犯罪人埋伏或等候在预定地点准备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况)、寻找行为(犯罪人公然或秘密寻找预定的犯罪对象欲加害的情况,如提着刀在商场找人)都是预备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因为上述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犯罪客体。

例7-9(单选):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有( )。

A.甲为乘夜抢劫而对作案地点进行地形查看

B.乙为盗窃钱财而对作案目标进行了长期跟踪

C.丙为骗得钱财而将被害人的手提包进行调换

D.丁为谋杀刘某而花20万元雇用杀手

【讲解】A、B、D项表述属于犯罪预备。C项表述中,丙调包的行为属于已经着手诈骗的实行行为,且包已经调换,构成诈骗罪既遂。

【答案】C

※【重点难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第三者的阻力、自然力的阻力、物质的障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

例7-10(多选):下列选项中,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有( )。

A.甲在夜间跟踪秦某(女),找机会实施奸淫

B.乙举刀追杀仇人宋某,但在举刀砍宋某时被警察抓获

C.丙在路上发现仇人胡某,便举刀走过去杀胡某,但在10米外被警察拦住

D.丁进入银行抢劫,因未能打开保险柜而一无所获

【讲解】A项表述中,甲跟踪秦某,为实施奸淫做准备,尚未着手强奸的实行行为,属于预备行为。B项表述中,乙举刀杀宋某,直接侵犯犯罪客体,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着手,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C项表述中,丙的行为尚不能即刻直接侵害生命,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要注意B项和C项的案情差别。D项表述中,丁已经着手抢劫银行的实行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答案】BD

例7-11(单选):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一边说:“我早晚会收拾你。”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未遂

B.犯罪既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中止

【讲解】甲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答案】A

例7-12(多选):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有( )。

A.甲试图杀死妻子,便在饭碗中下毒,甲的妻子中毒后被邻居发现送往医院获救

B.乙为制造火车颠覆事故,试图在铁轨上安放定时炸弹,在安放之际,被巡道员发现制止

C.丙乘夜抢劫乙,但发现乙是熟人,便以开玩笑为由放弃抢劫

D.丁入室行窃,听到门外有脚步声,误认为有人回家不能盗窃而逃走,实际上是风吹物落的声音

【讲解】犯罪未遂是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意志以外的原因很多。A、B项:此为第三者的介入致使犯罪未遂。C项:此为认识发生错误导致的犯罪未遂。D项:此为主观认识错误及自然力的原因导致的犯罪未遂。

【答案】ABCD

※【重点难点】犯罪未遂的分类。(1)根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可以将犯罪未遂区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2)根据犯罪实行行为能否实际达到既遂状态,可以将犯罪未遂区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不能犯未遂,是指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不能犯未遂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①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图,同时也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②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只能未遂。

例7-13(多选):甲乘夜进入某机关财务室行窃,甲撬开保险柜后,发现保险柜里面没有现金,甲悻悻而去。关于甲的行为的定性,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属于不能犯未遂

B.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C.甲的行为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D.甲的行为可以比照盗窃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讲解】A项表述中,甲的行为属于不能犯未遂中的对象不能犯未遂。针对B项表述,按照《考试分析》的观点,甲的行为不属于事实认识错误。C项表述中,甲的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是实行终了的未遂。D项表述中,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AD

※【重点难点】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特征(成立条件)有:(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客观有效性:中止不仅仅是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例7-14(单选):甲用枪杀害乙,连开两枪未击中后,本还能继续开枪将乙杀死,但甲放弃了继续开枪。甲的行为构成( )。

A.犯罪既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讲解】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有某种补救行为的,不成立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中止。

【答案】D

例7-15(单选):下列情形构成犯罪中止的有( )。

A.甲持刀欲前往乙家杀乙,走到乙家门口时,因害怕杀人会判死刑,就放弃杀人念头

B.乙正欲实施强奸时,听到外面院门响动,以为来人了,即起身逃跑

C.丙用工具撬开仓库门后,在往外搬运财物时突遇狂风暴雨,丙便停止搬运,打算第二天找机会再来搬运

D.丁想杀害仇人戊,在瞄准对方正要扣动扳机时发现对方不是戊而是他人,而放弃了犯行

【讲解】自动性即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根本特征。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很多。A项表述中,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预备阶段),这是因害怕受到刑罚惩罚而自动中止犯罪。B项表述中,乙放弃犯罪并非出于自动,而是在犯罪实际上能够进行到底,而认为遭遇客观障碍不可能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由于做贼心虚而撤离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C项表述中,丙只是暂时放弃犯行,等待时机完成犯罪计划,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D项表述中,丁在实施侵害个人专属法益的犯罪时,因为发现对方不是自己所要侵害的对象而放弃犯行的,应认定为杀人未遂,而不能认定为杀人中止。

【答案】A

※【重点难点】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自动性即自动放弃犯罪,与此相对,预备犯、未遂犯是遭遇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在把握自动放弃犯罪时,要注意自动放弃犯罪不必一律达到真诚悔悟的程度。犯罪人的真诚悔悟是自动性最典型、最理想的情况,但却不是成立犯罪中止的要件,如果犯罪人经他人规劝或者害怕受到惩罚或报应而自动放弃犯罪的,虽未达到真诚悔悟的程度,但也成立犯罪中止。

例7-16(单选):甲正在撬保险柜时,其同伙打手机给甲,告知该保险柜中没有钱财,甲信以为真,便离去。实际上,保险柜内储有现金10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

A.犯罪未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讲解】本案中,甲认为撬开保险柜也不可能既遂,不得不最终放弃,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一般而言,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犯罪中止;反之,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的,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

【答案】A

※【重点难点】犯罪中止可以从时间上分为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和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是指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是指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可细分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即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例7-17(单选):强奸犯甲在着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被害妇女的劝说而放弃了对其进一步要实施的奸淫行为。甲的行为属于( )。

A.预备阶段的中止

B.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C.实行终了的中止

D.积极中止

【讲解】强奸犯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不是预备阶段的中止,在着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中,基于被害妇女的劝说而放弃了对其进一步要实施的奸淫行为,属于未实行终了的中止、消极中止。《考试分析》没有列出积极中止和消极中止这一分类。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是根据对中止行为不同的要求所作的区分。消极中止即犯罪人仅需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其行为方式为不作为形式,也就是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预备阶段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消极中止。积极的中止即犯罪人不但需要自动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且还需要以积极的作为形式去防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和少数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属于积极中止。

【答案】B

例题拓展

例7-18(单选):下列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绑架儿童乙后,向其家属勒索赎金未果,甲只好将乙放走,甲成立犯罪未遂

B.乙基于杀人的故意对陈某实施暴力,见陈某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陈某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C.丙欲杀杨某,在其水杯中投毒,见杨某喝下后极度痛苦送往医院救治,在途中因车祸,杨某被车撞死。事后查明丙所下毒药未达到致死量。丙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D.丁参加恐怖组织,后经好友规劝退出了该恐怖组织。丁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讲解】A项表述中,甲构成绑架罪既遂。B项表述中,陈某没有死亡,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C项表述中,杨某因车祸而死,因果关系中断。需要注意的是,杨某死亡并非毒药致死,没有因果关系,且丙积极救助,因此成立犯罪中止。D项表述中,参加原本为预备性质的行为,但刑法分则规定为实行行为,因此,丁参加恐怖组织,构成犯罪既遂。

【答案】B

例7-19(多选):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的定性,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

B.甲、丙构成共同犯罪

C.甲和丙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甲的行为和丁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讲解】A项表述中,无论是乙死亡,还是丁死亡,都没有超过故意杀人罪的同一犯罪构成,属于对象错误。B项表述中,甲、丙不存在共谋,丙是片面共犯,甲、丙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但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丙可成立间接正犯。C项表述中,甲存在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丙诱骗仇人丁,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项表述中,甲存在对象错误,对象错误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

【答案】ACD

例7-20(案例):2018年3月的一个夜晚,赵某发现了独自一人晚归的李某,趁着夜色,他一路尾随,直到确定其进入暂住地房屋睡下。一股邪念涌上赵某心头,他一脚踹开李某的房门,以语言威胁,并拉扯李某的衣裤,意欲对其进行奸淫。李某一边喊叫一边挣扎,并告知赵某自己怀有身孕。得知李某怀孕后,赵某放弃了强奸的念头,随即开口索要财物,李某无奈将兜内的零钱全部拿给了他。此时在隔壁睡觉的房东听见有玻璃碎裂的声音,马上开灯查看,随后听见了李某的喊叫声。赵某一看情形不对,抓起李某的手机夺门而出。房东赶过去后报警。赵某逃回暂住地后,发现无人追来遂安下心来,并将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某通讯器材经销店。不久赵某被警方抓获。赵某被抓获后,不但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而且还交代了警方尚未掌握的三年前盗窃商场金项链3枚的事实。

请分析:

(1)赵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2)赵某存在哪些量刑情节?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赵某的行为性质及犯罪形态:①赵某闯入李某住所,违背李某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②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③赵某已经着手实行强奸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④赵某盗窃商场金项链3枚的事实,构成盗窃罪。⑤对赵某应以强奸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赵某适用的量刑情节:①赵某构成强奸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②赵某对警方所控事实供认不讳,可以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③赵某还交代了警方尚未掌握的三年前盗窃商场金项链3枚的事实,构成特别自首,对赵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